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供水、節水及其相關活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供水節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成區外鄉鎮建成區的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水利、環保、衛生、物價、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遵循科學管理、綜合利用、確保全全、厲行節約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節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鼓勵城市供水節水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提高城市供水節水科技水平。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體系,規劃建設城市應急水源並連線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確保城市供水安全。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編制城市供水、節水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報批後實施。
經批准的城市供水、節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報批程式重新報批。
第八條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自建設施供水;在用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逐步改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九條 新(改、擴)建的建築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已交付使用的多層居民住宅出現區域性供水水量、水壓不足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設加壓供水設施。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含二次供水工程)須經竣工驗收合格,並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對供水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供水設施及相關資料移交城市供水企業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驗收合格後同時投入使用。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節水標準和規範進行節水設施設計,並單獨成冊。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審查節水設施相關內容。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持不間斷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管網供水水壓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三)安裝的用水計量器具符合國家計量標準,並定期檢定、維修和更換;
(四)按照城市供水服務標準設定經營服務網點,並向社會公示收費、維修標準等事項;
(五)編制本企業供水應急預案,並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和方法定期檢測水質;自檢能力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水質管理,按照前款規定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常規檢測;對貯水設施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並經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相關檢測(驗)結果應當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用戶公布。
第十四條 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測並按照規定進行抽檢,逐步實現城市供水水質線上監測。抽檢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公共供水水質至少每六個月進行一次衛生檢測,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檢。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企業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護等原因確需中斷供水的,應當經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中斷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告知用戶。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因設施維修或者清洗消毒等原因確需中斷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
連續中斷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城市供水企業或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第十六條 因維修城市供水設施影響市政、園林等相關設施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因突發事故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搶修,並按照規定及時補辦手續。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在契約中可以約定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每日最高不超過所欠水費總額的千分之三,累計最高不超過所欠水費總額的二倍。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設施實行分段管理。貿易結算水錶前的設施(含貿易結算水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貿易結算水錶後的設施由用戶負責。
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並按照規定檢查維修、清洗保潔,確保全全供水。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從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設施取水。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或者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挖掘、鑽探、打樁或者頂進作業、傾倒廢渣廢液或者堆放物料、修建建(構)築物;
(三)擅自啟閉、遷移、更改、轉接、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四)擅自拆改用水計量器具;
(五)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線;
(六)其他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行為。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線。
第四章 節水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月均用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單位列為計畫用水單位,建立用水檔案,按照全市年度用水計畫、用水定額標準、計畫用水單位合理用水水平以及相關產業政策向其下達年度用水計畫,並定期進行考核。
第二十二條 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用水計畫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應當經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超計畫用水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
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全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於城市供水節水管理。
第二十三條 計畫用水單位申請增加用水計畫指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和事業發展需要;
(二)實際用水未超過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者單位用水定額;
(三)工業用水的重複利用率、用水單耗符合行業標準;
(四)內部用水設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國家節水標準的要求;
(五)水平衡測試結果符合節水要求。
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重新核定用水計畫指標,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按季度將計畫用水單位用水數據報送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計畫用水單位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應當每三年、月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水平衡測試。生產規模、產品結構或者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進行測試。
水平衡測試報告應當在測試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報送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測試結果不符合節水要求的,應當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市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指引名錄以及國家、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名錄。
