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6月26日經教育部核准。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分為十個部分,包括序言、組織機構、管理體制、教職工、學生、開放辦學、資產經費後勤、校歌校旗校徽校慶日、附則,共79條,約1萬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
- 核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4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5年5月26日
- 核准施行時間:2015年6月26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管理體制,第四章 教職工,第五章 學生,第六章 開放辦學,第七章 資產、經費、後勤,第八章 校旗 校歌 校徽 校慶日,第九章 附則,
制定過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於2010年3月啟動大學章程的研究制訂工作,成立了章程制訂工作領導小組和章程起草工作組,制訂章程工作方案,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嚴格按照《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規定的步驟和程式,先後召開了8次黨委常委會、1次黨委全委擴大會、1次教職工代表大會、1次校長辦公會、1次黨委全委會,重點研究和推進大學章程建設工作。章程起草工作組先後完成了18道程式、16次修改,形成了《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草案),由學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上報教育部申請核准。
2015年6月26日,教育部印發高校章程第84號核准書,正式核准《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之前,《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5月26日經教育部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4號(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自1952年成立以來,恪守培養人才、研究學術、發展航空航天事業的核心使命,以探究真理、傳承創新文化、促進師生自由全面發展為宗旨,努力為國家和人民服務,已逐步發展成為一所以工為主、理工結合、經濟管理學科與人文社會學科協調發展的多科性大學。學校1978年成為全國重點大學;1981年成為國家首批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授予單位;2000年設立研究生院。學校形成了“航空報國”的辦學傳統和“團結、儉樸、唯實、創新”的校風。
學校堅持育人為本,促進人才輩出;堅持學術為本,促進學術繁榮;堅持航空為本,促進特色發展。學校的最終目標是發展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辦學目標,規範辦學行為,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學校法定住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御道街29號。
學校設有明故宮校區和將軍路校區。
學校根據需要,經舉辦者同意,可以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直接管理,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管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辦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校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以師生為本,秉承“智周萬物,道濟天下”的校訓,致力於知識的傳承、套用和創新,服務社會,造福人類。
第五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學治校,保障學術自由和學校秩序,維護自由、寬容的學術氛圍與平等、和諧的制度環境。
第六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以提高教育質量為核心,以全日制本科生學歷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為主要教育形式,旨在培養高素質公民和未來的開拓者。
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學校可向促進社會進步和高等教育事業發展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稱號。
第七條 學校的辦學接受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監督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保障學校教育活動的公益性;考察和任免學校負責人;調整對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配置;考核評估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審批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核准學校章程,對學校履行章程的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和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八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保障學校行使法律規定的辦學自主權;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保障學校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為學校的發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機構的設定:
(一)學校設學院、研究院和教學部等教學、科學研究機構;
(二)學院設學系,根據需要可設研究所(室或中心);
(三)研究院設研究所(室或中心);
(四)學校根據需要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機構的設定。
第十一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全面負責本校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各項職權;
(二)簽發入學通知書和畢業證書;
(三)授權其他校領導、校長助理、院長和行政職能部門負責人辦理有關校務;
(四)對外代表學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學校設副校長和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工作,按分工履行各自的職責。
校長、副校長的遴選由上級機關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考察和任免。
校長助理的遴選和考察由學校組織,報上級機關批准後由校長任免。
第十三條 學院、研究院設院長一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行政管理工作。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工作。
第十四條 學院、研究院院長和副院長的遴選由學校組織,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選拔,經學校考察和批准後,由校長任免。
第十五條 學系設主任一人,研究所(室或中心)設所長(或主任)一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學術事務和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副系主任、副所長(或副主任),協助系主任、所長工作。
第十六條 系、所(室或中心)負責人的遴選由學院、研究院組織,經院級黨政聯席會議考察批准,報學校備案,由院長聘任。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原則,在國家規定的學校內設管理機構限額內,自主設定和調整內部行政職能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
行政職能部門可分設科、室或其他辦事機構。科、室或其他辦事機構的設定由學校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審議,經規定程式批准後設立。
第十八條 學校行政職能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設主管一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或機構的工作;設副主管若干人,協助主管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行政職能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的主管、副主管以及科、室的主管,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選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條 學院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原則自主設定辦公室等辦事機構,報學校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學院辦事機構原則上設主管一人,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有關規定選拔、考察和任免。
第二十一條 學校支持校內各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學生聯合會等民眾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二條 學校出資舉辦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各自的章程自主經營和管理。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一節 領導體制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及開展工作。其領導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
(二)保證辦學方向,保證依法治校,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五)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六)落實黨的統一戰線和多黨合作方針政策,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團體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開展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九)法律和黨內法規、有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常委會委員由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在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常委會履行。常委會會議由校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由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常委會的決策程式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校黨委根據黨的有關規定設立黨的工作機構以及學院黨委、教職工和學生黨支部等基層組織。
