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擔保業協會,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檔案的要求,為實現擔保行業自律管理和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南京市內眾多擔保機構、中介機構、合作銀行、中小企業及相關個人自願參加的中小企業融資合作平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擔保業協會
- 詞性:名詞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簡介:自律公約
協會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
協會簡介
南京市擔保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南京市金融辦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南京市擔保業協會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逐步規範擔保行業行為,實行行業自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擔保機構呼聲,維護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按照國際行業管理慣例,實行自我規範、自我完善,會員權利平等、資源共享;貫徹政府政策意圖,努力促進我市信用擔保業的健康發展與南京經濟持續發展。
業務範圍
對全市信用擔保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制定行業標準、開展國際交流及人才培訓、諮詢服務等。
協助具備資信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為會員單位提供資信評定等社會中介服務;
為會員單位開展業務提供推介服務;
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擔保創新、風險控制、信用管理、國際合作等信息諮詢服務;
為會員單位提供經營管理、項目論證、培訓、考察等擔保配套服務;
組織開展銀行、擔保機構及企業合作與發展的學術研討及經驗交流活動;
協助政府部門及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機構發布專業信息、提供信用證明、制定行業標準及規範、行業準
入資格資質審核工作;
提供擔保推介及配套服務,建立信用擔保信息交流平台;培訓信用擔保行業從業人員;
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及有關行業發展的其它服務活動。
協會章程
南京市擔保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南京市擔保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的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南京市擔保業協會。英文名稱:Guarantee association of Nanjing,英文縮寫:GANJ。
第三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全市信用擔保機構及其它相關機構、個人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 本會宗旨: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逐步規範擔保行業行為,實行行業自律;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擔保機構呼聲,為會員服務,維護擔保機構的合法權益;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按照國際行業管理慣例,實行自我規範、自我完善,會員權利平等、資源共享;貫徹政府政策意圖,努力促進我市信用擔保業的健康發展與南京經濟持續發展。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金融發展辦公室和登記管理機構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江蘇省南京市中山南路501號通服大廈15樓A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對全市信用擔保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制定行業標準、開展國際交流及人才培訓、諮詢服務等。
(一)協助具備資信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為會員單位提供資信評定等社會中介服務;
(二)為會員單位開展業務提供推介服務;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法規、擔保創新、風險控制、信用管理、國際合作等信息諮詢服務;
(四)為會員單位提供經營管理、項目論證、培訓、考察等擔保配套服務;
(五)組織開展銀行、擔保機構及企業合作與發展的學術研討及經驗交流活動;
(六)協助政府部門及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機構發布專業信息、提供信用證明、制定行業標準及規範、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工作;
(七)提供擔保推介及配套服務,建立信用擔保信息交流平台;培訓信用擔保行業從業人員;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及有關行業發展的其它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可以為單位或個人,包括:
1、全體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擔保機構;
2、其他信用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典當機構、資信(產)評估、會計審計、產權交易、公證鑑定、法律服務、創業輔導等各類社會化中介組織;
3、與企業相關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社會團體。
4、業內或相關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專家、學者等。
以上各類信用擔保及與信用擔保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經濟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表參加成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發生變化,須由會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本會秘書處備案,辦理變更或退會手續。
第九條 本會會員條件:
1、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2、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社會化服務組織具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有較高水平的預防控制風險能力,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連續二年無重大經濟、民事糾紛;
5、科研、教學和社團組織在其本行業、本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或業務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表;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認繳入會會費;
4、由本會理事會委託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優先獲得本會推介擔保及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方面的服務;
4、向本會諮詢擔保及相關業務的有關情況;
5、向本會反映、舉報與擔保有關的情況和問題;
6、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及其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保守本會秘密;
6、向本會提供信息。
第十三條 會員申請入會須按規定辦理手續,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辦理會員入會及退會手續。
