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志學會

南京市地方志學會是南京地區修志編鑒工作者和有關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民眾性、非營利性的學術團體。學會接受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南京市地方志學會的前身是南京年鑑研究會。南京年鑑研究會成立於1998年,2005年11月正式更名為南京市地方志學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地方志學會
  • 外文名:Local history society of Nanjing City
  • 性質:學術團體
  • 成立時間:1998年
  • 前身:南京年鑑研究會
學會概況,學會章程,

學會概況

學會宗旨:
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團結、聯繫和組織南京地區熱心研究地方志的專家學者和修志編鑒工作者,開展地方志學術研究,進行國內外學術交流,為建立新方誌理論,繁榮地方志事業做出貢獻,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學會業務範圍:
(一)廣泛團結全市從事地方志、年鑑的編纂、整理、研究、教學、出版等方面的專業人員,團結一切
熱心支持方誌事業的國內外人士,開展有關學術活動。
(二)對修志編鑒過程中遇到的理論與實際問題組織專題研討。
(三)組織地方志專題講座、修志編鑒人員業務培訓。
(四)收集、整理、點校、出版有關南京地方文獻資料。
(五)組織撰寫、出版南京歷史研究專著。
學會掛靠單位:
南京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
學會地址:
南京市北京東路41號28號樓。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南京市地方志學會(簡稱市地方志學會)。英文全稱:NanjingLocalHistorySociety
第二條 市地方志學會是南京地區從事地方志編纂工作與學術研究的團體和人員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市地方志學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南京地區地方志工作者和相關專家學者、文史愛好者,在方誌的理論和具體問題研究、編纂業務、組織管理和開發利用等方面開展學術活動,為繁榮地方志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市地方志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地方志學會住所為南京市北京東路41號28號樓,郵編2100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市地方志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鼓勵會員加強政治理論和地方志業務基礎知識的學習,提高思想水平和地方史志業務及理論水平,培養有志於地方志事業的人才。
(二)積極組織地方志的學術活動,開展地方志理論研究,交流地方志書、年鑑編寫和舊志整理、開發利用等工作的經驗,壯大方誌理論隊伍。
(三)加強與市內外方誌、文史學術團體之間的聯繫溝通,開拓和促進地方志的學術交流。
(四)積極參加優秀志書、年鑑、地情資料、論著的評審活動和學會先進工作者、先進集體等的評選活動,積極宣傳地方志書、年鑑、地情資料和舊志整理及理論研究等方面的優秀成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市地方志學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市地方志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市地方志學會的意願;
(三)市級機關有關部委辦局、軍隊、武警的史志機構和各區縣從事地方志編纂、研究的史志機構及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的學術團體,以及市內有關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相關專業團體;
(四)有志於地方史志研究的地方志系統之外的各界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集體或個人);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市地方志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市地方志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市地方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市地方志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市地方志學會章程,執行市地方志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市地方志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市地方志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市地方志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與信息。
(六)團體會員單位應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會員工如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市地方志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學會章程;
(二)決定學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核學會經費收支情況;
(六)選舉新一屆理事會;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選舉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表彰獎勵方誌優秀論文及學會活動積極分子;
(七)總結學會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市地方志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市地方志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市地方志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市地方志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市地方志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期限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市地方志學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市地方志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市地方志學會會長或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領導學會實現本屆理事會的工作目標,對整個學會工作負領導責任;
(五)會長有權決定處理學會的緊急事務,事後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匯報。
第二十九條 市地方志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辦理新會員入會有關手續;
(四)執行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負責組織協調,承辦理事會所決定的工作;
(五)負責組織草擬學會活動計畫、總結及有關檔案,並負責實施、檢查結果;
(六)擬定學會年度經費預算;
(七)承辦市社科聯和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市地方志學會經費來源:
(一)市地方志學會會員費;
(二)單位和社會的捐贈;
(三)政府和主管、主辦單位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市地方志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知。
第三十二條 市地方志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市地方志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市地方志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市地方志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市地方志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市地方志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市地方志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理事會審議表決。
第四十條 市地方志學會修改的章程,在理事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市地方志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市地方志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市地方志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時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市地方志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市地方志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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