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葛塘客運站(南京葛塘汽車客運站)

南京葛塘客運站

南京葛塘汽車客運站一般指本詞條

南京葛塘汽車客運站的前身是南京大廠葛塘客運站,該站位於沿江工業開發區境內雍莊立交與葛塘立交之間,2008年與江蘇南京長途汽車客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聯營並實施改擴建,該站依靠南京長客集團公司充足的班線資源和車輛運能保障,已定位為南京市九大客運站之一。該站區位優越輻射面廣,依託雍莊立交北通魯冀、南達滬杭、西到皖豫、東至通揚,是省會城市南京的門戶。該站服務圈包括沿江工業開發區、六合區、化學工業園區和浦口區,常駐人口150萬人,流動人口30萬人,並有著1500平方公里的遼闊腹地,它的發展的空間極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葛塘客運站
  • 外文名:GE Tong, Nanjing station
  • 前身:南京大廠葛塘客運站
  • 定位:南京市九大客運站之一
  • 東至:通揚
  • 西到:皖豫
  • 南達:滬杭
  • 北通:魯冀
  • 功能:客運
  • 地理位置:南京
車站簡介,功能定位,道路條例,規章制度,

車站簡介

南京葛塘汽車客運站是政府完善道路客運基礎設施條件,切實解決老百姓乘車難、出行難的問題,著力打造和培育的葛塘客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功能充分滿足長途與短途相結合,出發與到達相結合,人車分流和零距離換乘的要求。該站占地總面積14畝,建築總面積5736平方米,停車場地6000平方米,綠化1500平方米及全國首創的客運站智慧型化系統,公共基礎設施配套齊全,日傳送旅客5000人次。該站採用架空方案,一層為售票候車區和發車位,二、三層為候車購物服務區,四層為站務管理辦公區,一、二、三層之間用自動扶梯連線。該站員工統一著裝訓練有素,旅客將享受賓至如歸的空乘服務。該站經營理念超前,外觀現代氣派,造型前低後高,層次錯落有致,不對稱飄頂極富動感,是沿江工業開發區葛塘新城一道靚麗的風景。

功能定位

南京葛塘汽車客運站的功能定位是:
汽車客運站
南京葛塘汽車客運站為二級汽車客運站,既始發又配載,並實現與南京各公路客運站聯網售票和一線通配載,客票價格按政府指導價計算並適當下浮。
客運服務區
全國首創非高速公路客運服務區,葛塘客運服務區服務設施一應俱全,為旅客免費提供飲用水、星級衛生間、盥洗室、便利店等人性化服務。
三、公路客運管理節點
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在站前廣場設定兩條專用稽查通道,辦理客運班車簽證手續,並設定了與稽查行動配合的兩台全市聯網售票查詢終端。
南京葛塘汽車客運站熱忱歡迎客運班車經營業主進站經營,熱烈歡迎八方旅客進站乘車,南京葛塘汽車客運站全體員工竭誠為旅客服務。

道路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規範道路運輸市場,促進道路運輸業發展,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乘)客運輸、貨物運輸和運輸輔助業(以下簡稱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公共客運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由省人民政府建設部門負責,設區的市和縣(市)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或者建設(市政,下同)部門負責。
城市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交通或者建設部門負責。
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道路運輸市場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由同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交通、建設部門應當會同計畫、經貿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擬定產業政策,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實施道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開放、規範有序、公開公正的原則,保護正當競爭,制止非法經營。
第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優質服務,保障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的統一調度。
第二章
第七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與其經營種類和範圍相適應的安全、設備、設施、資金和專業人員等準入條件。具體條件由交通、建設部門分別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向交通或者建設部門提出申請,受理部門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按其管理許可權作出決定,審核同意的,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審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在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城市公共客運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經營活動的,應當同交通或者建設部門簽訂城市公共客運經營權有償使用許可協定。
非本省註冊的道路運輸經營者在本省設立客、貨運輸業務機構的,應當到經營地交通或者建設部門備案。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許可的經營項目,還應當依法報經核准。
第九條 用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領道路運輸證件,一車一證,隨車攜帶。
春節等法定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臨時從事道路客運的,應當經交通或者建設部門核准,營運期限不超過六十日。