中國共產黨南京航空航天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校長辦公會議為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校領導、校長助理等組成,必要時可請有關學術組織、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和教師代表列席會議。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時,由校長指定其他校領導召集和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的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
(二)討論決定校領導及校長助理提交的有關重要議題;
(三)審定學校各行政工作專門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和重要行政事務;
(四)審定學校學術委員會提交的議案和重要學術事務;
(五)研究其他需校長辦公會議議決的重要事項。
校長辦公會議的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為充分有效地履行職能,校長辦公會議下設發展計畫委員會、學生工作委員會、人力資源委員會、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招生工作委員會等行政工作專門委員會。行政工作專門委員會的基本職能是對相關行政事務進行決策和協調,對本校行政職能部門擬訂的涉及全局的政策性檔案、規章制度和重要方案進行審議和輔助決策並提請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發展計畫委員會是學校事業發展的輔助決策與諮詢、協調機構,其職責是:
(一)審議和論證學校發展戰略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審議和論證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編制方案;
(三)審議和論證年度經費預算方案、重大經濟項目計畫和重大建設項目概算;
(四)審議關於規劃和計畫工作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檔案;
(五)協調處理規劃和計畫制訂、調整、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要事項;
(六)研究規劃和計畫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學生工作委員會是對學校學生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決策的機構,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學生教育、管理和服務的總體計畫;
(二)審定和協調學生重大活動的計畫和實施方案;
(三)審議決定涉及學生重大權利的事項;
(四)審議有關學生工作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檔案;
(五)指導各學院、團委及學生組織開展學生工作;
(六)研究學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人力資源委員會是學校人力資源建設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輔助決策與諮詢、協調機構,其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教職工隊伍建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二)研究提出人事制度改革的相關方案;
(三)審議和論證教職工崗位設定計畫與薪酬設定方案;
(四)審議有關人力資源建設與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檔案;
(五)協調處理人力資源建設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人力資源建設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其他重要事項。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輔助決策與諮詢、協調機構,並代表學校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職權,其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檔案;
(二)審議和論證學校國有資產最佳化配置方案,推動建立國有資產共享共用機制;
(三)協調處理學校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的重要事項;
(四)代表學校依法對經營性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並對本校出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財務狀況和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
(五)審議學校對外投資、經營項目、出資企業的重要事項;
(六)研究國有資產監督與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項。
招生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決策、指導和協調機構,其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章制度和計畫,制訂招生方案;
(二)研究提出系科招生比例調節方案;
(三)研究提出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四)監督檢查招生工作的政策、各項規章制度和方案的執行情況;
(五)協調處理學校招生工作的有關重要事項;
(六)研究決定學校招生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其他行政工作專門委員會。
行政工作專門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分委員會或工作組。
行政工作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委員由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和學術組織的負責人擔任。
第二節 學術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畫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評判、查處和仲裁;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作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諮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海內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及原則:
(一)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人數應當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二)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院系的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三)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四)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後確定;
(五)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二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六)學術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工作由校長主持;
(七)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可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由校長聘任;
(八)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經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九)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十)學術委員會實行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個專門委員會或臨時專家工作組,受學術委員會委託分別處理學科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教師聘任、學術評價和學術道德建設等學術事務。
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應當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決定學位評定、學位授予的基本標準、規則和辦法;
(二)作出授予或撤銷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審議研究生學位點設定與調整方案;
(四)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五)推薦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等。
第三節 學院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設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由院長、院黨委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組成,列席人員由院長和書記商定。根據會議內容,聯席會議可由院長或書記主持。
第三十五條 系(所)設系(所)務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系(所)務會議由系主任(所長)、副系主任(副所長)、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等組成,列席人員由系主任(所長)和黨支部書記商定。會議由系主任(所長)主持。
第三十六條 學院和研究院設立教授委員會。
(一)教授委員會作為學術自治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是學院學術事務的諮詢、評議、決策與監督機構;
(二)教授委員會原則上由教授和研究員組成,師資規模較小的學院和研究院,其教授委員會可吸收副教授、副研究員和其他學術人員參加;
(三)教授委員會人數由各學院和研究院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每個系、所(室或中心)和學科專業至少應有一個委員席位;
(四)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全院教職工選舉產生,選舉產生教授委員會及其換屆工作由院黨委書記和院長共同主持;
(五)每屆教授委員會委員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六)教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可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院長提名、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七)教授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和集體決策制度,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根據需要實行實名或無計名票決制,重大事項應當經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八)教授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並設定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三十七條 院教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和論證院總體發展規劃、學科與隊伍建設規劃;
