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郵電大學章程

南京郵電大學章程

南京郵電大學前身是1942年創辦于山東抗日根據地的“戰時郵務總局幹部訓練班”,2005年4月更名為南京郵電大學。

《南京郵電大學章程》經江蘇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10月29日由江蘇省教育廳發文核准生效實施。

《南京郵電大學章程》內容包括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教職員工、學生與校友、管理體制、教學與科研機構、經費資產與後勤、標識與校慶日、附則等共9章82條,1萬2千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郵電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江蘇省教育廳
  • 評議機構:江蘇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6號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10月29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章程特色,

制定過程

2013年開始啟動章程制定工作,在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通過調研、起草、廣納意見、修改,數易其稿,經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黨委常委會審定,形成《南京郵電大學章程》(核准稿)。
2015年1月將《南京郵電大學章程》(核准稿)上報省教育廳核准。
2015年10月29日,江蘇省教育廳發布《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6號(南京郵電大學)》檔案,《南京郵電大學章程》正式生效實施。

核准公告

江蘇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6號(南京郵電大學)
南京郵電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南京郵電大學章程》,經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省教育廳廳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充分發揮章程作用,把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依法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江蘇省教育廳
2015年10月29日

章程內容

序言

南京郵電大學前身是1942年創辦于山東抗日根據地的“戰時郵務總局幹部訓練班”,1945年訓練班發展為“戰郵”學校,1948年定名為華東郵電學校。1949年學校從山東濟南遷至江蘇南京,1950年更名為南京郵電學校,1951年恢復華東郵電學校校名,1954年學校分立為南京電信學校和南京郵政學校,1958年兩校合併,定名為南京郵電學院,2005年4月更名為南京郵電大學。學校為原郵電部和信息產業部直屬重點高校,2000年起實行中央與地方(現為工業和信息化部與江蘇省)共建,以江蘇省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2001年江蘇省郵電學校併入。2013年南京人口管理幹部學院(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與江蘇省共建高校)併入。
學校秉承“育人為根本,質量是生命”的辦學宗旨,致力於建成在信息科學與技術領域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南京郵電大學,簡稱南郵。英文名稱為Nanj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英文縮寫為NJUPT。
第三條 學校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舉辦,江蘇省教育廳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與江蘇省人民政府共建。
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新模範馬路66號。學校設有三牌樓校區、仙林校區、鎖金村校區、江寧校區四個校區,學校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因教育發展需要,經審批機關批准,學校可以分立、合併、更名及終止。
第六條 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京郵電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教授治學,實行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秉承“厚德、弘毅、求是、篤行”的校訓,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堅持內涵建設為主,強化特色,彰顯優勢,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提升科技創新水平,增強服務社會能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九條 舉辦者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資源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並依法對學校進行監管和考核。
第十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三)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六)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九)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十)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十一)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十二)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實施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穩步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留學生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三條 學校通過課堂教學、實驗與課程設計、實習與實踐、科學研究、學術交流、畢業設計(論文)、學位論文等環節與渠道,加強對學生的培養與教育。
第十四條 學校致力於教學建設與改革,不斷推進人才培養模式和課程體系最佳化。通過設立南京郵電大學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質量督察監控委員會、教學質量監控與評估中心等機構和組織,對人才培養、教學管理等進行評估和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第十七條 學校以科技創新為重要職責,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不斷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第十八條 學校發揮學科、科研及人才優勢,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服務,促進國家和區域發展。
第十九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實施文化育人工程,切實發揮大學文化服務師生、推動發展、引領社會的功能。

第三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明確崗位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全員聘用制度,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契約管理。新聘用教職員工,面向全社會公開招聘。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委員會,按照按崗申報、按崗評聘的原則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大力實施人才強校戰略,組織實施培養與引進高端人才系列工程,持續提升師資、管理等隊伍水平。
第二十三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教職員工進行聘用、考核、培訓、晉升、獎懲、辦理退休等。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勞動報酬、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二)珍惜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自覺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三)勤奮工作,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堅持辦學以教師為本,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進行學術創新、職業發展、個人成長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導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學校對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職務聘任制度。
第二十七條 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全面落實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在內的各項政策。根據發展水平和實際條件,穩步提高教職員工的福利待遇,不斷最佳化改善教職員工工作環境和生活條件。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和處理教職員工提出的異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章