第十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交通或者建設部門對其經營條件的年度審驗。
經批准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經營的,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並在規定期限內仍不符合經營條件的,交通或者建設部門應當註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件,並書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道路運輸經營者歇業、停業、合併、分立或者變更名稱、地址、經營範圍等,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和落實運輸安全責任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保障運輸安全。
道路客運和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術或者崗位技能,並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考試取得合格證明。
用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車輛和機具、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保持技術狀況完好。
第十二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不得利用檢驗不合格的車輛、報廢車輛、拼裝車輛、非法改裝車輛等不具備安全運行條件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客貨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車輛核定的載客載貨限額內運送旅客或者運輸貨物。配載經營者應當在車輛核定的載客載貨限額內進行配載。禁止超載運輸、超限配載。
禁止拖拉機、貨運車輛等非客運車輛從事客運。
第十四條 建設、交通部門應當會同公安等部門、單位在機場、車站、碼頭、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場所,規劃、設定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的專用候車場、站、點,為乘客提供便利,並不得向停車候客的出租汽車駕駛員收費。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及其駕乘人員遇有在車輛上詐欺、敲詐勒索、盜竊、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及時報警,設法制止。
第三章
第十六條 客運車輛應當按照批准的線路、站點或者經營區域運行和停靠。
客運班車線路經營權通過招標等公開擇優的方式無償取得,經營期限不少於四年,不超過八年。客運班車線路經營權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
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設定線路牌,明碼標價,公布監督電話及受理投訴部門,並定期清洗、消毒,保證車輛清潔衛生。
用於高速公路客運的車輛,應當逐步裝置符合先進技術要求的監控設施。
第十七條 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車票標明的車次、時間、地點運送旅客,並提供與其價格相應的設施和服務。
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報站提示服務,實行無人售票的應當在起始站提供零錢兌換服務;出租汽車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並選擇合理的線路運送旅客,不得拒載或者故意繞道。
第十八條 客運班車在城區內和高速公路上不得站外上下客;在普通公路上途中上下客,不得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並保證旅客和行人的安全。包車、旅遊客車等不得途中攬客。客運經營者及其駕乘人員在途中不得強制旅客消費。
除確因車輛故障無法安全行駛外,客運經營者不得在途中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車輛無法繼續行駛或者因客運經營者及其駕乘人員的過錯造成旅客漏乘、誤乘的,客運經營者及其駕乘人員應當及時安排旅客換乘其他車輛,將旅客送達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費用,不能將旅客送達目的地的,應當雙倍返還票款。
快速客運班車實行起訖站點之間直達限時運輸。
第十九條 貨物運輸由承、託運雙方簽訂運輸契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壟斷貨源,欺行霸市。
貨運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營運車輛的車型和技術條件,承運適合裝載的貨物,不得混合裝載性質相牴觸、運輸條件要求不同的貨物。
第二十條 貨運經營者在運輸貨物時,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危險貨物、大型貨物、限運貨物以及憑證運輸和超重、超高等超限運輸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運輸。
運輸危險貨物的設備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在運輸過程中,旅客發生傷亡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貨運經營者的責任期間,貨物發生滅失或者損壞的,貨運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操作規程、車輛標記噸位和貨物包裝上標明的要求進行作業,應當尊重貨主自願選擇,不得壟斷貨源、強行搬運裝卸或者野蠻作業。
從事危險貨物或者大型貨物搬運裝卸作業的,應當具有相應的搬運裝卸工具和防護設備。
第二十三條 車輛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類別維修車輛,嚴格執行車輛維修技術標準和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
