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金融創新獎勵暫行辦法

2015年1月1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規字〔2015〕2號印發《南京市金融創新獎勵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獎勵範圍、獎勵申報、獎勵評定、附則5章19條,由南京市金融辦、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金融創新獎勵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號:寧政規字〔2015〕2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1月1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1日
通知,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獎勵範圍,第三章 獎勵申報,第四章 獎勵評定,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金融創新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5〕2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金融創新獎勵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9日

暫行辦法

南京市金融創新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在寧金融機構開展金融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推動泛長三角區域金融中心建設,根據《市政府關於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政發〔2014〕17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創新獎勵主要獎勵以提高金融配置效率、擴大金融市場規模、完善金融服務功能、保障金融運行安全、服務創新驅動、推動轉型發展等為主要特徵的金融組織創新、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工具創新和服務創新等優秀金融創新項目。
第三條 市金融辦、市財政局負責金融創新獎勵的組織實施工作。建立金融創新獎勵評審專家庫,由市相關部門、在寧金融監管部門、金融行業協會、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等推薦專家和學者組成。
第四條 金融創新獎勵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獎勵範圍

第五條 以下機構可按規定申報金融創新獎勵: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我市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含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經地方金融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要素交易平台、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權投資基金、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等新型金融組織;報經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單位。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可申報金融創新獎勵:
(一)為滿足市場金融需求,提升金融服務功能,由金融機構研發實施的新型金融產品、金融技術和金融工具;
(二)能夠顯著提升金融市場功能,有力推動泛長三角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而實施的金融制度創新或金融組織創新;
(三)具有突出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創新型融資方式在南京的運用,特別是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科技創業創新、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等方面作出積極貢獻;
(四)具備行業代表性和領先優勢,對金融業發展有較大引領示範作用,推動區域金融中心建設效應顯著;
(五)對增加全社會融資規模、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具有突出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六)其它金融創新。
第七條 申報項目應當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違反國家金融監管法規或政策的有關規定;
(二)有較好的套用價值並已推廣使用;
(三)原則上在南京地區屬於首次實施並套用;
(四)項目已投入實施和運用一年以上,對於創新性較強、在短期內已經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項目,年限要求可適當放寬;
(五)權屬、合法性等方面不存在爭議。
第八條 一個單位原則上每年申報金融創新項目不得超過三個。申報單位應為金融創新項目的研發和實施單位。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要完成單位負責申報。

第三章 獎勵申報

第九條 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於每年一季度發布申報通知。
第十條 申報單位應根據通知要求填寫統一制式的申請表,並附項目創新和實施情況報告以及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除上述材料外,申報單位還可提交項目批文、鑑定報告、相關論文或專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證明等補充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需加蓋申報單位公章,並對申報金融創新獎勵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二條 各申報單位將完整的申報材料報送至各所屬行業協會,由所屬行業協會進行形式審查後報市金融辦;無所屬行業協會的機構可直接將申報材料報送至市金融辦。其中,對增加全社會融資規模、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具有突出經濟或社會效應的項目根據監管部門統計數據進行量化評定,無需申報。
第十三條 經形式審查後符合要求的,提交進入評審程式;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四章 獎勵評定

第十四條 在申報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市金融辦與市財政局負責組織專家評審。按照申報的項目情況,從評審專家庫中遴選專家組成評審工作組,對申報金融創新獎勵的項目進行評審。根據金融創新評審工作需要,可組織評審委員會委員對申報項目進行現場考察或組織答辯。
第十五條 金融創新評審實行迴避和保密制度。與金融創新候選項目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與所涉項目評審。參與評審活動的評審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其技術成果。
第十六條 經評審提出的獎勵項目將在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報市政府批准。金融創新獎勵評定後,由市政府發文進行表彰。
第十七條 根據金融創新的影響力和貢獻度,每個申報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金融創新的評選工作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對金融創新獎勵項目有異議的,可自公示之日起當年內向市金融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署名的書面異議材料、有效的證明材料以及聯繫方式。市金融辦與市財政局應及時進行調查,對存在異議且調查屬實的項目,取消其獲獎資格。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由市金融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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