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南安市人民檢察院始建於1951年,原為南安縣人民檢察署,1955年改為南安縣人民檢察院,1968年被撤銷,1979年3月重建,1993年10月隨南安撤縣建市改稱現名。

南安市人民檢察院於1996年11月遷入新址辦公,現有的辦公及生活區占地面積10畝,辦公大樓建築面積9000多平方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 建立時期:1951年
  • 性質:國家機構
  • 占地面積:10畝
  • 建築面積:9000多平方米
內設機構及職責,歷任檢察長,所獲榮譽,

內設機構及職責

1、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反貪污賄賂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法紀檢察部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審查逮捕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 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5、審查起訴部門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參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6、監所檢察部門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林業檢察部門
承辦對森林公安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森林公安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森林公安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 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承辦對森林公安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參加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9、紀檢監察部門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10、辦公室
負責檔案起草、秘書事務、機要檔案處理、會議組織、工作協調、編髮信息和工作簡報、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以及保密等工作。負責全院的財務裝備工作,對交通工具、通訊設備、武器彈藥、服裝統籌計畫和管理;負責本院財務管理、房地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環境秩序管理、後勤服務工作。

歷任檢察長

1951.8-1952.11第一任檢察長楊林森;
1955.6-1960.1劉國成;
1960.4-1966.1申玉斌;
1966.1-1968.5李三旺
南安市人民檢察院自重建以來,歷屆檢察王振源,周世定,洪加餚,李朝宗,黃燦平,陳世炎,現任檢察長陳鳳華。歷屆副檢察長尤芳義、 吳晉明、蘇元和、陳嘉平、陳天德、傅科研。現任副檢察長:許志忠、王聲典、尤秋勇。

所獲榮譽

2018年11月,南安市人民檢察院被授予“全國模範檢察院”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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