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鮮牛奶管理辦法》在2004.11.11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生鮮牛奶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4.11.11
- 實施時間:2005.01.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奶牛飼養管理,第三章 購銷管理,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牛奶生產經營活動,提高牛奶質量,保障食品安全與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鮮牛奶,是指從母牛乳房內擠出的常乳。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牛奶生產、經營及監督管理活動,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生鮮牛奶的生產和經營應當科學飼養、保證質量、公平競爭,穩定產銷關係,促進乳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奶業發展的政策,對奶牛規範飼養的投入,應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良種培育與引進、新技術研究與推廣套用。
第六條 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生鮮牛奶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生鮮牛奶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生鮮牛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奶牛飼養管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建設奶牛養殖小區,進行奶牛規模化飼養。分散養殖戶的奶牛應當逐步進入當地的奶牛養殖小區。
第八條 奶牛養殖場(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備獨立的奶牛飼養場區(舍);
(二)牛舍、牛體和擠奶用具清潔衛生,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和衛生標準;
(三)建立飼養衛生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兩病(結核病、布氏桿菌病)檢疫”制度等相應的管理制度;
(四)按照奶牛飼養操作規程進行標準化飼養;
(五)配備與飼養量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穩定的無公害飼草基地。
第九條 奶牛飼養和擠奶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衛生部門核發的健康證明,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禁止患有人畜共患傳染性疾病的人員從事奶牛飼養、擠奶等工作。
第十條 奶牛飼養使用的飼料和獸藥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禁止使用國家公布的違禁藥物和添加劑。
第十一條 奶牛繁育必須選用具有合格證明的優質凍精配種,凍精應當來源於國家認可的有資質的種畜生產企業。
禁止使用低劣凍精配種。
奶牛養殖場(戶)應當積極開展奶牛的選育選配工作,不斷提高奶牛的品質,逐步淘汰劣質奶牛。
第十二條 奶牛養殖場(戶)應當按照國家《動物防疫法》的要求對奶牛實行計畫免疫和強制免疫,並建立免疫檔案,佩帶動物免疫標識,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奶牛進行規定疫病的檢查、監測和防治。
第十三條 奶牛養殖場(戶)發現疫情,應當及時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疫情。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發現患有國家規定強制免疫疫病的奶牛,應當及時採取相應防制措施。
第十四條 縣(區)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場(戶)建立奶牛登記卡,對飼養的奶牛登記造冊。
奶牛養殖場(戶)應當合理配置牛群結構,對奶牛逐一建立檔案,並報縣(區)
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奶牛交易應當持有檢疫合格證明,染疫病牛不得進行交易。
從外地引進奶牛或者奶牛銷往外地,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
第三章 購銷管理
第十六條 奶牛養殖場(戶)應當逐步推行機械化擠奶,嚴格執行擠奶衛生操作程式,預防奶牛乳頭感染,防止牛奶污染。盛奶容器必須無毒、無害,保持清潔。
第十七條 奶牛養殖場(戶)應當及時將生鮮牛奶冷卻在0℃—4℃(含4℃)之間,貯存期間牛奶溫度應當保持在0℃—7℃(含7℃)之間;沒有冷藏設備的場(戶)應當在2小時內將生鮮牛奶送到收奶站或牛奶加工企業。
第十八條 生鮮牛奶收購應體現“按質論價,優質優價”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標準,將脂肪、蛋白質指標作為生鮮牛奶收購的基礎論價指標,將微生物、抗生素等指標作為附加論價指標。
第十九條 牛奶加工企業、收奶站和奶牛養殖場(戶)應當遵循穩定發展、契約定購、以質論價的原則,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互惠互利的合作機制。三者之間應分別簽訂購銷契約,明確生鮮牛奶的質量、數量、價格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建立穩定的購銷關係。
購銷契約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生鮮牛奶自然增長和季節性增長的處理辦法;
(二)符合國家標準的生鮮牛奶的感官指標、理化指標和衛生指標。
禁止惡意串通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壓級壓價收購生鮮牛奶。
第二十條 禁止出售和收購下列不符合產品質量和防疫要求的生鮮牛奶:
(一)乳腺炎奶和乳房創傷奶;
(二)奶牛產犢後7天內的初奶及臨產前15天內的奶;
(三)套用抗生素類藥物期間和休藥期內的病牛的奶;
(四)患結核病、布氏桿菌病等傳染病以及無檢疫合格證的奶牛所產的牛奶;
(五)沒有按《動物防疫法》規定接受強制免疫的奶牛所產的牛奶;
(六)摻水、摻雜以及摻入有毒、有害物質和變質的牛奶;
(七)其他不符合產品質量和防疫要求的牛奶。
第二十一條 收購生鮮牛奶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收購牛奶相適應的安全、衛生的營業場所;
(二)有冷卻、冷藏、保鮮設施;
(三)有對生鮮牛奶進行脂肪、比重、酸度檢測的設備;
(四)有相應的衛生安全質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二條 收奶站應當配備生鮮牛奶質量檢測人員,質量檢測人員應當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
第二十三條 收奶站應當對收購的生鮮牛奶進行檢驗,符合衛生和質量標準方可收購。購銷雙方發生質量糾紛時,應當協商解決;不能協商一致的,由具備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檢測結果進行調解。
第二十四條 牛奶加工企業收購生鮮牛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質量和衛生標準檢查驗收,查驗奶牛養殖場(戶)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證明和“兩病”檢測報告單。
牛奶加工企業不得收購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牛奶,不得拒收符合契約規定的自然增長和季節性增長的生鮮牛奶。
第二十五條 外地生鮮牛奶進入本市,應當持有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產品防疫和檢疫證明。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奶牛養殖場(戶)和牛奶加工企業按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奶業的生產提供資金、技術、市場信息等社會化服務。
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規範化的契約格式並免費提供。
第二十七條 奶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協調作用,為成員提供生產、行銷、信息、技術、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牛奶生產經營者的權益,加強行業自律,防止無序競爭。
第二十八條 畜牧、衛生、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生產和經營環節的牛奶質量定期進行抽檢,抽檢結果應當及時公布。不同層級的相同部門在同一檢驗期內對同一產品不得重複抽檢。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條 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設定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受理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舉報或者投訴,並依法予以處理。屬於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的事項,畜牧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出售和收購不符合產品質量和防疫要求的生鮮牛奶,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出售和收購,銷毀不符合產品質量和防疫要求的牛奶;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具備收購生鮮牛奶條件的,由畜牧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責令停止交易,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奶牛,沒收違法所得和未售出的奶牛;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無檢疫證明運輸奶牛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對託運人和承運人分別處以運輸費用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奶牛養殖場(戶)、收奶站和牛奶加工企業未達到動物防疫條件的,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由衛生、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 妨礙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畜牧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