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2004年以來,全市檢察機關共審查批准逮捕各類犯罪嫌疑人14758人,審查起訴14186人;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426件542人,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6755萬餘元;辦理控告申訴舉報案件9293件;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1589件。三年來,先後有46個單位84個集體,283人次受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及南寧市委、市政府表彰。其中:市院連續兩年榮獲全國檢察機關集中處理涉檢信訪問題專項活動先進單位,市院行裝處被高檢院評為“全國檢察系統服裝管理先進集體”,市院辦公室被高檢院評為全國檢察機關信息直報點先進集體,連續五年被評為全區檢察機關信息工作先進單位,青秀院先後被高檢院授予“全國先進檢察院”、“全國模範檢察院”稱號,市院和青秀院、武鳴院、賓陽院被高檢院評為“全國檢察機關文明接待室”。
機構設定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機關設14個職能部門和政治部。職能部門為正科級。
1、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協調處理檢察政務工作;負責院務會、檢察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及全院重大活動和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督辦市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負責院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負責機關信息、資料統計、文秘、保密、檔案工作;負責組織全市檢察新聞報導工作,受理和協助新聞媒體記者在檢察機關的採訪;負責人民監督員工作;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2、政治部
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院黨組會議的記錄和辦理院黨組決定的具體事項;協助院黨組抓好領導班子建設,協同市轄縣區黨委對縣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班子進行考核,做好後備幹部的選拔、培養和考察工作;協助機構編制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編制;負責全市檢察系統檢察官等級評定工作;負責辦理幹部考核、獎勵、晉升、任免、調配、勞動工資、幹部檔案、職稱評審、人員離退休手續等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和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政工部門的工作。負責其他應由政治部承辦的有關事項。政治部內設幹部處、教育處。政治部是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
3、偵查監督處
承辦應由市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對公安、國家安全等偵查機關及本院自偵部門的立案和偵查活動實行監督;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掌握分析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4、公訴一處
業務職能:受理屬於本院管轄的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通稱普通刑事案件)案件的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相應案件範圍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抗訴或者提請抗訴,執行死刑監督;受理基層院管轄的上述案件的抗訴、抗訴的審查、出庭工作;受理本院管轄的主犯為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負責對基層院相關業務的指導工作;負責對同級公安機關預審部門、刑事偵查部門、毒品犯罪偵查部門、國家安全機關及同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的協調和監督。負責按照職能範圍對口對基層院進行業務指導。
管理職能:負責對涉及公訴整體工作的面上管理,牽頭負責量化考評、優秀公訴人評選、主訴檢察官年度考評、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和文書改革、系統統計及總結、資料庫錄入工作。
5、公訴二處
業務職能:受理屬於本院管轄的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第九章瀆職罪(通稱經濟、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相應案件範圍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依法抗訴或者提請抗訴,執行死刑監督;受理基層院管轄的上述案件的抗訴、抗訴的審查、出庭工作;負責對基層院相關業務的指導工作;負責對同級公安機關預審部門、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刑事偵查部門、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及同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的協調和監督。按照職能範圍對口對基層院進行業務指導。
管理職能:牽頭負責業務培訓、理論調研、宣傳、信息、基層院備案材料的收集與報送、多媒體示證工作。
6、反貪污賄賂局(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大案要案偵查指揮中心)
負責立案偵查貪污賄賂、擁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經濟犯罪案件;依法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組織、協調、指揮全市性的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助上級人民檢察院偵查全區性重特大貪污賄賂案件;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綜合對策;協助外地檢察機關對跨地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反貪污賄賂局內設綜合處、偵查一處、偵查二處。
7、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組織、協調全市性的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跨地(市)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8、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承辦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和督辦對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辦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案件;查辦服刑罪犯不服法院、檢察院複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案件;對監外罪犯的執行情況進行檢察監督;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撿察院的相關業務。
9、民事行政檢察處
依法對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活動進行監督;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提請自治區人民撿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10、控告申訴檢察處(與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負責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以及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辦理複查刑事申訴案件和控告司法人員犯罪案件;綜合反映控告、申訴和舉報情況;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和初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有關案件線索的查處;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負責對交辦案件的處理;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11、職務犯罪預防處
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並協助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向黨委和有關部門提出完善監督機制的建議;根據辦案發現的問題,提出檢察建議;採取各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對重大建設項目或重點工程實施法律監督和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12、檢察技術處
負責現場勘驗、物證檢驗、鑑定、文證審查和情報蒐集處理等工作;對本院辦理的案件進行輔助偵查、配合審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送檢的疑難案件進行檢驗鑑定、文證審查,提供科學證據;負責本院的通訊設備、計算機網路維修及有關現代檢察信息技術服務;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13、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調查研究檢察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辦理檢察委員會和檢察官協會的日常事務;參與重大案件和疑難案件的研究、討論;開展檢察工作的調查研究;參與地方性法規的調查、起草工作;負責檢察機關執法檢查;負責業務資料編纂和編輯檢察工作年鑑;負責檢察圖書資料的管理;負責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的相關業務。
14、監察處(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受理對檢察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監督、檢查本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行政紀律情況;協助政工部門開展對檢察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的教育;指導市轄縣區人民撿察院的相關業務。
15、行政財務裝備處(法警支隊)
負責本院機關的行政管理、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對收繳的贓款贓物的管理工作;負責環境衛生、治安保衛、園林綠化、對外接待工作以及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武器、服裝、車輛等物資技術裝備的統籌計畫、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司法警察的組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