學生與校友
第二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位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就業和創業指導、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對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經濟困難和其他特殊困難的學生,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支持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作為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主體組織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制度與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申訴有關事宜,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申訴委員會按照申訴受理、事實調查、審議決定的程式處理學生申訴。學生亦可通過黨團組織、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維護自身權益。
第三十七條 學校建立南京郵電大學校友會。校友會是在學校指導下的由海內外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校友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八條 在南京郵電大學、南京郵電大學前身及附屬單位學習過的畢業生、肄業生、進修生、培訓生、夜大生、函授生、自學考試生、外國留學生等,曾在南京郵電大學、南京郵電大學前身及附屬單位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南京郵電大學及其前身授予和聘請的名譽教授、兼職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均可成為校友會會員。各地校友組織可作為校友會團體會員。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三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郵電大學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郵電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履行。黨委全委會和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
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辦公室主任、組織部部長、宣傳部部長列席會議。
第四十一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校長、副校長、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成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校長辦公室主任、監察處處長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 校紀檢監察部門是學校的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部門的領導下,協助黨委加強和做好學校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學校堅持和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凡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黨委或行政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要求,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尊重和保障學術權力,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和教學指導委員會等治學機構在學校事業發展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的學術審議、評價和諮詢機構。
(一)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二)學術委員會委員必須是學術造詣較深,學術風氣務實,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熱愛並關心學校事業,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各級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應當保持學科、專業方向的平衡性和代表性。校學術委員會的組成成員人數為不超過四十五人的奇數。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成員不得超過校學術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教學、科研一線教師擔任委員的比例不得低於校學術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每屆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為四年。
(三)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三名,人選由上屆委員聯名推薦或集體建議,秘書單位匯總後報黨委常委會討論確定。在崗校領導不擔任各級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不以行政身份進入學術委員會,但可以學術身份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
(四)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一位副主任代為主持。除特殊情況外,學術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前五天,將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送達委員。學術委員會會議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做出表決。除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情況外,同意票超過應到委員(不記入基數的除外)總數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即為表決通過。學術委員會委員在討論、審議或評定與本人及其親屬有利害關係的事項,或者有其它可能影響公正結果的情形時,應當迴避,並且不參加投票表決。各級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涉及具體個人或單位時,最終表決結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有關個人或單位。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範圍內負責全校的學位工作。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作出授予或撤銷相應學位的決定;審議增列或調整學位授權點的相關工作;審議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二)校學位委員會由十五至二十九人組成,每屆任期三年。校學位委員會一般由相關校領導、教務處處長、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研究生院學位與培養辦公室主任、各教學機構行政負責人組成,所有委員必須具有教授或相當技術職稱。校學位委員會主席由校黨委常委會提名,副主席和委員由主席提名,黨委常委會會議討論通過,報江蘇省學位委員會批准,並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校學位委員會根據需要確定並批准是否按一級學科或學科組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委員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有效;學位委員會的決議,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超過委員會全體成員半數方為通過。
第四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在教學工作方面進行調查研究、諮詢服務、督促檢查、審議評估的專家組織。
(一)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學校的教學建設、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教學研究與質量監控等方面提出建議和意見;研討全校教學工作規劃(如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實驗室建設等)和重大教學改革措施;研討學校人才培養目標;對學校專業的設定與調整提出意見與建議;根據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對學校師資隊伍的建設、青年教師的培養提出意見與建議,對教學職稱系列設崗和評聘辦法提出建議;指導制訂全校各類課程建設的標準,檢查、評估課程教學質量;對學校教材建設的規劃與實施進行審議與監督;制定各類教學獎的評選標準和辦法,評審各類校級教學獎,推薦省級、國家級教學獎;審議學校各種教學改革方案,審議教學改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對教研成果進行驗收評價,審核省部級和國家級教學改革項目的申請立項報告;審議職能部門提出的教學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對學校重大的教學管理規章制度進行討論、審核;參與擬訂學校教學評估方案,參與校內教學評估工作;接受學校委託的其他教學指導工作。
(二)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一般由校長、分管本科教學和研究生教學的副校長、各教學機構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各學科國家或省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學校相關學科領域的專家或教授組成。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的組成應當保持學科、專業方向的平衡和委員的代表性,委員候選人由研究生院、教務處推薦,經學校批准後由校長聘任。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委員可以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各教學機構可根據教學工作需要成立教學指導分委員會。
校教學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方為有效,重大問題的決策須全體委員半數以上贊成方可通過。
第四十九條 學校設立教學質量督察監控委員會。教學質量督察監控委員會對學校教學工作實施有效的督察與監控,促進學校內部質量監控體系的建設和質量保障工作的良性運行。
(一)校教學質量督察監控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指導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的建設,審定學校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方案;督察教學質量監控工作,協調教學質量保障工作,促進教學改進的落實;審議教學質量管理、教學督導等方面的重要議題;對學校教學運行進行督察,對質量監控結果進行審定分析;負責對有爭議的教學事故進行認定;對各類教學評獎、職稱晉升和崗位聘任,從教學質量方面給予評價,實行教學一票否決;推薦和審議學校督導人選;接受學校委託,開展專題調研等。
(二)校教學質量督察監控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學和研究生教學的副校長擔任,委員由教學或教學管理經驗豐富、工作認真負責、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代表、二級單位教學督導組負責人代表、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等組成。每屆任期二年。
