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環境教育促進辦法

《南京市環境教育促進辦法》共二十四條,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環境教育促進辦法
  • 實施時間:2015年12月20日
南京市環境教育促進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動環境教育,增強公民環境意識,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環境教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公眾普及環境道德、環境法制、環境科普知識,以增強環境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技能、樹立生態文明價值觀的教育活動。
第四條 環境教育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全民參與、分級管理、分類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 普及環境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有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環境教育。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環境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環境教育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予以保障。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將對環境教育工作成績突出的個人、法人和組織的獎勵納入生態文明和環境保護表彰獎勵範圍。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建立環境教育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召集,政府相關部門和相關專業單位、組織、個人共同參加,主要負責協調、指導、監督環境教育工作,研究環境教育重大事項。
第九條 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市、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圍繞環境日主題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各類環境公益宣傳教育活動;環境科普教育型、實踐型基地應當免費開放。
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世界森林日和全國節能宣傳周等主題活動期間,應當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環境教育規劃、計畫,經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扶持環境教育基地建設,支持社會組織和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教育活動。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教育資源和公共服務平台,開發環境教育學習課程,編制環境教育資料,為開展環境教育提供政策、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務。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中國小和幼稚園開展環境教育工作;將環境教育納入中國小地方課程,制定學校環境教育規劃、計畫,組織編寫環境教育地方課本;對學校環境教育進行考核、監督;加強環境教育師資力量建設,做好環境教育教師的選拔、培訓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教育依法納入公務員初任和晉升培訓中;在組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職業技能培訓中,設定環境教育課程。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發展與改革、文化廣電新聞出版、經濟和信息化、城鄉建設、公安、財政、科技、國土資源、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水務、商務、園林、衛生、氣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環境教育及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應當結合工作特點,加強公眾環境教育。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書籍、音像資料借閱服務,設定宣傳專欄,組織公益活動等形式,開展公眾環境教育。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環境教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畫,開展多種形式的環境教育活動,普及環境知識。
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在任期間,應當帶頭接受環境教育培訓。
行政學院應當開設環境教育課程,開展專題培訓。
第十七條 中國小和幼稚園應當將環境教育內容納入教學計畫,結合教學實際落實師資、教學內容和課時,並採取多種形式,組織學生參加環境教育實踐,培養學生愛護環境的良好行為習慣。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聯合在寧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技術學校建立環境宣傳教育網路,推動環境教育活動的開展。
第十八條 鼓勵、引導、支持下列單位創建環境教育基地:
(一)植物園、科技館、文化館、博物館;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三)生態農業示範項目;
(四)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工業污染防治示範工程和項目;
(五)具有環境保護示範作用的科研院所及實驗室;
(六)其他適於開展環境教育的場所。
區人民政府(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轄區內至少確定一個環境教育示範基地,並給予鼓勵和支持。
第十九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環境教育納入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普及教育;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環境保護責任,安排從業人員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教育。
企業環境教育實施情況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
第二十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其單位負責人和環境保護管理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環境教育培訓,每年不少於八個學時。
第二十一條 因環境違法行為被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企業、事業單位,其單位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在九十日內,持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或者登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設定的遠程教育網站,接受不少於十六個學時的環境警示教育培訓。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相關人員拒不參加環境教育培訓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和部門不依法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工作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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