(二)討論確定人才引進、學位授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等;
(三)審議學科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研究生學位點設定與調整方案、研究生培養方案、本科專業培養方案、課程建設方案等;
(四)評審科學研究、教學研究項目與成果,推薦優秀教材和優秀教師;
(五)選舉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推薦院長人選以及系、所(室或中心)負責人人選;
(六)對院領導班子、系、所(室或中心)和學術團隊的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七)討論確定院黨政聯席會提請議決的其他重大問題或重要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院和研究院設教授委員會辦公室(可掛靠院辦公室),負責處理教授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教授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個專門委員會或臨時專家工作組,受教授委員會委託分別處理學科建設、教學指導、教師聘任、學術評價和學術道德建設等學術事務。
第三十九條 院長對教授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有一次提請重議的權利。經重議,再次以規定的票數通過原結論的,院長須服從教授委員會的決議,但可將自己的意見作為保留意見一併上報學校,由校長裁定。
第四節 權益保障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通過會議、書面和傳播媒體等形式,向全校師生員工公開本校發展建設、重大經濟活動、教職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凡涉及教職工根本權益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性檔案,在其制定、修改和廢除之前,均須廣泛徵求教職工意見。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對校務管理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能是:聽取學生聯合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審議學生聯合會章程,選舉產生學生聯合會委員會,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倡導和促進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並積極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設人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簡稱調解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學校代表和校工會代表組成,其中學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調解學校與教職工之間的人事、勞動爭議;評議教職工認為本校影響其權益所提出的申訴。調解委員會在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指導。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生及學生組織不服學校處分或其他決議事項的申訴。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學生組織代表、學校代表組成,其中學校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五條 學校和學院的各種委員會和常設性會議,均應制訂組織規程和議事規則,按規定程式批准後施行。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實行聘用(任)制度,同時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任)制度;
(二)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八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和行使下列權利:
(一)傳授、套用和發展科學知識的自由;
(二)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八)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的各項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合理使用學校資源,履行聘約或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
(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風尚,遵守學術道德規範;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為學校發展作出貢獻的教職工集體或個人實施表彰及獎勵。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校規章制度,對違法、違規、違紀和有學術不端行為和品行不良行為的教職工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評判、查處和仲裁學術不端行為和品行不良行為的有關規定和程式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支持各類人才的職業發展。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的途徑和機制,按照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三條 學生是指取得學校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依法依規享有學習的自由,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公平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創新、創業和文化體育等活動;
(四)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學術基金資助,享有規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機會;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學業評價、評獎評優、處分或處理等事項有提出異議和申訴的權利;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嚴謹治學,完成學業;
(二)熱愛祖國,尊師睦友,誠實守信;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
(四)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倡導學生自主學習,努力創設自主學習的有關制度和條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倡導學生自由創造,採取各種方式支持學生開展課內外科技活動、創新實踐和社會實踐活動。
第五十七條 學校倡導學生自我管理,支持學生依法設立社團組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逐步建立和完善學生自我管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制度。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全面發展或取得突出成績、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實施表彰及獎勵。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本校規章制度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學校關心學生切身利益和心理健康,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的途徑和機制,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章 開放辦學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促進地方政府、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辦學,逐步建立健全學校理事會制度,形成社會支持和監督學校發展的機制。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開展產學研合作,提高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教育、科學技術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加強留學生培養,提升國際化辦學水平。
第六十三條 學校支持發展繼續教育,促進形成靈活開放的終身教育體系。
第六十四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保持和發展同各地區校友分會的聯繫,為校友服務,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母校的建設與發展。校友會依據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章 資產、經費、後勤
第六十五條 學校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學校對所擁有的資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第六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渠道,依法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校友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一級預算、分項管理、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預算管理體制。預算編制堅持“收支兩條線”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第六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財務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
第七十條 學校獨資設立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授權委託方式進行資產經營。資產經營以規避風險、維護權益、保值增值、促進發展為目的。
第七十一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堅持後勤工作為學術和師生服務的宗旨,實現後勤保障體制的良性運行。
第八章 校旗 校歌 校徽 校慶日
第七十二條 校旗為藍色長方形旗幟,中間印有白色的中文校名。
第七十三條 校歌為《志在長空牧群星》。
第七十四條 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為圓形,中間疊放三個形如飛行器的“A”構成南京市的市樹即雪松圖案,象徵本校的航空、航天、民航特色,正下方為建校年份“1952”,周圍光芒線襯托出南京市的市花即梅花圖案,光芒線外環以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縮寫。
徽章為印有中文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五條 校慶紀念日為10月20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主持制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公開發布後開始施行。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訂,根據學校改革發展的需要,由校黨委常務委員會決定啟動修訂程式。修訂程式同制訂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