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三章第二節第五十條,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城鄉建設、民政、社會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和項目;
(五)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六)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和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監督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審查監督政府債務;
(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聽取和審議有關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開展專題詢問等;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的管理,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報告;
(九)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十)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
(十一)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二)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在區長和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根據主任會議的提名,從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四)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十五)根據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名,任免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六)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十八)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常務委員會討論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和項目,可以作出決定或者決議,也可以將有關意見、建議送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研究辦理。有關辦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委會領導
機構設定
辦事機構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研究室
工作機構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環境資源與城市建設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華僑路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寧海路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湖南路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央門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挹江門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江東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鳳凰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熱河南路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關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寧路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寶塔橋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小市街道工作委員會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幕府山街道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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