車輛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和銷售無合格證或者假冒偽劣的配件產品;不得承修報廢車輛和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證明的交通事故車輛;不得利用配件拼裝車輛。
第二十四條 車輛檢測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檢測,並提供真實、準確的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 客貨運輸站(場)的設定,應當符合道路運輸業發展規劃、城鎮建設規劃和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方便旅(乘)客、貨物集散,方便車輛出入。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客貨運輸站(場)的用途。
客貨運輸站(場)應當加強管理,在購票、候車、託運行李或者貨物等方面為旅客或者託運人提供文明衛生的場所和優質安全的服務。
客運站應當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則安排車輛班次、時間和提供相應服務,不得歧視對待或者阻礙其正常運營;不得接納未經批准進站營運的車輛。
禁止在始發站以外對客運車輛查驗、簽發路單。
第二十六條 運輸代理、配載經營者應當向客貨運輸經營者和有關當事人提供及時、準確的運輸信息;不得將所受理的運輸業務交給沒有合法資格的客貨運輸經營者承運;不得承接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準運手續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務。
第二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培訓技術標準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第五章
第二十八條 交通、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道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除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向道路運輸經營者收取任何費用。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人員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交通、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違法經營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對投訴舉報應當在三十日內調查處理完畢,並將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九條 交通部門依法進行檢查時,發現無道路運輸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或者超出道路運輸證標明的經營範圍運輸危險貨物的,可以中止其運行,並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中止客貨運輸經營者車輛運行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交通部門負責人批准,出具由省交通部門統一印製的中止車輛運行憑證,並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當場中止車輛運行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客貨運輸經營者接受處理的,應噹噹日放行車輛。
交通部門對中止運行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除因不可抗力外,造成車輛及隨車物品遺失、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客貨運輸經營者在規定期限內不到交通部門接受處理的,逾期發生的費用和車輛的自然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交通、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正執法,公開辦事制度,公示其執法主體、依據、程式、結果等,加強對所屬道路運輸市場監督檢查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對監督檢查人員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恪盡職守,秉公執法,廉潔奉公。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統一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使用設定統一標誌的專用車輛。監督檢查人員執法時不得少於兩人。
第六章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但無道路運輸證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責令改正,對汽車每輛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其他機動車每輛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和落實運輸安全責任制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其停業整頓。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駕駛員和道路運輸經營者的法律責任,交通、建設部門可以暫扣直至吊銷其道路運輸證件。