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南京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是南京市市政府為加強城市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88號
  • 發布日期:2000-09-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修改的決定,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88號
【發布日期】2000-09-07
【生效日期】2000-09-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號)
《南京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8月3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宏民
二000年九月七日
南京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園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園(以下稱公園),是指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的公共綠地及供公眾休憩、觀賞、進行文化娛樂和科學普及活動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古典園林、經市政府及以上單位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等。
第三條本市市區範圍內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所屬的公園,以及單位自建的收費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南京市園林局是本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公園管理工作。區園林管理部門負責其所屬公園的管理工作。
各公園設立的公園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物價、環境保護、工商行政、市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第六條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公園發展規劃,經市建設、規劃等部門綜合平衡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發展規劃。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部門劃定公園的保護範圍。在公園保護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當在建築物的高度、色彩、體量上徵求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公園新建、改建、擴建計畫和設計方案,由公園建設單位按照公園的特性、規模和發展方向編制,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規定報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批准。
古典名園的修復、設計方案,必須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九條公園的園林綠化設計方案,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公園的其他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條公園園林綠化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三章 保護管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綠化用地用途或者占用公園綠地。
確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公園綠地的,必須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補償重建公園綠地的土地和費用;臨時占用公園綠地的,必須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臨時占用手續,占用期滿後予以恢復原狀。
第十二條公園內供遊覽、休息用的建築物和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保養,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公園內樹木的砍伐、移植和大修剪必須報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公園內的古樹名木和文物古蹟;嚴禁砍伐古樹名木,確需移植的,按照《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動物園應當加強對園內動物的飼養、保護、繁育和研究,擴大珍稀動物物種,依法做好動物的引進、交換等工作。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公園內排放煙塵、有害氣體,傾倒廢棄物,不得向公園內水體排放污水。
第四章 園景園容管理
第十七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加強園景園容管理:
(一)公園的景觀、設施、環境質量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二)公園內綠化配置應當科學合理,喬、灌、花、草層次分明,色彩豐富,功能顯著,配套小品應當保持完好,並具有藝術性;
(三)公園內園林植物應當合理管理,保證植物生長旺盛,無明顯病蟲害和枯死枝條;
(四)公園內樹木修剪合理,綠籬完整美觀。草坪地被養護科學,修剪及時,無明顯雜草、斑禿、積水現象。花壇內植物搭配合理,具有藝術性。
第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管理,按規定設定環衛設施,保持園容整潔,及時打撈水面漂浮物,保持水體清潔。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園內焚燒樹枝樹葉、垃圾等雜物。
第二十條在公園內從事商業、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以及設定遊藝、遊樂、康樂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景觀相協調,並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在公園內設定廣告必須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遊園管理
第二十二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遊園服務規範,管理、服務人員必須按照規範要求為遊客提供文明、熱情、周到、方便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公園入園收費和其他收費以及銷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擅自調整。
公園入園收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老人、殘疾人、現役軍人等實行優惠。
第二十四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園內設定導遊圖牌和符合《公共信息標誌用圖形符號》要求的服務標示牌。
第二十五條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綠化和設施,遵守公園管理規定,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公園;
(二)攜帶有礙人身安全、環境衛生的寵物進入公園;
(三)恐嚇、捕捉或者傷害動物,翻越動物保護圍欄;
(四)損毀樹木花草;
(五)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六)未經公園管理單位批准,擅自駕(騎)車進入公園;
(七)酗酒鬧事,影響遊園秩序;
(八)其他損害公園綠化、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經批准進入公園的車輛應當在指定的停車地點有序停放。
第六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園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加強公園內展覽和遊樂活動的安全管理,按規定設定遊客須知、警示標誌、安全保障和環境衛生設施。
第二十八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表演等遊樂活動,應當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不得損壞公園綠化景觀,按照規定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並經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設定涉及人身安全的遊藝、遊樂、康樂設施,購置前必須向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安裝竣工後,報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等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並按規定定期檢測、維修和保養。
遊藝、遊樂、康樂設施操作人員,應當經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公園內的機動車及特種設備應當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第三十一條公園內供遊覽、娛樂、救生用的各種船艇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投入營運。
第三十二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做好防火、防風、防雪、防汛、防山體滑坡等預案工作。
第三十三條公園內的餐飲、食品銷售等服務點,應當做到貿易計量準確,食品、食具衛生。禁止銷售不合格、偽劣、失效、變質食品。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公園的園林綠化設計方案未經批准即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經批准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五條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公園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設計、施工單位各處以綠化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擅自占用公園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可以並處所占綠化用地面積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險品進入公園;
(二)攜帶有礙人身安全、環境衛生的寵物進入公園;
(三)恐嚇、捕捉或者傷害動物,翻越動物保護圍欄;
(四)損毀樹木花草;
(五)在禁止游泳的水域游泳;
(六)未經公園管理單位批准,擅自駕(騎)車進入公園;
(七)酗酒鬧事,影響遊園秩序。
第三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安裝涉及人身安全的遊藝、遊樂、康樂設施進行經營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上述處罰由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公園管理機構執行。
違反本辦法依法應當由建設、規劃、國土、市容等部門處罰的,由上述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園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五縣範圍內公園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山陵園、雨花台烈士陵園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南京市園林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為了加強政府規章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家、省、市關於證明事項清理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相關要求,經對本市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下列政府規章分別予以修改:
二、對《南京市城市公園管理辦法》(第188號令)作出修改
1.將第八條修改為:“公園新建、改建、擴建計畫和設計方案,由公園建設單位按照公園的特性、規模和發展方向編制,建設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管理。”
2.刪去第九條、三十四條。
3.刪去第十條中的“、施工”。
4.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確因城市建設需要占用公園綠地的,按照城市綠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5.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在公園內從事商業、文化娛樂等經營活動,以及設定遊藝、遊樂、康樂和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景觀相協調。”
6.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城市公園綠化工程設計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城市綠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設計單位予以處罰。”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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