教學質量督察監控委員會全體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才能舉行。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重大問題須通過表決決定。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崗位設定與聘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崗位設定與聘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全面負責實施崗位設定與聘任工作的領導機構。
(一)校崗位設定與聘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負責學校教師崗位、其他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設定、聘任與考核工作;負責受理、處理學校在崗位設定與聘任過程中的投訴和申訴事宜。
(二)校崗位設定與聘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全體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校崗位設定與聘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黨委書記和校長擔任。
校崗位設定與聘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 學校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堅持重大決策公開、透明原則,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和年度報告發布制度,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黨務校務公開制度。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學校領導與教職工進行民主協商、溝通信息的重要渠道。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其日常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校園建設、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三)討論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制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四)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
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審議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領導機構;制定及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章程;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等。
第五十四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十五條 學校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在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立校董會。校董會由學校和熱心於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和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級政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各社會團體和社會各界人士組成。校董會是學校建設和發展的諮詢建議機構,是學校與社會各界全面、緊密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校董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通過理事會章程、章程修訂案;決定理事的增補或者退出;就學校發展目標、戰略規劃、學科建設、專業設定、年度預決算報告、重大改革舉措、學校章程擬定或者修訂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諮詢或者參與審議;參與審議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的整體方案及重要協定等,提出諮詢建議,支持學校開展社會服務;研究學校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的目標、規劃等,監督籌措資金的使用;參與評議學校辦學質量,就學校辦學特色與教育質量進行評估,提出合理化建議或者意見;學校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校董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實行一事一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會議決議。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與發展需要,科學設定、規範下屬黨政工作機構並配備工作人員。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學校附屬單位,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自主獨立運營和管理。
第六章 教學與科研機構
第五十八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立學院、部、中心等教學機構。教學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基層組織。
第五十九條 教學機構根據學校的規定或授權,依據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制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開展日常教學質量管理工作,配合學校教學質量督導組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負責內部機構運行,制定和實施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並對教職員工實施聘任、培養和日常管理;實施教職員工的考核、獎懲和績效工資分配;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科學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資源,負責財務、設備和資產管理;根據學科、科研、專業實驗室等建設需要,按照學校規劃,負責實驗室的具體建設工作;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條 教學機構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具體指導黨支部工作,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六十一條 教學機構實行黨政共同負責制,遵循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的基本原則。教學機構主要工作和重大事項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六十二條 教學機構學術委員會是教學機構或相關學科所涉及單位共同組成的學術審議、評價和諮詢機構,其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指導。
教學機構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學科建設、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的重大規劃與措施;審議學科、專業設定、師資隊伍建設和重大科研的計畫;審議行政負責人認為應當提交審議的事項;負責學術道德建設與紀律監督,對學術糾紛、學術失范行為進行調查,並將調查情況如實上報校學術委員會;接受學校和校學術委員會委託,對有關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學術研究、創新平台和隊伍建設等涉及學術問題的重大事宜提供諮詢意見;其它有關學術工作的審議、評價和諮詢。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需要,設立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直屬科研機構,依據相關制度與規定開展科學研究工作。學校根據研究機構的性質,對其實行分類管理。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後勤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接受社會捐贈等。
第六十五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獲取社會支持;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充分發揮其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科學配置學校資源,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強化預算管理,嚴格執行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學校依法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 學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六十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學校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學校的資產,學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條 學校依法自主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建立“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和資產處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七十二條 學校校徽包括校標和徽章。校標圖形由漢字“郵”、“電”和傳統文化中的回紋及象徵著信息、通信的線條等元素綜合變化而來,整體為盾牌造型。學校徽章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三條 學校精神:“信達天下 自強不息”。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訓:“厚德、弘毅、求是、篤行”。
第七十五條 學校校風:“勤奮、求實、進取、創新”。
第七十六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4月20日。
第七十七條 學校網址。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審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准後發布,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條 學校保持章程的穩定。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變化等重大事項的,可以依據本章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程式,對章程進行修訂。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國共產黨南京郵電大學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章程特色

《南京郵電大學章程》明確了學校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界定了舉辦者、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等利益相關者的權利義務,規範了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之間的關係。《章程》內容基本涵蓋了《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的內容,同時又吸收了國內外大學章程建設的成果和經驗,繼承了學校的辦學傳統和辦學經驗,體現了學校的辦學理念和辦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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