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按照批准的線路、經營區域運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車輛營運證、線路標誌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出租汽車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拒載或者故意繞道的,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故在途中更換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在始發站以外對客運車輛查驗、簽發路單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客運班車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的,由公安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並處弔扣十二個月駕駛證。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進行檢測或者不如實提供檢測報告的,由交通或者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設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
建設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可以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
法律、法規對道路運輸經營違法行為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交通、建設、公安等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中止車輛運行的;
(三)違反法定許可權、程式執法的;
(四)對投訴舉報超過規定期限未作出處理、答覆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刁難當事人、亂收費或者索賄受賄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規章制度

工作時間與考勤管理制度
1. 集團公司站務作業各崗位原則上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具體工作時間由所屬部門嚴格按《勞動法》的規定確定,但需報集團公司人事部門備案。因工作需要,確需實行倒班的崗位作業時間,每班工作時間不得少於6小時,夜間上班的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夜班費。
2. 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 即為早退;工作時間內未經批准離開工作崗位者,即為擅自離崗;未經準假而不到崗者,即為曠工。
3. 遲到、早退、擅自離崗不足十分鐘的,按十分鐘計算,超過十分鐘的,按實際發生時間計算,超過 60 分鐘按事假處理,情節嚴重者按曠工處理。
4. 員工考勤由部門或班組指定專人按員工實際出勤情況如實填寫, 月終由部門或班組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於次月3日前報人事部門備案。
5. 員工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當月休假未超過規定的,不影響員工當月獎金。
6. 員工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休假,未經批准休假或超假未及時履行手續,按曠工處理。
7. 員工加班由部門或班組申請,分管領導批准,報人事部門備案。法定假加班,按國家規定發加班費,其他加班,原則上補休,補休前須履行手續。因工作安排不當或平時不努力而積累下來的工作,由責任人限期完成,不得作為加班處理。
8. 員工因加班累計的補休假,原則上當年有效,特殊情況,經批准並履行手續後方可休假。
9. 員工需請事假、探親假等,需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病假必須有醫院證明及病歷說明,並由主管負責人同意方可休息。
10. 事假一天扣當月1/3 獎金和崗位工資;病假一天扣當月1/5獎金,第六天起按天扣發崗位工資;曠工免當月獎金,按天扣發崗位工資。
11. 病假6個月以上(含6個月),重新上崗不滿6個月,再次申請病假的,技能工資按60%發放。
員工形象與行為管理制度
1 、員工工作期間必須穿著統一制服,佩戴工號牌,著裝整潔無缺,工號牌上線與工作服左胸前的行業標識下端相切,佩戴牢固,不得互相借用。
2 、頭髮乾淨美觀,發色自然得體,不濃妝艷抹,不塗有色指甲油,不留長指甲。
3 、佩戴飾物造型端莊,小巧玲瓏。嚴禁佩戴手鍊、手鐲、耳環及腳鏈。
4 、員工上崗後,坐姿、立姿、走姿端正自然,面帶微笑,精神飽滿。
5 、員工上崗後不得擅自離崗,串崗,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6 、講國語,使用文明用語,語言簡潔明了,語速音量適中,語氣誠摯熱情。
7 、實行首問責任制,對旅客提出的問題和急需解決的困難,不得藉故推諉或不聞不問。
8 、員工自覺遵守規定的作息時間,不遲到、不平退,需請假的,及時履行請假手續, 準假後工作交接完畢,方可離開崗位。
9 、員工自覺維護企業利益和形象,在任何場合、任何地點,不得做有損企業利益和詆毀企業形象的言行。
安全生產
1. 員工應牢固樹立安全生產意識,認真做好各部門、各崗位重點部位的防火、防盜、防爆、防破壞工作。
2. 確保單位建築物和各項設施牢固安全,安全出口、應急通道等保持暢通,方便疏散,服務現場做到安全、有序。
3. 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防火方針,消防器材齊全有效,定期檢查並做好相關記錄,非火警時,不得動用和移動消防器材。車站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熱器等非生產性電器設備,禁止亂拉亂接電源線路。
4. 車站應設旅客須知及進站乘車嚴禁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嚴禁夾帶危險物品的告示。危險品檢查嚴格把關,嚴禁各類危險品進入站區及攜帶乘車。
5. 特殊技術崗位員工須經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6. 各種電器設備設施操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嚴禁擅自離崗,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定期做好檢查保養工作。
