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

南京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

南京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物業保修金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17年5月2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以寧政規字〔2017〕9號發布印發《南京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並於2020年進行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7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寧政規字〔2017〕9號 
  • 現行版本:2020年修訂版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寧政規字〔2017〕9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
(2020年修訂版)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保修金管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使用和維修,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和《南京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項目物業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在物業保修金交存期限內交存,用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內維修費用的專項資金。
前款所稱物業保修金交存期限為五年,起始日自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管理項目承接查驗,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完成前期物業管理項目承接查驗備案起計算;分期開發的項目,交存期限自項目最後一期完成前期物業管理項目承接查驗備案起計算。
第四條 物業保修金的管理遵循“統一交存、權屬不變、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保修金的統一監督管理;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保修金的歸集、使用審核和日常監督管理,並可指定當地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從事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保修金監管工作。
第六條 物業保修金的交存標準按照物業建築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物業建築安裝成本的市場變化情況,適時調整並公布物業保修金的交存額度。
第七條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選定當地金融機構,委託其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物業保修金的專戶管理機構,並在專戶管理機構開立物業保修金專戶。
第八條 開立物業保修金專戶,應當按照交存單位設賬,按開發項目設分賬。交存期限內,交存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工商登記等有關證明材料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存儲戶名變更手續。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確認變更後3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予以相應變更。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不動產物權首次登記前,應當根據規劃核准的當期項目總建築面積,按標準將物業保修金交存於專用賬戶,取得繳款憑證。本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物權首次登記前,包括辦理房屋預(現)售手續環節。
第十條 交存期限內,物業保修金不足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補交。物業保修金賬面餘額不足初始交存額的二分之一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補交。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將補交資金存入專用賬戶。
第十一條 物業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接到維修申請後拒不履行保修責任的,申請人可以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進行督促,並提供保修期限證明等材料。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督促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經督促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的,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議事規則憑維修工程項目說明、維修工程實施方案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申請使用物業保修金,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物業服務企業、相關業主可以作為使用申請人。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發維修工程項目說明、維修工程實施方案的示範文本。
第十三條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保修金使用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向申請人出具準予使用通知書。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取得準予使用通知書後,按照已申報的維修工程實施方案組織維修。申請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組織維修,並與維修施工單位簽訂工程契約。
第十五條 竣工驗收合格後,申請人持施工契約、工程驗收報告、工程款使用證明、工程決算報告等有關材料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申請劃轉物業保修金。決算費用在八千元(含)以上的,應當同時提交有資質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出具的審價報告。
符合保修金劃轉條件的,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應當將保修金劃轉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日)。公示期滿後,出具保修金劃轉通知書,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保修金劃至申請人。
第十六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物業保修金使用範圍: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於人為損壞,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維修責任的;
(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功能升級、改造或更新的;
(三)建設單位已實施保修並已達到設計使用功能的。
第十七條 物業保修金交存期滿後,建設單位可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申請退還保修金。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將保修金餘額退還建設單位,並將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物業區域內公示10日。
第十八條 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應當每年最少一次向建設單位傳送物業保修金對賬單。建設單位可以隨時查詢本單位資金賬戶的使用、結餘情況。建設單位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覆核。接到覆核申請後,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應當予以覆核,並於7日內將覆核結果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物業保修金統計報表管理機制。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當地物業保修金交存和使用情況統計報表。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全市物業保修金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物業保修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物業保修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保修責任。對於拒不履行保修責任的,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處理,並可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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