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李德茂教育基金會

南安市李德茂教育基金會

南安市李德茂教育基金會(下稱基金會)是旅居印尼僑親黃正泉先生在李德茂老校長九十大壽之際捐資人民幣壹佰萬元倡議成立的,倡議得到了黃種波先生、楊健強先生、傅樵忠先生、傅文績先生、謝瑞成先生、謝學群先生、林永福先生等旅居印尼僑親的積極回響,累計捐資人民幣弍佰萬元作為原始基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安市李德茂教育基金會
  • 成立:2009年
  • 捐助人:黃正泉
  • 名譽會長:黃正泉、李德茂
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基金會於2009年12月5日經省民政廳正式批准成立,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開展資助教育事業的活動,進一步調動教師積極性,提高教師地位,激勵學生奮發學習,推動學校教育事業不斷發展”為宗旨,資金主要用於資助貧困教師、學生,獎勵優秀教師、學生和支持教育、教學活動等。基金會的成立,在僑光中學的發展史上具有深遠影響,它弘揚了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傳統美德,也必將進一步激勵教師學生積極進取,推動學校教育事業不斷創新發展。
目前,基金會在首任理事長陳清榮先生的倡議下,推出“五年計畫”(即每年資助一萬元,連續五年)及“十年計畫”(即每年資助一萬元,連續十年)等活動,得到了廣大海內外僑親校友、各界熱心人士的積極回響,現已有七十餘位賢達加入該計畫。歡迎各位有識之士共同參與,為基金會的持續發展添磚加瓦!

理事成員

名 譽 會長:黃正泉、李德茂
名譽副會長:黃種波、謝瑞成、林永福、傅樵忠、楊健強、謝學群、傅文績
顧 問:曾煥楷、李清安、林景宗、吳亞明、黃活潑、林仲謀、葉旋木
理 事 長:陳清榮
副 理事長:黃書牆、陳明燦
監 事:楊文漢
秘 書 長:陳進寶
理 事:傅孫樞、葉抑強、李國欣、林福民、林忠挺、周文林、黃種良、李小剛、
楊藝林、陳建山、葉永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南安市李德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中華民族尊師重教的優良傳統,開展資助教育事業的活動,進一步調動教師積極性,提高教師地位,激勵學生奮發學習,推動學校教育事業不斷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旅居印尼僑親黃擇存(又名黃正泉)先生與黃種波、傅樵忠、謝瑞成、楊健強、謝學群、傅文績諸位僑親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泉州市教育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福建省南安市僑光中學校友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貧困教師、學生;
(二)獎勵優秀教師、學生;
(三)支持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第一屆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國家民族,熱心社會公益教育事業,社會聲望高;
(二)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身體健康,有一定工作能力;
(三)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理事會議,對本會工作建言獻策,行使理事職權;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積極聯繫捐資者;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資助獎勵等活動。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章程規定的重大捐助、投資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應有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簽名、審閱。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2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過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遭受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提議重要人選的任免,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的公益活動;
(六)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旅居印尼僑親黃擇存(又名黃正泉)先生與海外僑親的自願捐贈;
(二)海內外各地校友會或個人的自願捐贈;
(三)學校董事會的專項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若與捐贈人簽有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協定,應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貧困教師、學生;
(二)獎勵優秀教師、學生;
(三)資助教育、教學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透明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 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捐助、投資活動指:
(一) 投資房產、購置固定資產;
(二) 開辦經濟實體;
(三) 其它有助於基金會收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的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它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公開拍賣;
(二)未能通過以上方式處理的重大財產應委託南安市教育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用於發展教育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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