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師範大學基建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

《南京師範大學基建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是2013年4月19日南京師範大學發布的一項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和《南京師範大學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寧師資[2004]第2號)檔案精神,結合我校基建工程實際情況,對我校基建項目中由校外組織的土建工程施工、裝璜和監理工作承擔單位的招投標工作以及由校內組織的土建工程、材料與設備採購招投標工作流程作如下規定。
一、基建工程規劃立項報批工作流程
(一)可行性論證。由基建處、規劃辦牽頭組織,財務處、審計處、後勤管理處以及校相關職能部門對所建工程項目進行論證,草擬項目設計委託書,委託有資質單位出具可行性論證報告。
(二)立項與報批。將可行性論證報告和建設期間必需的其他費用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擴大會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在明確投資渠道和經費來源後,由基建處負責向教育廳、省發改委申請工程立項及辦理報批手續。
(三)設計單位、招標代理單位的確定。根據可行性論證報告,由基建處擬定招標檔案報校招標辦審定,由校招標辦組織招標。參與投標的單位由校招標辦、基建處、監察處等部門共同商定。校招投標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基建處、資產處、審計處、財務處、監察處、招標辦等部門)共同參與評標,確定中標單位。
(四)擴初和施工圖預算。中標設計單位根據可行性論證報告,進行初步設計並按照專家意見進行擴初,由基建處牽頭,校內相關部門讀圖會審,確定工程,擬訂設備、材料明細表和編制施工圖預算。
(五)編制工程項目預算。根據基建工程設計結果和經批准的工程概算、施工圖預算,由基建處編制工程各分項目預算,經審計處審核後報財務處備案。
二、校外組織的基建工程招投標工作流程
範圍:按國家和政府以及行業有關規定須納入政府和行業招標投標的工程項目。
(一)招標信息的發布。由基建處負責,會同招標代理及校招投標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同上)共同商定招標檔案信息發布公告內容,由市招標辦對外發布。
(二)參與投標單位的確定。由基建處牽頭組織,校招投標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同上)、招標代理單位的相關人員,按信息發布的公告內容,對參與投標報名單位進行資格預審及必要的考察,確定9家以上(含9家)入圍單位,報校招投標領導小組組長和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審定。
(三)工程量清單的編制與答疑。由招標代理編制工程量清單,基建處組織基建、審計等部門及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審核,由基建處、招標代理組織入圍單位統一進行圖紙交底、答疑。
(四)中標單位的評定。參與投標的入圍單位確定後,由招標代理報市招標辦,市招標辦隨機抽取專家進行評標。校聘請2名有一定基建專業資質的人員(校內或校外)代表學校作為專家組成員參與評標。基建處領導與招標代理各1人作為工作人員參與。校監察處、校招標辦等部門派人在評標現場監督評標過程。由市招標辦按規範程式確定中標單位。
(五)證件辦理與簽訂契約。由基建處負責辦理中標通知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相關手續;基建處負責根據招標檔案要求和中標單位投標書應標內容在一周內起草契約文本,經校招標辦、審計處及契約科等相關部門會審(三日內)後,簽訂契約。
(六)組織施工。中標通知書下達後,基建處督促施工單位做好臨設搭建等進場準備工作;契約簽訂、兩證辦理完成後,由基建處負責組織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三、校內組織的基建工程和材料設備招投標工作流程
(一)招標投標範圍
由學校確定的校內招標的基建材料、設備及土建工程項
(二)招標申請和發標邀標
由基建處編制招標檔案,明確相應的質量要求、數量、技術要求、工程量等,按招標開標日期,提前兩周報校招標辦審定。校招標辦經財務處確認經費來源後根據招標檔案內容,發布招標邀標信息,辦理投標單位報名手續。參與投標的單位由校招標辦、基建處、審計處、監察處等部門按有關要求共同商定。凡符合招標資質要求的投標單位都可參與投標,確定的投標單位不得少於三家。
(三)投標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將應標檔案、相關資料、樣品交至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指定的地點,過期不予受理。
(四)開標
1、開標時間一般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開標時間或由招標辦與基建處商定的時間進行。
2、評標小組成員由招標辦按規定的程式確定或商定,提前1天由專人通知。
3、開標會議由校招標辦負責人主持召開,評標小組全體成員參加。必要的項目可邀請投標人到會述標。
4、開標時,由監察處人員負責檢查投標檔案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後由招標辦工作人員當眾拆封,交由評標人員逐個審閱投標書檔案內容並交流評議。
5、根據商定的評標辦法,在充分審議各投標單位的投標資質、報價、方案設計、施工組織、售後服務等應標情況後,集體確定中標單位。參與評標的全體人員在會議記錄上籤字確認。
6、監察處人員對開標、評標全過程進行監督,及時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五)評標辦法
按照《南京師範大學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執行。
(六)契約簽定
由招標辦負責簽發中標通知書,由基建處根據招標檔案要求和中標單位投標書應標內容在一周內起草契約文本,經基建處及相關科室、校招標辦、審計處及契約科等部門傳閱會審(三日內),基建處分管處長、招標辦主任簽字後,簽訂契約(50萬元以上的契約需經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長簽字)。
(七)契約履行
契約簽定後,由基建處根據工程進度要求,督促供貨商和分包工程隊按時供貨和進場施工,所供材料、設備的質量驗收,工程隊的管理,工程質量的把關由基建處項目組及基建處相關科室負責,校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協助督促中標單位按契約履約。
(八)契約變更
契約簽定後原則上不得變更,必須變更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數量調整小於10%,單價不變的由基建處提出書面說明,在審計處核定、基建處分管處長簽字同意後,可變更籤定契約或簽定補充契約。
2、招標後因設計變更、施工方案調整,所招設備和材料的型號規格或單價需作變更的,原則上應重新招標或詢價確定新的契約。因工期急需,調整總價在原契約價10%以內同時調整總額在10萬元以內的,由基建處提出書面調整說明,審計處審核、基建處分管處長、招標辦主任和派駐基建工作的監察人員商定並簽字同意後,可變更籤定契約或簽定補充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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