7. 夜班員工應堅守崗位,嚴禁擅自離崗。夜班巡查崗位員工按規定做好各項巡查工作,認真做好交接班及工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如實上報有關部門。
8. 財務會計崗位嚴格遵守各項財務會計準則及制度,確保資金安全使用。
9. 電腦操作崗位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嚴禁泄露任何信息密碼及相關資料。
10. 使用票據的崗位必須做到票款日結日清,妥善安全保管票據、帳款,嚴禁遺失、挪用或借與他人使用。
11. 庫房嚴禁菸火,嚴禁閒雜人員進入,按有關規定存放、使用物品,做好交接班制度,確保全全。
消防安全
1、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防火方針,建立健全車站安全管理網路。
2、車站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當月安全生產情況。
3、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站範圍內的安全大檢查,把隱患消除在萌芽中。
4、合理配備消防器材,器材配置一定要是適量、適用、合理。
5、配備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點放置,定期檢查,確保消防設備始終保持良好備用狀態。
6、車站候車室是旅客重要聚集場所,平時嚴禁堆放其他物資及易燃品。
7、發現火災險情時應及時向119火警台報告,同時啟動消防設備進行搶險,消防隊到場後,協助消防部門撲滅火災。
安全操作
1 、自覺遵守電工操作規定,持證上崗。
2 、工作期間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使用的工具及材料質量安全可靠,性能良好,確保全全生產。
3 、各保險閘刀的保險絲、空氣開關,必須符合額定標準。禁止用其它金屬絲代替保險絲,作業時若需拉閘,必須掛警示牌。
4 、在進行電器維修作業時,應嚴格按供電部門的低壓電器安裝技術要求及安全規範進行,嚴禁動力與照明電混裝。
空調機操作
1 、空調機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2 、根據季節轉換情況,調節好候車室溫度,並嚴格按操作程式程式操作:
①起動冷卻風機運轉正常;
②起動冷卻水泵循環三分鐘;
③保持進水壓在 0.15MPa-0.2MPa;
④水壓正常後分組逐台起動空調。
3 、注意現場巡視,觀察機組工作是否正常,變化情況等。
4 、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書進行定期維修保養、清潔。
倉庫收發
1 、物品入庫必須保證質量、規格符合要求,入帳票據須符合規定。
2 、把好物品進庫關,點收數量時要同時檢驗物品的質量,實行收入初驗和保管員復驗制度。
3 、物品入庫隨到隨時整理上貨架,存放應按類別統一編號的順序排列,做到定架、定位,劃區分類存放緊湊,收發方便,整潔美觀。
4 、根據有關領用規定,領用物品應由站相關負責人核定,簽章後向倉庫領取,若發現與領用制度不符或填寫不清,保管員有權拒發。
5 、實行對口領用,不得跨工種領用,嚴格執行先接單後發貨的原則,易耗品( 筆、鎖、電器材料)須經分管領導簽章,方可領取。
6 、倉庫嚴禁吸菸、生火或使用電爐,嚴禁攜帶其它易燃品、危險品進入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非倉庫人員不得直接進入庫房擅自動用物品。
售票房安全
1 、票房是經營重地,除票房工作人員及需去票房辦理業務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許入內。
2 、售票人員按規定金額交清票款,不得截留、挪用票款。
3 、售票人員應做好“四防”工作,切實加強票款和票據的保管工作以及所用的密碼保密工作
4 、認真執行票房防盜門的管理規定,進出票房應隨手關門,防止意外情況發生。
5 、各種電器設備按規定使用,不得隨意亂接亂搭線路,不準使用與生產無關的各種電器。
6 、保管好消防設施,不得隨意亂動消防器材。
檢票班安全
1、嚴格執行站務操作規程,檢票、發車前應向旅客進行安全宣傳,加強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檢查工作,對金屬器具、易碎、易污染等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要動員旅客嚴密包裝,妥善放置,不留後患。
2、開門檢票時應注意察看周圍情況,防止碰傷旅客。
3、自覺維護站務秩序,引導旅客上車時,應注意周圍來往車輛, 防止擠壓、碰傷旅客。
4、愛護消防設施,無火情,不準動用消防器材。
5、工具櫃內禁止存放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使用後及時鎖上。夜間要鎖好工具櫃的門和各檢票口門,確保全全。
環境衛生
1、員工應牢固樹立環境衛生意識,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知識,維護公共場所衛生。
2、直接對旅客服務的崗位員工必須持有效的《健康證》上崗。
3、衛生包乾區環境衛生應符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文明車站檢查標準等有關規定的要求。
4、公共場所嚴禁吸菸,對吸菸者,員工必須立即勸阻或將其引導至吸菸室。
5、工作場所用具擺放整齊,設備設施清潔齊全有效。
6、員工必須服從衛生管理工作安排,主動參加單位組織的衛生大掃除。
7、對衛生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所在崗位員工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到位。
崗位培訓
為提高職工思想業務素質,適應日益激烈的客運市場競爭,更好的滿足廣大旅客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1、培訓方式 :
(1)、 上崗前培訓;
(2)、 在崗培訓;
(3)、 班組長培訓;
(4)、 專家講座;
(5)、 勞動競賽及技術練兵。
2、培訓內容 :
(1)、 形勢講座;
(2)、 職業道德;
(3)、 安全衛生知識;
(4)、 客運規章制度;
(5)、 旅客運輸專業知識;
(6)、 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工作標準等;
