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慈善總會

總會簡介

南安市慈善總會自2006年12月26日成立以來,始終秉承“以人為本、扶危濟困”的宗旨,廣泛宣傳、廣募善款、廣施善舉,致力開展社會救助、安老扶幼、助殘濟困、捐資助學等各項公益活動。我會通過幾年來的規範管理、陽光運作,以較高的誠信度在全市民眾中樹立了良好的形象,在全市營造了關心慈善、支持慈善、參與慈善的良好社會氛圍。全市認捐善款總額由成立之時的1.7億元上升到目前的6億多元,到位善款高達2.36億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安市慈善總會
  • 成立時間:2006年12月26日
  • 宗旨:以人為本、扶危濟困
  • 屬性:非營利
機構職責,南安市慈善總會章程,

機構職責

南安慈善總會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民生工程,實施“十大救助工程”(即助行工程、復明工程、助聽工程、助學工程、幫困工程、計生“二女”特困幫困工程、敬老及“五老”遺屬慰問工程、關愛特困母親工程、春節特困慰問工程、冠名基金定向等慈善項目工程),著力打造慈善救助項目品牌。截止2011年6月30日,累計投入善款1.5億元,開展各項慈善公益項目,受益民眾達幾十萬人。

南安市慈善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安市慈善總會,英文名稱為“NANAN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為“NACF”)
第二條 本會是對海內外組織及個人自願捐贈或資助的資金、財產依法進行管理和使用的慈善組織,系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開展安老、扶幼、助學、助殘、濟困等慈善活動,為社會困難群體提供幫助,資助慈善設施的興辦和改造,協助政府發展社會慈善公益事業,促進社會文明與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南安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新華街1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的慈善捐贈。嚴格遵照本會宗旨和捐贈人意願,建立和管理南安市慈善基金及各專項基金,興辦和資助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為貧困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第七條 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第八條 加強同海內外慈善組織的交往和合作,為慈善活動提供諮詢和服務。
第九條 經市民政局同意,按規定程式報批興辦與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的領導和決策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必要時可適當提前或延期,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聘請高級顧問、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團體顧問、顧問;
(四)討論和確定本會發展規劃和年度預算;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六)討論和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作出重大決定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並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一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其職權,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資金管理辦法;
(二)討論和確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三)討論和決定需要提請理事會通過的其他重大事項。
常務理事會作出重大決定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並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同意。
第十二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組成。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會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一)討論和決定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等事項;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與港澳台地區和海外慈善組織的交流、合作等事項;
(三)討論和決定增補常務理事、理事,增聘高級顧問、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團體顧問、顧問,並報理事會備案;
(四)通過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人選;
(五)決定需要提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為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處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工作部門開展工作;
(三)任免工作部門的負責人;
(四)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五)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六)處理相關的事務。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機構,監事機構為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本會與業務主管機關協商推舉產生。監事中應有港澳台地區和海外的捐贈人代表,監事不得由理事兼任。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二)對資金的募集、管理、使用等活動進行監督;
(三)向捐贈人說明資金用途;
(四)協助審計部門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
(五)必要時可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或理事大會。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離任後受聘為本會永遠榮譽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變動後,即離任本職務,其職務由接任相應人員擔任。
第四章 資金
第十六條 資金來源:
(一)海內外單位、團體、個人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資金增值部分;
(四)本會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資金用途:
(一)實施福利、復明、助行、助學、解困等五大慈善工程,興辦和資助社會慈善公益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
(二)獎勵對慈善事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三)根據捐贈人捐贈意願及約定的期限、方式,合法使用捐贈資金、財產或實施轉贈計畫;
(四)用於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用途,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
(五)如行政經費不足,可從本會創始基金利息提取部份資金彌補。
第十八條 資金管理原則:
(一)本會嚴格執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本會財務收支應接受審計,並公布審計結果;
(二)本會另行制定資金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會如欲終止活動時,應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提請理事會、監事會通過並經南安市民政局批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同時成立清算小組,負責善後事宜。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首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後生效。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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