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召縣醫療保障局
- 外文名:Nanzhao County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行政編制,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困難民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主要職責
(一)負責擬訂和落實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離休人員醫療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醫療保障、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全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負責擬訂和落實全縣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
(四)貫徹落實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五)貫徹落實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落實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
(六)貫徹落實上級關於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
(七)擬訂全縣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全縣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擬訂和完善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與南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南召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召縣醫療保障局在全民參保登記計畫、社會保險服務平台建設、以及社會保障卡制發、管理、套用和服務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提高經辦服務效率。
2、與南召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
南召縣衛生健康委員會、南召縣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精神文明、黨的建設、群團組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制定權責清單,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負責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及基金征管股(行政審批股)。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監督檢查醫療保障政策法規落實情況。擬定全縣醫療保障基金的征繳政策,協調征繳任務完成。擬訂全縣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負責風險防控工作。負責醫療保障系統舉報投訴案件的調查工作,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三)待遇保障股(退役軍人服務站)。負責擬訂和落實全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障、生育保險、離休幹部醫療保障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推進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困難民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等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承擔全縣醫療保障扶貧工作。宣傳貫徹退役軍人有關政策法規,保障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落實;做好信訪接待,資料建檔歸類工作;開展常態化走訪慰問、幫扶解困、化解矛盾和思想教育工作。加強日常報告和應急反饋。完成縣退役軍人事務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醫藥服務及價格監管股(異地就醫管理股)。貫徹落實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落實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擬訂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定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貫徹落實全縣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發布制度。落實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
行政編制
南召縣醫療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8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4名。核定機關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南召縣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縣委編辦承擔,規定的調整由縣委編辦按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