第十四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不遵守本會章程或有違法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如破產,視為自動取消會員資格。如被另一方企業兼併,被兼併方的會員資格自動取消,另一方可申請入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1、討論決定本會的方針和任務;
2、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3、選舉和罷免理事;
4、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1、理事會提議;
2、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提議。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入會、退會、除名等事項;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本業務領域內學有所長,或有較豐富的實踐經驗;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
2、會員及有關單位、個人的資助、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其他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的,必須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__年__月__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約
南京擔保業協會自律公約
第一條 為促進南京市信用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規範行業從業行為,充分發揮擔保機構在市場交易中的信用紐帶作用,維護擔保市場秩序,建立行業自律制度,保護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以及擔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全體擔保協會會員單位決定以身作則,倡導自律,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擔保機構是指經政府管理部門批准,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為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擔保職能的各類擔保公司、擔保中心等法人實體。擔保從業人員是指各擔保機構內從事擔保業務或擔保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南京市擔保業協會為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
第四條 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遵守《擔保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國家有關擔保行業發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擔保程式,熱情為客戶服務、以人為本,認真辦理擔保業務,並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合理收費。積極推進擔保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自覺接受政府指導、監督。不違法,不規避法律、法規,不從事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五條 自覺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環保政策和技術發展政策,致力於將局部利益同國家整體利益結合在一起。不支持和擔保國家命令禁止產業和產品的建設項目、低水平重複建設項目、嚴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從事擔保項目決策活動,必須經過規定程式,按照市場原則、效益原則、規避風險原則,民主科學決策。不以行政方式干預企業決策許可權內的事項。不損害擔保者權益、被擔保者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七條 擔保機構的資本金不得低於國家規定。資本金必須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不以欺騙手段虛報註冊資本。
第八條 會員單位自覺執行國家頒布的財務制度和行業管理規定,實行科學管理,防止過度擔保和超限額擔保,在規避可預見風險的前提下參與各類擔保活動。
第九條 積極督促擔保機構建立內部業務統計制度,定期向政府管理部門、工商行政部門、稅務部門、合作銀行、擔保業協會等機構如實反映情況、提供信息資料和編制報表,不隱瞞真情,不講假話,不造假賬。
第十條 嚴格執行與銀行的合作協定,維護雙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誠合作。擔保貸款出現逾期時,應當按契約約定及時履行契約義務。
第十一條 鼓勵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之間開展正當交往與合作,支持擔保機構之間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競爭,以提高擔保機構的服務質量和風險控制水平。反對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倡導擔保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時刻維護行業利益和整體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謀發展。
第十二條 自覺維護擔保客戶的合法權益,保守客戶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戶提供的信息從事任何與擔保無關並有損客戶利益的活動。
第十三條 積極參加行業內機構評級工作,提高機構信息透明度的準確性,逐步開展對客戶的信用評價和聯合徵信工作,實現行業內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加強行業業務信息溝通和協作,積極探討和研究本行業發展戰略,為行業的健康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五條 會員都必須依法提高自身的信用透明度,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第十六條 南京市擔保業協會負責監督實施本公約,並由南京市擔保業協會秘書處負責向公約成員單位傳遞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利益,並對成員單位遵守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和檢查。
第十七條 本公約會員單位應充分尊重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
第十八條 協會會員單位之間發生爭議時,應以維護社會和行業整體利益為重,積極努力以協商的方式解決爭議。當協商難以達成時,也可請求公約執行機構進行調解。
第十九條 公約會員單位違反本公約,其他會員單位均有權及時向公約執行機構進行檢舉。經查證屬實且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公約執行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通報、取消公約會員資格或建議政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處理。
第二十條 協會將定期對會員單位履行公約的情況進行調查,逐步建立評優機制,對履行良好的成員單位予以通報表揚,以資鼓勵。加入本公約單位及其人員應當自覺履行本行業的自律義務:
一、不利用媒體或者其他方式誇大、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
二、不故意詆毀、貶損其他擔保機構、擔保從業人員的聲譽;
三、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當利益;
四、不給付或者承諾給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不採用不正當方式壟斷擔保業務、不低價競爭客戶;
六、不惡意串通擔保當事人或金融機構,提供虛假擔保;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所有會員單位均有權對公約執行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證性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經南京市擔保業協會會員單位討論通過後生效,經公約執行機構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的解釋權屬於南京市擔保業協會,本公約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