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30日,就讀於南京市江寧區某國小的10歲學生許某在上學途中,突然遭到一男子用酸性液體潑向臉部,造成傷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江寧“男童被潑硫酸案”
- 地點:南京市
- 後果:造成傷殘
- 發生時間:2013年5月30日
審理查明,審理認為,判決結果,
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0年2月,被告人蔡士林通過他人介紹與劉某相識並發展為男女朋友。2012年9月,劉某提出分手,蔡認為自己感情受騙、經濟受損,遂產生報復想法,並準備了硫酸、水槍、水瓢等作案工具,因找不到劉某,蔡決定採用潑硫酸的方式傷害劉某之子許某。2013年5月30日7時30分許,蔡守候在許某上學的必經之路,將事先準備好的硫酸倒進水瓢,在許某路過時,迎面將硫酸潑至許某臉上和身上,致其面、頸、胸部大面積灼傷,容貌嚴重損毀。經鑑定,構成二級傷殘。第二天凌晨,蔡士林在親屬陪同下,到南京警方投案。
審理認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蔡士林犯罪後,其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審理期間,其親屬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判決結果
2014年3月14日,備受關注的南京江寧“男童被潑硫酸案”宣判,南京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蔡士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