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學章程

南京理工大學章程

南京理工大學由創建於1953年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分建而成,經歷了炮兵工程學院、華東工程學院、華東工學院等發展階段,1993年更名為南京理工大學。

《南京理工大學章程》於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6月26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文核准實施。

《南京理工大學章程》包括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治理結構、教職員工、學生、經費與資產、外部關係、學校標識、附則等9章,總計79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理工大學章程
  • 制定機構:南京理工大學校委會
  • 核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核准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生效日期:2015年06月26日
  • 核准書號:教育部第82號
  • 適用範圍:南京理工大學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 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制定過程

2014年4月9日,校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2014年第3次集體學習在學術交流中心第一會議室舉行。胡湘永同志匯報了《南京理工大學章程》(草案)制定工作有關進展情況。尹群書記最後作總結髮言,對校大學章程的制定進展情況予以肯定。校大學章程試行版將在5月提交校教代會審議。
2015年5月26日,《南京理工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5年6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2號(南京理工大學)》檔案,正式核准《南京理工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2號(南京理工大學)
南京理工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南京理工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5月26日經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南京理工大學由創建於1953年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工程學院分建而成,經歷了炮兵工程學院、華東工程學院、華東工學院等發展階段,1993年更名為南京理工大學。
學校堅持“以人為本,厚德博學”的辦學理念,秉持“進德修業,志道鼎新”的校訓,弘揚“團結、獻身、求是、創新”的校風,以服務國家戰略需求、推動社會進步為使命,致力於建設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南京理工大學,簡稱為南理工,英文全稱為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NJUST
第三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孝陵衛街道孝陵衛街200號。
第四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堅持特色發展,不斷加強內涵建設,著力提升辦學水平和能力,實現學校可持續發展。
第六條 學校堅持人才培養的中心地位,立足精英教育,培養基礎寬厚,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的高級專門人才和工程精英,造就求真務實、開拓創新、引領發展、具有國際視野的社會中堅。
第七條 學校堅持學術自由,追求真理,組織和鼓勵師生開展科學研究,不斷提升學校保存知識、傳授知識和創造知識的能力。
第八條 學校堅持服務社會發展,利用自身人才和科技優勢,努力增強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的能力。
第九條 學校堅持文化傳承創新,發揮大學對社會的精神引領作用,積極促進文化事業的繁榮和進步。
第十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適應社會需要的其他類型教育。
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國家政策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
學校可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可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二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直接管理,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與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指導學校發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任命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和教育資源,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四條 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企業等的交流與合作;
(六)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學校章程;
(二)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保護學校資產不受侵犯;
(四)維護教職員工和學生合法權益;
(五)建立內部監督機制;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南京理工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行教授治學、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和直附屬機構。各類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科學管理的需要,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支持與鼓勵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法參與學校管理,各民主黨派和民眾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條 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須遵循以下程式:
(一)調查研究;
(二)論證評估;
(三)徵求意見;
(四)集體決策。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師生員工申訴、投訴機構,健全申訴與投訴的處理、反饋以及救濟機制,依法依規受理師生員工申訴,維護師生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法律和黨內法規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其常務委員會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理工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領導下,負責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學校各級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協助學校黨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第三節 校長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負責學校學科專業建設,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負責教師隊伍建設,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五)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六)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學校黨委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為校長、副校長、校長助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作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是落實教授治學、發揚學術民主、保障學術決策科學規範的學術組織,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的重要學術事項;
(二)審定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科研成果評價、學位授予、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等相關學術標準;
(三)評定學校重大教學、科學研究成果,評議和對外推薦申報獎勵的重大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四)指導和推動學術交流活動;
(五)負責學術道德建設,審定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與學術道德規範,調查、評議和裁定學術糾紛、學術失范行為,維護學術秩序;
(六)對學校與學術有關的行政決定提出諮詢意見;
(七)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工作、學術道德與紀律監督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學術分委員會等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及其相關事項的決策機構,統籌行使對學校各類學位申請的審定及其他與學位授予有關事項的諮詢、審議和審批等職權。
第三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學位授予標準和人才培養方案;
(二)作出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四)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審定研究生指導教師;
(六)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相關校領導及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等組成。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定若干分委員會,承擔相應職責。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和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對校務管理的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職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是執行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處理涉及教職工福利、勞動權益、婦女保障等重要事項。
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學院和教職工人數較多的二級單位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對本單位改革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事項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制度。學生代表大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和團組織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一)動員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學校的改革、建設、發展和穩定工作;
(二)代表和組織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三)組織學生開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四)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的行政決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選舉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由學生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其他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領導機構代為行使職權。
第六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立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等,組織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二)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範,管理學院人員;
(三)負責學生的教育、管理與服務;
(四)設定學院的內部機構和學術組織;
(五)負責學院擬引進人才的評議和推薦;
(六)制定學院績效津貼分配方案;
(七)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討論和決定上述職權範圍內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決定問題時採取充分協商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四十四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對學院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院長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院可以設立教授委員會。學院教授委員會作為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為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決策提出諮詢意見。
第四十七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發展和科學研究需要,可以設立獨立建制的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學校獨立建制的教學科研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任務。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教師是辦學的主體。
第四十九條 教職員工平等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依法開展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崗位要求的工作,依法獲取相應報酬;
(二)獲得因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學習和培訓機會;
(三)獲得因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按其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對於學校改革、建設、發展以及關涉教職員工群體利益等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涉及上述基本權利的事項,按規定的程式和渠道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並請求處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教職員工應當履行以下基本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以身作則,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自覺抵制有損職業聲譽的行為;
(二)愛崗敬業,恪盡職守,完成規定的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
(三)嚴謹治學,遵守學術規範;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節約愛護學校公共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聘用(任)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用(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任用、聘用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和勞動契約制度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對教職員工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聘)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以及保障服務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教職員工,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教職員工,按照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五章

