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電氣行業協會

?>南京電氣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Electric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NJEIA)。原名南京電氣工業協會,於2004年更改為現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電氣行業協會
  • 外文名:Nanjing Electric Industry Association
  • 簡稱:NJEIA
  • 屬性:協會
協會概況,協會章程,

協會概況

南京電氣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Electric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NJEIA)。原名南京電氣工業協會,於2004年更改為現名。協會自1986年成立以來,經歷了20多年的不斷發展,現已擁有80多家主要從事電氣成套設備、電機、電器、變壓器、蓄電池、電爐等設備和電氣設計、電氣安裝等生產經營的會員單位。
協會與2002年經過民主協商,推舉南京南自成套電氣設備有限公司為會長單位,姚成建同志在2009年換屆選舉中當選為會長。
協會主要由南京地區電氣行業的企業、事業、商業、服務等單位為實現同行業的共同意願,而自願參加並開展活動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盈利性社會組織。協會以服務電氣行業為宗旨,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社會和會員服務,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電氣行業的進步和發展。
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和職業道德風尚;且接受南京市經信委、南京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南京市工商聯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南京電氣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南京電氣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Electric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NJEIA)。
第二條 本協會主要由南京地區電氣行業企業、事業及相關單位自願參加,為實現同行業的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以服務為宗旨,是為行業服務,根據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實行行業自律管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政府、社會和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促進電氣行業進步和發展。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和職業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南京市經濟信息化委員會、南京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江蘇省南京市新模範馬路38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行業調研和統計、行業信息收集與發布;
(二) 制定行業產品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準則;
(三) 提供行業培訓、服務諮詢,開展合作交流、招商推介;
(四) 協助政府制定產業政策和行業規劃,參與立法聽證,進行行業準入資格審查;
(五) 代表行業進行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等調查和應訴;
(六)協調與會員單位相關的事務及相互關係;
(七) 制定行約行規、職業道德準則,對會員單位市場行為進行規範、監督和懲戒,維護行業秩序,實行公平競爭;
(八) 推薦行業內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產品和技術成果的鑑定並推廣套用,提高行業的技術水平;
(九) 組織電工電氣行業展覽會、展銷會、報告會、研討會,介紹產品,擴大銷路,促進行業的規模發展;
(十) 創辦協會刊物,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的聯繫;
(十一) 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十二) 開展行業協會宗旨所允許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協會;
(三) 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企事業單位;
(四) 依法成立的與電工電氣行業有關聯的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和表決權;
(二) 出席會員大會;
(三) 參加協會的活動;
(四)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對協會工作的建議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每個會員單位有一票表決權,會員單位通過會員代表人行使上述權利,會員代表人一般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受法人委託的經營管理者擔任。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會可依據章程停止行使會員權利;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 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
(二) 不履行本章程會員義務的;
(三) 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實行會員制,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為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更換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的副會長主持召開。
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理事的選舉、更換和罷免;
(三) 協會的終止與清算。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信委審查並經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制訂工作計畫;
(五) 制訂財務預決算報告;
(六) 決定工作機構的設定;
(七) 決定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會員的吸收、退出或除名;
(十)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亦可召集臨時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亦可召集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從常務理事單位中提名,經理事會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會長、副會長由行業中有影響、有實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委託副會長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可連任(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免除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職務:
(一) 會員資格被取消的;
(二) 被會員單位取消其會員代表人資格的;
(三) 不能勝任其職務的;
(四) 有損害協會名譽或違背協會宗旨行為的;
(五)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六) 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的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計畫;
(二) 協調協會各分支機構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免意見,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秘書長選派政治素質好、理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年富力強的同志擔任。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定部室、專業委員會和區、縣委員會等分支機構;機構的設定和職責,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常設機構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權由常務理事會確定。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派駐或聘用。
從會員單位派駐到協會工作的人員,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派出單位承擔。如原單位工資標準低於同行業事業單位平均水平的,可參照事業單位標準由行業協會補差。
協會聘用人員,可根據協會工作實際,由協會理事會決定其工資標準。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費等級標準及繳納辦法,由協會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範圍內的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繳納的會費或資助、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應在每一會計年度製作財務預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市經信委和市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經信委、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經市經信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資產清算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因下列事由終止:
(一) 因會員大會作出終止決議;
(二) 因分立、合併等原因撤銷。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信委審查批准。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時,應進行清算。在市經信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制訂清算方案,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組成員由理事會選派,不能選派的,由市經信委指定。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清算費用從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清算完結後的剩餘財產,由市經信委監管,在新的行業協會設立後,將剩餘財產歸屬新的行業協會,或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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