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通知》是南京市2003年1月1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3-01-1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3-01-1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南京市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改進和規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財政部第14號令)以及《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於改進和加強我省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02〕60號)等檔案精神,現就我市加強和改進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以下簡稱“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在發生公司制改制、對外實物投資、合併、分立、清算、股權比例變動、資產置換、拍賣、產權轉讓、租賃、資產涉訴及其他影響國有權益等行為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經各級政府及其授權部門批准,國有資產實施無償劃轉以及國有獨資企業間合併、產權(資產)劃轉、置換、轉讓可以不評估。
南京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國資辦”)負責全市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市國資辦、區縣財政(國資)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管理對維護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切實履行國有資產的監管職責。
二、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由產權持有(或占有)單位(授權經營公司對所投資企業由投資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獨立進行,並簽訂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同一經濟行為或資產評估項目涉及多個產權持有單位的,必須委託同一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國有股最大股東的資產關係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持股比例相等的,由產權變動的一方按資產關係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
產權持有單位、資產占有單位在進行資產評估時,必須如實提供所需各種基礎資料,不干預中介機構評估工作,為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開展工作提供條件。資產占有單位對提供的會計、資產等與評估有關的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涉及國有資產權益變動的下列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1)公司的設立、合併、分立和終止;(2)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資產置換、收購等;(3)向境外實物投資或轉讓、出售國有產權或股權;(4)同級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經濟活動事項。其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市國資辦核准,其他核准評估項目按照資產關係實行分級管理,市級評估項目由市國資辦核准,區縣項目由區縣財政(國資)部門核准。核准制範圍以外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備案制,按照資產關係由市、區縣分級管理。
四、市級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1)資產占有單位發生屬核准範圍的評估項目時,應先填寫《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情況說明表》,經產權主管單位同意後,報市國資辦;(2)評估報告原則上應在確定的評估基準日後3個月內提出,超過3個月的應由評估機構和有關單位作出書面說明;(3)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由產權主管單位初審並發表審核意見,向市國資辦提出書面核准申請;(4)市國資辦收到核准申請後,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規範要求的,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核准檔案。
五、市級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1)產權主管單位對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報市國資辦;(2)市國資辦對材料齊全的評估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手續。
六、對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度。評估項目資產賬面價值在1億元以上的評估項目由市國資辦組織專家評審,以提高資產評估管理水平,加強科學管理和民主決策。專家評審小組由市國資辦、評估機構以及相關科研、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專家評審實行迴避制度。
七、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核准檔案、備案檔案是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定、工商登記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檔案。資產占有單位應實行重大資產評估項目評估結果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產權持有單位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合理確定國有資產交易價格。實際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10%以上的,產權持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原核准或備案機關做出書面說明。
八、資產評估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把好評估報告質量關。一是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評估程式、方法和標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資產評估,做到評估程式規範、報送資料齊全、法律手續齊備。二是要公平競爭,不得採用回扣、低價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資產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由評估機構及簽字的註冊資產評估師共同承擔。
九、市國資辦和區縣財政(國資)部門應依法行使監督職能,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及資產評估中介機構的相關行為和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進行行政檢查。市國資辦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評估項目的抽查工作。區縣核准、備案的項目原則上由區縣財政(國資)部門負責抽查,市國資辦可根據需要組織重點抽查。
十、產權持有單位、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經濟行為或評估結果無效:(1)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的;(2)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項目評估的;(3)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向評估機構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4)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導致評估結果失實的;(5)應當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的。國有產權持有(占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註冊資產評估師在資產評估過程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市國資辦、區縣財政(國資)部門建立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備案統計報告制度。各區縣應於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資產評估核准、備案項目統計匯總後上報市國資辦。
十二、市國資辦負責市屬集體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市屬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參照本通知執行。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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