第二十七條 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現有項目使用的,應當逐步進行更換。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節水專項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回收利用設施。
經營酒店、游泳、水上娛樂、車輛清洗、大型景觀等項目應當採取節水措施,實現循環用水。
在分管供水的區域,城市綠化、園林景觀、環境衛生、車輛清洗等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九條 工業企業應當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減少污水排放量。
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業企業進行用水單耗考核,對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冷卻水和冷凝水循環利用率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工業企業,應當責令限期進行節水技術改造,逾期不完成的不得增加年度計畫用水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進行供水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不按照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及貯水設施消毒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管網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編制本企業供水應急預案並報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造成水量損失的,應當按照實際損失水量繳交水費。實際損失水量不能計量的,按照產生水量損失的管道口徑正常壓力下流量和實際時間計收水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通知城市供水企業中斷供水,責令違法單位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新(改、擴)建建設項目使用國家、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每件(套)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要求採取節水措施或者未按照要求使用再生水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個人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和個人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本居住小區的生產、生活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來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的水貯存、加壓,通過管道再供用戶或者自用的形式提供用水。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是指城市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的用於城市供水的取水口構築物、泵站(含取水泵站、加壓泵站)、淨(配)水廠、輸(配)水管網、消火栓、測壓點、閥門井、水錶前閥門、用水計量器具等設施。
節水設施包括節水器具、設備、計量設施、再生水回用系統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貿易結算水錶是指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之間作為用水計量結算依據的水錶。
再生水,是指污水、廢水經過處理後,達到一定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要求,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非飲用水。
第四十條 市轄縣城市供水節水管理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南寧市城市供水條例》和《南寧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40528(批准時間)
條例的說明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南寧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依法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現將《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1999年、2000年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先後頒布施行了《南寧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和《南寧市城市供水條例》。這兩件法規的出台,對我市十幾年以來規範城市供水節水工作,滿足城市用水需求,保證民眾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較快發展作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隨著南寧市城鎮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城市供水和節水管理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不斷顯現,成為新一輪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制約因素。此外,國務院及其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關於推進水價改革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的通知》(國辦發〔2004〕36號)等檔案,對供水節水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要求。與此相對照,我市現行的《南寧市城市供水條例》和《南寧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中的部分條款已經滯後、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我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的要求。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水法》和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順應當前創建節水型城市的需要,必須將城市供水和節水管理二者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共同促進水資源合理利用的最大化,使供水節水工作更好地服務於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為此,我們吸收廈門等地的立法經驗,結合南寧市的實際,制定了《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
二、制定《條例》的依據
制定《條例》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同時,參照了《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供水條例〉辦法》(以下簡稱《廣西供水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試行)》、《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廈門、南昌、南京等地的城市供水和節水管理立法。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三十九條,其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規劃與建設
1.強化專項規劃。為了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條例》在規定市人民政府將城市供水節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基礎上,規定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實施城市供水、節水專項規劃;經批准的城市供水、節水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
2.突出建設重點。為統一供水節水管理,增強供水能力,保證供水質量,《條例》第八條規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新建自建設施供水;在用自建設施供水的,應當逐步改用城市公共供水。第九條、第十一條則是重點對二次供水設施、加壓設施、配套節水設施的建設及建設要求作了規定。
(二)關於供水管理
1.加強供水水質把關。《條例》明確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要求,第十三條規定,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對二次供水貯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並經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規定相關檢測(驗)結果應當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用戶公布。
