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幸,男,漢族,1964年8月生,廣西北流人,199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工程碩士。曾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局長。
2019年10月24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向幸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向幸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向幸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西北流
- 出生日期:1964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2015年9月,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局長(兼)。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12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自治區能源局局長李向幸,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27日,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原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原局長李向幸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李向幸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對單位違規發放津補貼問題分別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領導責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向幸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理想信念缺失,目無黨紀國法,心無敬畏,缺少自我約束,行無所止,表面積極上進,背後違規逾矩,腐化墮落,違紀違法行為隱藏較深,且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知止,並涉嫌違法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委委務會議審議並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向幸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原局長李向幸(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向幸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4月,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原局長李向幸(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南寧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向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6月11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原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原局長李向幸受賄案。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察委、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組織人員旁聽了庭審。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向幸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經濟處(原工業經濟發展處)處長、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某煤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在申報資金、項目審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上述單位送予的現金、黃金總計折合人民幣544.212萬元以及犀牛角碗1隻。
南寧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向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44.212萬元以及犀牛角碗1隻,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午的庭審中,辯、檢雙方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本案爭議的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經過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等訴訟程式,該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0月24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西壯族自治區發改委原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原局長李向幸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向幸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8年,被告人李向幸利用其擔任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經濟處(原工業經濟發展處)處長、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兼廣西壯族自治區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某煤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在申報資金、項目審核等事項上提供幫助,並非法收受上述單位送予的現金、黃金總計折合人民幣544.212萬元以及犀牛角碗1隻。另查明,被告人李向幸在接受調查期間,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已掌握的收受謝某財物的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收受伍某170萬元的事實。案發後,李向幸的親友已代其將涉案款物全部退出。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向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李向幸在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罪行,違法所得已全部退出,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李向幸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