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一日游”管理規定》在1998.10.21由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一日游”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8年10月2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0月21日
- 頒布單位:廣西南寧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旅遊行業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旅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一日遊覽活動(以下簡稱“一日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市轄縣人民政府負責旅遊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轄區“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等政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對“一日游”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一日游”遊覽活動應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並重,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申辦
第五條 從事經營“一日游”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營組織的名稱、規章制度;
(二)有確定的“一日游”線路、業務範圍;
(三)有相應的車、船及通訊工具;
(四)有適應“一日游”活動需要的從業人員;
(五)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從事經營“一日游”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或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取得“一日游”許可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工商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一日游”業務。
第七條 “一日游”經營者需要變更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併、分立或遷移,須經原審批部門審批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經營者必須按確定的“一日游”的路線、遊覽景點進行遊覽活動。
第九條 “一日游”的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佩戴標誌牌。
第十條 經營者所提供遊客乘坐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定,向交通部門申辦有關營運手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發“一日游”許可證,方可載運遊客。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設施,確保遊客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二條 經營者為遊客提供的服務項目應按物價部門核准的收費標準收費。旅遊中增加項目需要加收費用的,應事先徵得遊客的同意。
第四章 罰則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擅自從事經營“一日游”業務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並處3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手續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外,並可處8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擅自改變或者縮短原確定的“一日游”路線以及減少遊覽景點的,由旅遊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無證上崗,不佩戴標誌牌者,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第十一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遊客乘座的車、船不符合國家安全規定,未申領“一日游”許可證以及未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必要安全措施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遊客人身、財產的損壞的,經營者要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擅自向遊客亂收取服務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市旅遊業務經營者,經營超出本市行政區域專線旅遊活動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過去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