(7)、 質量管理知識;
(8)、 旅客心理學。
3、考試考核方法:
(1) 應會考試:根據各崗位操作標準,考核實際運用能力。
(2) 應知考試:根據培訓內容命題考試,考核掌握相關理論知識的程度。
4、獎懲方法:
(1)成績優秀者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
(2)成績不及格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並需重新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3)考試成績做為員工年終評比一項主要依據。
5、具體要求
(1)、新增員工上崗前必須完成車站相關規章制度及崗位應知應會知識培訓,經鑑定合格方可上崗。
(2)、在崗員工連續休假3個月以上(含3個月)者,必須在完成崗位應知應會及相關制度培訓後,經鑑定合格方可重新上崗。
(3)、在崗員工因工作需要而轉崗的,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新崗位應知應會及相關規章制度培訓,經鑑定合格方可上崗。
(4)、因工作需要,需外出培訓或委託培訓的在崗員工,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相應的科目知識培訓,經培訓方鑑定合格後,方可上崗。
(5)、因工作需要開展的各類培訓教育活動,員工必須按規定期限與要求參加,服從培訓工作安排,不得無故請假、缺席。
員工下崗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下崗處理:
1、利用職權,以權謀私,損害企業利益者;
2、被新聞媒體曝光、重大劣質服務事件及上級部門批評的違章違紀當事人;
3、不服從管理、監督,無理取鬧,嚴重干擾正常經營秩序,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的當事人。
4、因違反操作規程,工作失職,出現隱患卻放任不管,以至造成工傷、失竊等重大責任事故者。
5、無視企業管理規定,曠工、打架鬥毆、詆毀企業形象者。
(二)、員工下崗期限不得低於1個月,期滿後,經培訓考試合格,方可重返原崗位或轉崗。
(三)、員工下崗期間,按南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發放生活費。
(四)、對員工執行下崗處理時應充分調查,以事實為依據,慎重處理,相關處理決定應由站長辦公會討論後作出。
表揚獎勵
(一)、為弘揚正氣,表彰先進,努力在車站形成一個積極向上的企業管理氛圍,特制定本制度。
(二)、員工有下列表現之一者,企業將予以獎勵:
1 、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遏制突發事件,對保護國家、企業、人民生命財產作出重大貢獻者;
2 、堅持原則,見義勇為,與不良行為做鬥爭,表現突出者;
3 、合理化建議被採納的,視產生的效益給予表揚獎勵;
4 、參加活動、競賽、評比取得名次,爭得榮譽者;
5 、工作期間,與旅客發生衝突時,打不還手,罵不還口者。
6 、受到旅客來信表揚、收到錦旗、被新聞媒體和上級部門公開表揚者。
(三)、對員工執行表彰時應充分調查,以事實為依據,相關表彰決定應由站長辦公會討論後作出。
管理規定
1、票據印刷計畫由客運中心統一報市聯網售票中心印製。
2、票據由票據管理員統一驗收入庫,質量把關,設立帳戶。
3、票庫應備足庫存票,嚴禁現款買票,及時做好月報。
4、票據應精心保管,杜絕因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毀損現象,如有丟失照票額賠償(電腦票按最高價賠償)。
5、票據領用應使用請領單, 一式三聯,第一聯票庫存根,第二聯交審核,第三聯領用人做月報憑證。領取票據應當麵點清,檢查迄止號與張數是否相符,若不相符拒絕簽收。
6、使用各種票據不得跳號、漏號、任意塗改和撕毀,因故無法使用的票據,統一上交票庫,由票據管理員加蓋“作廢”章 ,並報審核銷號。
7、出現機器故障票,售票員立即停機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二級機房技術人員進行維修。若需試票,由二級機房技術人員簽字確認,出票後的20分鐘內將票退入系統,未及時退入的,由當事人按票面額賠款。
8、售票員上崗時,必須核對當前票號與實際票號是否相符,並在售票過程中,隨時核對票號,因未及時核對票號造成票據不符,帳目出錯的,按實際出錯金額賠款。
9、退、換票須履行手續,除有特殊原因造成車票已過日期需退票的,由授權人(站長)簽字確認沖抵現金外,所有票據一律不得沖抵現金。
10、非特殊原因,嚴禁使用補充客票和手工結算單,確需使用者,須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
11、所有從事票據營收工作的員工,嚴禁攜私款上崗,必須做到日結日清,票款與帳目相符。
12、查悵交帳中發現多、少款者,多款一律上交,少款由責任人立即補足。多款、少款均按相關規定處理。
13、票據使用人員每月21日前上交月報,發票人員與票據審核員每月核銷已使用完的票據。
14、票據審核員審核時,上下起止號要順號,發現問題,上機核對,審核出的差錯,開具差錯通知單,通知相關部門和當事人。
15、票據審核員審核退票時,張數、金額要與電腦帳單相符,若不相符,應上機逐張核查退票票號。空白機器故障票,應上機核查退票時間,班車開出一小時後退票要有相關站領導簽字。
16、所有沖現金票據必須有授權人簽字,票據審核員不得將無簽字客票沖現金。
17、現場開具的手工結算單, 應確保結算人數、金額不多於售票人數、金額。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情節嚴重者,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8、票據審核員按財務規定及時登帳,每月25日前出具月報表,上報結算中心。
營收報解
1、營收要日清日結,日報日繳,票款當日解繳銀行。
2、嚴格營收審核,防止缺項、漏報、營收款不清、坐支挪用。
3、售票員、小件暫存員、補票員上繳營收款,填寫解款單後,款、單一併交給收款員,並要在解款單上籤字。
4、收款員應提高偽鈔鑑別能力,發現偽鈔及時處理。
5、報表上報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字跡清楚,齊全規範, 無塗改痕跡。
零鈔備用金
1、零鈔定額確定
各站零鈔定額,由各站根據實際需要,報集團公司計畫財務處審核確定。節假日期間增加定額由車站領導確定並報集團公司計畫財務處備案。
2、零鈔保管場所的規定
(a) 、零鈔備用金保管場所指定為站務服務部售票班金庫。零鈔備用金保管責任人為收款員。
