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範大學本科生考試工作規範(試行)

《南京師範大學本科生考試工作規範(試行)》規定了南京師範大學本科生考試工作流程及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師範大學本科生考試工作規範(試行)
  • 試行地點:南京師範大學
  • 適用對象:南京師範大學本科生
  • 適用範圍:考試命題
第一章 考試命題
考試命題必須堅持教學大綱的要求,既要反映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理解程度,也要反映學生對所學知識的運用能力,保證學科教學質量。考試命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重點考查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考題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引導。命題要力求科學,並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公共必修課(含“兩課”課程、公共外語課、高等數學、大學計算機課程、軍事理論課程),應根據教學大綱統一命題,由各公共課教研部主任審定,其他課程由各學院依據該課程的教學大綱命題,並報教學院長或系主任審定。
二、考試命題內容對大綱教材的覆蓋面不得少於90%,並力求提高試卷的信度和效度。
三、為使試卷在難易度上形成一定的梯次,閉卷考試試題類型應不少於4種,每類題型均應標明總分值及小題分值,試卷中的客觀題(如填空題、選擇題、計算題等)所占的分值原則上不低於50%(可根據課程性質進行適當調整,如學院有配套命題細則的可按學院規定執行)。
四、已建立題庫的課程,由學院教務人員從題庫中隨機組成難度相同的A、B兩份試卷,由教學院長或系(教研室)主任審定簽名後用於考試;無題庫的課程應使用卷庫,卷庫應由教學院長或系(教研室)主任選取並根據當前教學情況適當修正後使用;無題庫又無卷庫的課程原則上不由任課教師命題,由系(教研室)主任組織命題(包括指定教研室其他人命題,請外校同行命題等),如確有困難的,可由任課教師命不少於4套難度相當的試題,由系(教研室)主任選定或拼題。
五、各學院所有考試課程的命題,都必須同時提供其覆蓋面、難易度、題目量、水平相當的A、B兩套試卷,兩套試卷中內容相同的題目不得超過20%。由教學院長或系(教研室)主任任選一套為期末考試用卷,另一套由學院封存備用(如未啟用的可作為該課程重修考試使用)。
六、試卷應於考試前一周出好,並由出卷教師(或專人)用電腦編輯,試卷單頁均為標準A4紙(印刷時雙頁拼湊成8K),試卷的抬頭按照學校統一的格式要求(見附屬檔案一),經校對無錯誤後,把出好的考卷連同參考答案或評分標準交學院教學院長或系(教研室)主任審定,審定後由學院教務人員負責協調試卷的印刷及考前的保管事宜。
七、所有必修課程都要逐步建立試題庫或試卷庫,實現考試命題的標準化、科學化。
第二章 試卷印刷
一、試卷應由學院指定專人在自備的印刷設備上印刷或到教務處指定的印刷點印刷。各學院對試卷送印、校對均須指定專人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接觸試卷。
二、學院和印刷部門要做好試卷交接手續,所有環節均須嚴格保密,嚴防發生泄題、遺失等事故。
三、承印試卷的印刷部門應配有專門設備、專門房屋場所、專門印刷裝訂人員,並建立健全嚴格的試卷交接保密制度,安排專人接印試卷,嚴禁在試卷承印期間設備、場所、人員與其它印刷任務混用,嚴禁學生及其他閒雜人員進入試卷印刷車間,要確保試卷印刷質量,做到卷面清晰整潔,如期交付試卷。
第三章 考試組織
一、考試工作由教務處領導,依照本規範和學校其它相關規定進行組織。
二、期中、期末考試以及重修考試均由教學院長擔任主考(如主考缺位,需指定主考),學院教學秘書和教務員安排和組織考試的具體事宜。教務處統籌安排全校性公共課考試,協調專業課課程的考試時間、地點、監考人員的安排,委派督導組到考場巡考,檢查考務工作。
三、主考職責:主持並全面負責本學院的考試工作,組織命題,培訓監考,使各類考務人員明確職責,熟悉關於考試方面的規章制度,掌握考試紀律,處理考試期間發生的一切重要問題,並及時報告教務處。
四、各學院在組織人員監考時,提倡採取不同專業(或不同系)的監考人員進行交叉監考。
五、監考人員的數量,應按下列比例組織: 每間教室80人以下考試指派2人監考, 80-120人考試指派3 人監考,120人以上至少4人監考。(開卷考試按上述比例遞減1人)
六、學院應按教務處通知的要求,指派監考教師參加全校性公共課程的監考工作。
七、後勤部門和物業管理部門在接到考試安排後,要提前做好各項後勤保障工作,保證電源暢通,按時打開考場教室的門,考務班車按時接送,以便考試順利進行。
八、繼續推行免監考制度的實施,樹立學生誠信自律的良好風尚。免監考制度有關規定由教務處、學工處、校團委共同制定(見附屬檔案6)。
第四章 考場紀律
一、參加考試的學生,除必要的文具、草稿紙之外,不得將書籍、工具書及其它物品(如手機、電子詞典等)攜入考場(開卷考試課程不受此限)。一旦攜入考場,也必須按監考老師指定的位置集中存放,違者一律按違反考場紀律處理。
二、考試學生必須攜帶學生證,按監考教師指定座位入座。考生入座後將學生證放在桌子上,以備監考人員核實檢查。對不服從監考人員調度的考生,取消考試資格。
三、學生必須按時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後學生原則上不得離開考場,否則按棄考或提前交卷論處;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應由監考人員陪同。考試開始後15分鐘仍未進入考場者,作曠考處理。
四、開考後考生必須關閉手機、BP機等通訊設備,保持考場安靜,不得喧譁、隨意走動。除因印刷質量問題外,其他關於試題的問題一律不得提問。閉卷考試的答卷必須獨立完成,旁窺、抄襲、交換紙條、使用暗號或使用計算器存貯數據等各種作弊行為,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考試資格並按作弊處理;開卷考試經教師同意可以看參考書,但需獨立完成考試,不得相互抄襲、互相討論或請他人代答試卷,否則以作弊論處。
五、提前交卷的學生,交卷後必須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外停留、喧譁、影響他人考試。按時交卷的學生,當主考教師宣布考試時間已到時,必須立即停止答卷,將考卷反扣在桌面上,待監考教師將考卷收完後,才能離開座位。故意拖延交卷時間者,本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六、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將試卷(計算機考試盤)帶出考場,一經發現按作弊論處,該課程考試作零分計。