學生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取得入學資格並註冊,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是學校辦學的受益權人。
第五十五條 學生平等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一)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選擇專業以及跨學科或跨學院選修課程、開展學術研究,公平獲得在境內外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等交流活動的機會;
(二)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資源;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參加合法的社會活動和文體活動;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申請國家、社會和學校的資助,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以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七)按照有關規定可就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提出異議,並可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應當履行以下基本義務:
(一)熱愛祖國,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誠信做人,遵守學術規範;
(二)努力學習,完成學業,提高綜合素質;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倡導學生創新創造,支持和鼓勵學生開展課內外科技活動、創新創業、社會調研等實踐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文體活動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團體或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學校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按照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學籍管理規定對未達到要求的學生,給予退學、肄業、結業等處理。

第六章

經費與資產
第六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各二級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財務運行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學校聲譽和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規範和加強資產管理,確保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深化管理體制改革,最佳化資源配置,實行資源使用核算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六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絡和服務海內外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母校的建設與發展。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屆別、行業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由學校、政府、行業、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代表組成的理事會,為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提供諮詢、建議、指導和監督,建立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辦學機制。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十七條 學校加強與政府、企業和科研單位等的聯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方面的合作。
第六十八條 學校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推進與國(境)外大學、研究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提高學校的國際化水平。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標為雙圓套圓形徽標。內圓中包括鐫刻有“團結、獻身、求是、創新”校風的二道門,建校時間“1953”字樣,以及代表軍工文化的盾牌、和平文化的橄欖枝、學術殿堂的書卷、放飛夢想的翅膀等形象;內圓與外圓之間,上方為規定字型的“南京理工大學”校名,下方為規定字型的“南京理工大學”英文大寫。
第七十條 學校校徽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或圓形證章,教職員工為紫金色底白色規定字型,學生為白色底紫金色規定字型。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旗為紫金色長方形旗幟,長寬比為3:2,中央印白色校標及規定字型的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條 學校標識色為紫金色,色值:C-60 M-95 Y-10 K-0,R-153 G-0 B-153。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使命》,集體作詞,吳小平作曲。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20日。
第七十五條 學校網址為 。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條 學校原有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是否啟動;修訂程式同制訂程式。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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