(b) 、金庫門鑰匙由專人保管使用,指定為收款員和售票班長(在班責任人)。進出金庫須隨手關門,若發生安全事故將追究責任人責任。
(c) 、非指定人嚴禁進入金庫,違者免除當月獎金,若發生安全事故將追究其責任。收款員、售票班長非工作事項嚴禁進入金庫,違者將追究其責任。
(d) 、金庫內嚴禁擺放私人物品,違者將追究責任人責任。
(e) 、金庫責任人做好庫內設備設施及場所的維護清潔工作,所有零鈔必須入庫,擺放規範整齊。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匯報,嚴禁隱瞞不報,違者將追究知情人責任。
(f) 、零鈔兌換入庫時,責任人必須在場清點監收,正確填寫記錄,違者將追究其責任。
(3)、零鈔兌換使用規定
(a)、零鈔備用金統一由收款員負責保管。每日售票班長根據售票零鈔使用情況及時兌換,確保售票視窗正常使用。
(b)、每班零鈔兌換金額,做好交接工作,及時正確真實填寫記錄。因交接不清造成後果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c)、零鈔庫存金額由收款員負責每日清點,實際庫存數和使用庫存數做好相關台帳,及時上報。如影響正常售票工作將追究收款員責任。
(d)、每日銀行解款後,收款員做好當日使用零鈔的盤點、記錄、交接、入庫工作。如發生差錯或發現偽鈔由收款員負責賠償。
(e)、非票款使用崗位嚴禁兌換零鈔。特殊情況由分管站領導批准,違者免除兌換人當月獎金。
(f)、嚴禁公款私用。嚴禁公款借用。違者下崗處理,並追究責任人責任。
4、金庫審核管理規定
(a) 、站務服務部會同財務部定期或不定期對金庫進行審核,並做好記錄。
(b) 、金庫責任人做好零鈔使用明細帳,確保庫存。
(c) 、審核中發現的差錯由收款員負責賠償,並按差錯考核。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責任。
5、本規定中所指的追究責任是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所明確的責任。
車站人事
1、在崗員工,不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根據公司“全員勞動契約制管理實施細則”規定,次月起企業解除與員工的一切勞動用工關係。
2、企業員工在勞動契約期內,必須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若員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契約、契約期內調離本企業、契約到期,不再續簽等,須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否則一切後果由員工本人承擔。
3、如拒絕與企業簽定上崗契約,根據集團公司《崗位技能工資實施細則》,自不簽訂之日起,停發其崗位工資。雙方協商同意再次簽訂,期間停發的崗位工資企業不予補發。
4、學徒工參加工作滿一年,轉崗定級,滿一年半享受獎金。學徒期間故意泡病假、請事假或無法完成生產任務的,順延免獎時間和轉正時間。
5、自領《獨生子女證》之日起,至子女滿14周歲止,可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6、年份逢單時男職工享受獨生子女醫藥費,年份逢雙時女職工享受,子女年滿18周歲後不再享受。
7、喪偶或離婚後子女判給己方的,可每年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和醫藥費。離婚後子女判給對方的,不再享受獎勵金和醫療費。
8、員工結婚、離婚、再婚、生育、節育等均需持有效證明、證件到工會女工委員處登記,方可享受國家有關待遇。如弄虛作假,違背國家有關計生政策,將停發工資、獎金,同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除集團公司職工內調和復、轉軍人外,外單位調入的職工,半年之後方可享受崗位工資和獎金,其崗位工資5年內按本崗最低級別發放,集團公司內部企業調入人員,試崗3月後定崗,享受崗位工資。內調人員以15日(含15日)為界,15日以前調入的,在新調入部門參加獎金分配,15日以後調入的,在原部門核算。每季度最後1個月調整崗位工資。
10、在企業內部承包的職工因企業或政府行為終止承包契約,在企業有崗的情況下,可重新安排上崗,享受在崗職工正常的一切待遇。15 日後( 含15日)拿半個月工資或標準生活費,獎金亦同。若無崗、有崗不上、累計培訓兩次後上崗仍不能勝任的( 培訓期間不享受獎金 ):
①發放政府規定的標準生活費;
②15日前(含15日)簽訂下崗協定書,中止承包契約的,拿全月工資(標準生活費)。
11 、在企業內部承包的職工,因本人經營不善或契約已到期,企業無崗安排的情況下:
①簽訂下崗協定書,發放政府規定的標準生活費;
②待有崗安排,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領導值班
1、車站實行 24 小時值班制度,主任以上管理人員輪流值班,具體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2、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盡職盡責,按時交接班,不遲到、不早退。
3、認真處理當班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了解掌握旅客流量、流向、流時動態,做好值班記錄。
4、值班人員不得無故缺崗,如有特殊情況或因公外出,本人不能值班,要及時落實替班者。
5、值班人員要保管好值班房間的物品,保持值班房間的衛生。
6、領導值班原則上,值下午班的,上午正常上班,值上午班的,下午無特殊情況可以休息,如有事臨時通知,但不得作為今後調休的依據。
7、節假日值班時,接班人員要堅守崗位,並認真做好交接工作,檢查所收的信件、報紙、電報、電話記錄等是否正確無誤,須由接班人員繼續辦理的事項,雙方要進行交接簽字。
學習會議
1、每星期一由站長主持召開科室主管以上領導參加的辦公會議,總結上周工作,研究本周工作計畫。
2、每星期三上午召開班組長會議,由主管生產的副站長主持,匯報及布置當前生產工作情況。
3、每星期三下午內勤、幹部、黨員政治學習。
4、每星期五下午,各生產班組為單位組織政治、業務學習。
5、每月一次黨員大會,過好組織生活,上好黨課。
6、每季度一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及時交流思想 ,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信訪工作制度
1、認真接待並耐心聽取來訪旅客的陳述,主動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並做好思想工作。
