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推進民政工作改革發展。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政策要求、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全區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管理社會組織。依據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依法開展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承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牽頭社會救助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以及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四)負責基層政權建設。依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辦法,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負責管理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提出行政區劃調整建議,承擔全區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擬訂全區地名管理服務辦法,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六)負責管理婚姻登記。依法管理婚姻事務,指導監督婚姻登記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推進婚俗改革。
(七)負責殯葬管理。擬訂全區殯葬規劃、殯葬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殯葬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
(八)牽頭全區殘疾人權益保護。擬訂全區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負責養老服務。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動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
(十)負責兒童福利保護。執行省、市、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和實施辦法,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區兒童福利機構、救助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一)統籌慈善事業促進發展。執行省、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協調、管理社會慈善工作,推動慈善事業發展,負責慈善信託的備案、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負責社會工作,統籌志願服務管理。擬訂全區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發展政策、標準和職業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志願者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制定全區福彩發行和服務管理的具體措施。組織指導全區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管理區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六)與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範性檔案草案和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會務、安全、保密、信訪、檔案、信息宣傳、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建議提案辦理、黨群建設、史志編纂等工作;承擔公文處理和綜合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人員培訓、工資福利等工作;承擔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和後勤保障工作。
(二)社會救助科。擬訂全區民政類社會救助規定;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和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負責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承辦區財政困難民眾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全區社會救助信息化管理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三)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科(社會組織管理科)。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訂全區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社會組織進行日常監管和執法監督;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引導社會組織發揮作用;承擔區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擬訂全區社會工作、志願者服務發展政策、標準和職業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四)社會事務科(區地名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工作;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擬訂全區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區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牽頭協調全區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全區慈善宣傳教育和評選表彰;負責慈善信託和備案、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區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負責管理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和地名;提出行政區劃調整建議,承擔全區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係的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編繪出版區域地圖;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擬訂全區地名管理服務辦法,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的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監管工作,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編纂地名書籍。
(五)養老服務科。擬訂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推動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