七、監考教師有權根據考場情況提出組織好考試的其它要求,學生必須服從。
第五章 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人員應提前15 分鐘進入考場,清理布置考場,重點要做好清場工作,做到課桌面、桌內、座椅均不得有雜物,安排學生按學號秩序就坐,座位排列要求:縱列對齊,列間隔位,學生進場後清點人數,核對證件,檢查學生是否按指定要求就座。
二、在考試之前,要向學生宣布考試紀律及考試注意事項,按時發放試卷。遲到15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允許其入場,以曠考論處。
三、監考人員必須以高度的責任感和一絲不苟的精神做好考場的監考工作。監考人員在監考時不得與考生交談或作任何暗示,不做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監考時不準吸菸、談笑,不準閱讀書報,不準抄題、做題,以保證考試的順利進行。
四、監考人員應及時制止學生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對發現有作弊行為的考生,應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當場取證,並認真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見附屬檔案四);對學生作弊現象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的監考人員,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五、考試結束時,要認真整理、清點試卷,並如實填寫好考場記錄表,對缺考、違紀、作弊的學生及主要情節做明確的記錄和認定。
六、教務處負責組織巡考工作,對各個考場的考風考紀進行流動檢查,對學生違紀及監考人員失職造成後果者,會同學工處、人事處按有關規定分別進行處理。
第六章 考試違紀的認定和處理
一、對違反考場紀律(不構成作弊行為),經警告仍堅持錯誤行為者,按違紀處理,成績記錄填寫“違紀”,並以零分計。
二、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以考試作弊認定:
(一)考試開始後課桌上(內)、座位旁仍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材料的(不論看與否);
(二)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筆記、複習提綱、紙條者(不論看與否);
(三)在桌面、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者(不論看與否);
(四)在允許使用的工具書上寫有與考試相關的內容或夾帶相關材料者(不論是否抄用);
(五)強拿他人試卷、答卷(草稿紙)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六)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七)考試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書、文具、計算器等方式傳接答卷或紙條者;
(八)違反考場規則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存儲功能的計算器者;接聽或使用手機、BP機等無線通訊工具傳送、查看信息者;
(九)利用上廁所機會在考場外偷看有關考試內容的資料、或與他人交談有關考試內容者;
(十)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在考試中途故意將試卷帶出考場者;
(十一)通過偽造、塗改證件或其他手段為他人代考者;
(十二)用不正當手段提前獲得考試內容者;
三、對學生考試中發生的作弊行為,監考教師應當場認定並將當事人姓名、學號、作弊主要情節等如實記錄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上,同時在作弊考生試卷上標明“作弊”字樣,沒收其作弊材料,考後及時上報學院教學院長。各學院對證據確鑿無誤、有作弊行為的學生,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 校園公告欄張榜公布。
(二)作弊課程以零分記。
(三)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四)對作弊的本科學生取消其學士學位申請資格。
(五)兩次作弊者給予勒令退學處理。
四、對無故缺考的學生,一律按曠考處理,成績記錄填寫“曠考”,該課程以零分計。
五、協同作弊者與作弊者同等處理。
六、對考試全過程所有環節中作弊行為的各種其他形式的參與者均按上述精神處理。
七、考試工作人員及教師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中,有下列行為的應視為違紀、失職,並按《南京師範大學教學事故處理辦法》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監考教師未在規定時間到達監考崗位,影響正常考試秩序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考試過程中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與考試有關的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八)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八、其它未盡事宜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並按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的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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