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是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由華僑、外籍華人、港澳人士在境內投資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本會接受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僑商投資企業協會
- 外文名:Nanj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 批准部門:南京市政府
- 登記管理:南京市民政局
- 英文簡稱:NOCCC
協會章程,本會宗旨,業務範圍,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京市僑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Nanjing Overseas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簡稱為NOCCC)。
第二條 本會是南京市政府批准成立,由華僑、外籍華人、港澳人士在境內投資企業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僑務、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加強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南京現代化建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南京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南京市僑辦)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是南京市南瑞路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中國政府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中國改革開放的發展情況和投資環境。受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協助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為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工商界人士來南京投資創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資關係,以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等方面的經驗;推動企業增強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能力。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港澳人士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四)根據會員事業發展的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不斷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六)開展同國內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華僑華人、港澳人士在境內投資及其合法權益維護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編輯出版會刊及其他有關僑商投資企業經營和活動的宣傳資料;
(八)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單位會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華僑華人、港澳人士投資企業;
團體會員是指在各省、市以上城市和華僑華人、港澳人士投資企業相對集中地區成立的僑商組織;
個人會員是指華僑華人、港澳人士在境內投資且不擔任企業法人的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需履行的義務如下: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企業有相當的規模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三)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願意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一次性收取,終身會員)
會長 100 萬
執行會長單位 50 萬
常務副會長單位 20 萬
副會長單位 10 萬
常務理事單位 3 萬
理事單位 1 萬
會員單位 3 千
(五)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經各區以上的僑務辦公室推薦或本會兩位以上理事的舉薦;
(二)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三)提交在市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四)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五)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五)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會員資格依程式終止後,不退還該會員此前所交各項費用:
(一)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失去法人資格者;
(二)超過一年未繳納會費以及長期無故不出席本會活動的。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可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觸犯中國刑法並已被定罪的。
執行會長單位 50 萬
常務副會長單位 20 萬
副會長單位 10 萬
常務理事單位 3 萬
理事單位 1 萬
會員單位 3 千
(五)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經各區以上的僑務辦公室推薦或本會兩位以上理事的舉薦;
(二)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三)提交在市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四)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五)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五)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會員資格依程式終止後,不退還該會員此前所交各項費用:
(一)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失去法人資格者;
(二)超過一年未繳納會費以及長期無故不出席本會活動的。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可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二)觸犯中國刑法並已被定罪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五)討論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的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是當然理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執行會長、副會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召開特別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建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執行會長、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副會長兼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必須擁護中國政府的大政方針,在華僑華人工商界有較高的社會聲望;
(二) 在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本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需由其它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處理本會其他需要會長處理的事務。
第三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因特殊情況,上述秘書長職權也可經會長指定一位常務副秘書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和秘書長負責。
(六)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任滿後轉任本會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離任後可轉任本會顧問;本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的提名需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
(四) 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五)討論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的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是當然理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執行會長、副會長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可召開特別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建議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執行會長、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常務理事會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副會長兼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必須擁護中國政府的大政方針,在華僑華人工商界有較高的社會聲望;
(二) 在經濟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本會會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需由其它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處理本會其他需要會長處理的事務。
第三十一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執行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因特殊情況,上述秘書長職權也可經會長指定一位常務副秘書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和秘書長負責。
(六)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任滿後轉任本會名譽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離任後可轉任本會顧問;本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的提名需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不得兼任監事長、副監事長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諮詢和建議;
(四) 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和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 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規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三)有關方面或華僑華人、港澳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協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三)有關方面或華僑華人、港澳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四)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協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修改時,需由常務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因故終止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3年 11月29 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僑務、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加強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和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南京現代化建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中國政府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中國改革開放的發展情況和投資環境。受政府部門和會員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協助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為海外華僑華人、港澳工商界人士來南京投資創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資關係,以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等方面的經驗;推動企業增強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能力。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港澳人士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四)根據會員事業發展的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不斷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通過多種形式,加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六)開展同國內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華僑華人、港澳人士在境內投資及其合法權益維護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編輯出版會刊及其他有關僑商投資企業經營和活動的宣傳資料;
(八)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