2、認真處理信函,各科室根據來信提出的問題, 按業務分類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閱處,對辦理情況每季度檢查一次。各科室要重視解決信訪問題,如不能按時辦結,應向辦公室說明。
3、信訪難點問題 ,主辦科室和承辦同志要認真調查, 按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情況和意見,通過站辦公室及時向站領導報告。
4、凡屬重要信件和來訪民眾反映的緊急情況,要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和站領導匯報,及時處理。
5、認真學習理論和業務知識,嚴格執行政策,提高工作責任心,做到信訪工作件件有著落,事事有交待。
財務管理制度
1、合理地管好用好資金,堅持財務審批“ 一枝筆”的管理辦法。
2、嚴格經濟核算,各種業務收入,都必須按規定及時送存開戶銀行。堅持收支兩條線,嚴禁“坐支”。
3、維護財經紀律,貫徹財務制度,不在現金使用的範圍內一律不得使用現金,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支付。
4、嚴格財務監督,購物等其它用途需領用轉帳支票的,在領用時必須說明使用目的,並由財務人員在支票上註明,方可辦理。
5、職工個人借款 ,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外出需借差旅費,必須填寫借款單,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出差返回後應在一周內辦清報銷手續。
6、做好財務審計,遵守財經紀律,防止和糾正違反財務紀律的行為。
車站民主
1 、加強車站民主管理建設,不斷加強職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治教育,提高職工的思想素質,搞好班組管理,帶好職工隊伍。
2 、開好職代會,做好工會工作,及時解決員工反映的實際問題。
3 、走民眾路線,維護員工權益。車站重大決策由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4 、按時上交工會經費,支持工會活動。
計量標準
1、在用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必須進行周期檢驗合格後, 才能使用。
2、計量器具使用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保證計量器具正常使用,如有人為損壞,責任人照價賠償。
3 、計量器具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驗單位進行周期檢驗,保證計量器具的準確可靠。
4 、嚴禁使用不合格計量標準器。
5 、各類計量標準器應不定期的進行保養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二十四、班次信息管理制度
1. 電腦售票的有關班次計畫,實行統一下達,分級管理。
2. 在營班次的站點、票價、座位、車型等信息變更及車站需新增班次時,由開行該班次或需作相關變更的運輸公司向客運業務中心提交書面申請,經客運業務中心合議後,由總調度填寫《班次變更(新增)信息申報表》,上報車站駐站辦,其它人員一律不得進行有關操作。
3. 維護運調系統的基礎數據,及時更新班次動態。
4. 十天內 ( 含當天 ) 的班次計畫及班次變更由調度室以加班通知單形式直接向車站值班室和售票班長下達,並由班長現場實施。
5. 班次變更情況,以業務通知單形式下發相關單位並有書面簽收手續。
省站收費細則
第十條 退票費:客運站辦理退票時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費。因客運站或承運人的責任造成延誤發車或脫班,應允許旅客退票,及時辦理退票手續,並免收退票費,開車一小時後不辦理退票。
退票費按下列標準收取:
(一)當次客運班車開車時間二小時前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1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
(二)當次客運班車開車前二小時以內辦理退票,按票面金額2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
(三)因旅客延誤乘車,在當次客運班車發車後一小時內,按票面金額50%計收,不足1元按1元計算。發車一小時後,不辦理退票。
第十一條 送票費:客運站按照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務的,可向旅客計收送票費,每票不超過5元。
第十二條 行包變更手續費:旅客在行包起運前,要求取消或變更託運地點,客運站可按每票次核收行包變更手續費,每票次2元。
第十三條 車輛停放費(已收取客運代理費的車輛除外)、車輛清洗費、行包裝卸費、行包保管費、小件暫存費等,由各市制定。
第十四條 客運站必須按照本細則和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和相關規定執行,不得強制服務、強制收費。必須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同場所、不同形式標示的收費標準,應保持一致。未明碼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一律不得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規定的各項收費標準(未設定浮動幅度的)是最高標準,客運站可根據實際情況向下浮動。
第十六條 客運站與承運入應按月結算費用。延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或雙方簽訂的協定向承運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七條 凡與本細則相牴觸的有關汽車客運站收費規定停止執行。客運站站級標準評定按交通部統一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物價局、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從2006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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