明確相關部門的水質監管職責。第十四條規定,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按照規定進行抽檢,並逐步實現城市供水水質線上監測;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公共供水進行衛生檢測,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檢,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2.加強供水應急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供水安全保障體制,規劃建設城市應急水源並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相連線,以確保出現水質污染等狀況下的城市供水安全。第十五條規定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因設備維護等原因確需中斷供水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告知用戶外,並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3.加強供水設施維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以貿易結算水錶為界,對城市供水設施進行分段管理,由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各負其責;二次供水設施由其管理單位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第二十條規定了禁止損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以及危害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一些行為。
(三)關於節水管理
1.規範計畫用水。計畫用水單位是用水大戶,也是節水管理中應當重點規範的對象,《條例》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計畫用水單位的範圍;規定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按照計畫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並經過批准,按照規定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規定超過一定用水規模的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按照不同期限進行水平衡測試,並進行動態管理。
2.推廣節水用具。《條例》重視節水用具的推廣套用,規定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指引名錄以及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名錄,禁止新(改、擴)建的建設項目使用國家、自治區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設備和器具,引導和規範生產生活節約用水。
3.推動再生水利用和工業用水重複利用。《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節水專項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回收利用設施;經營酒店、游泳等項目應當採取節水措施,實現循環用水;在分管供水的區域,城市綠化、園林景觀、環境衛生、車輛清洗等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同時規定了工業企業應當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考核工作。
(四)法律責任
《條例》對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未按照要求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城市供水企業和二次供水設施供水水質不符合標準等違反供水、節水規定或者損害供水設施的行為,相應設立適當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處理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以上說明及《條例》文本,請予以審議。
相關報導
12月23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新聞發布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賴貴壽,副市長魏鳳君出席會議。
《南寧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中有不少管水新規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城市供水企業對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護等原因確需中斷供水的,應當經相關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擅自停止供水的,最高可罰3萬元;《條例》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從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設施取水。
水量不足、停水不告知? 停水需提前24小時告知 擅自停水最高罰3萬
市民林女士曾經反映,下班回到家準備做飯時發現停水了,此前沒有收到任何通知,林女士說:“希望以後停水能提前告知。”
針對林女士反映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城市供水企業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護等原因確需中斷供水的,應當經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中斷供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報告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告知用戶。《條例》也明確了違反該規定的法律責任。
此外《條例》還規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已交付使用的多層居民住宅出現區域性供水水量、水壓不足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設加壓供水設施。擅自停止供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水質檢測是否達標? 二次供水水質每6個月清洗消毒 公共供水每6個月衛生檢測
喝上乾淨、放心的水,是市民最關心的問題。
《條例》分別從自檢和部門檢測兩方面進行規範。一方面,規定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對二次供水貯水設施至少每6個月進行一次清洗消毒,並經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結果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向用戶公布。
另一方面,規定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按照規定進行抽檢,並逐步實現城市供水水質線上監測;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城市公共供水進行衛生檢測,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抽檢,檢測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由此可以看出,城市供水水質的監測體系今後不僅更加規範完備,而且更加透明公開。
近年來,城市高層建築數量不斷增多,而二次供水是目前高層供水的唯一選擇方式,如果不按規定清洗二次供水設施會有什麼後果?《條例》對此做出了強制性規定:不按規定開展水質檢測及貯水設施消毒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如何最佳化節水管理? 用水越多越貴 價格槓桿調節
市節水辦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市有3000多家計畫用水單位,是用水大戶,也是節水管理中重點管理的對象。《條例》中明確了計畫用水單位的範圍,規定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按照計畫用水,需要增加用水量的,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並經過批准,超計畫用水的,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
該負責人表示,希望能通過經濟槓桿手段,促進用水大戶儘可能節約用水。而對於超計畫用水加價水費的徵收和用途,《條例》還規定,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全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於城市供水節水管理。
除了規範計畫用水,在節水管理方面,《條例》還著力推動再生水利用和工業用水重複利用。《條例》規定,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城市節水專項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回收利用設施。經營酒店、游泳、水上娛樂、車輛清洗、大型景觀等項目應當採取節水措施,實現循環用水。在分管供水的區域,城市綠化、園林景觀、環境衛生、車輛清洗等用水應當使用再生水。
工業企業應當提高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減少污水排放量。《條例》明確了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工業企業進行用水單耗考核,對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冷卻水和冷凝水循環利用率達不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標準的工業企業,應當責令限期進行節水技術改造,逾期不完成的不得增加年度計畫用水量。
“借用”消火栓取水洗個車? 對個人最高處1萬元罰款
消火栓是城市功能性基礎設施之一,直接關係到公共財產及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但在某些小區或單位,不時發生有人私自開啟消火栓取水的情況。市民馮先生說,他看到不少同事都從單位樓下的消火栓上取水洗車,在自己居住的小區里這種情況也很常見。
這樣的現象不僅擾亂了城市供水秩序,也給消防帶來極大隱患。《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非因消防需要,不得從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設施取水。違法規定的,由供水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針對現實中存在的惡意拖欠水費現象,《條例》規定供水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此來保障供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條例》明確在契約中可以約定用戶逾期不交納水費的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每日最高不超過所欠水費總額的千分之三,累計最高不超過所欠水費總額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