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7〕1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
辦法全文
南京市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居民、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促進
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處理,依據《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低價值可回收物,指具有一定循環利用價值,單純依靠市場調節難以有效回收處理,需要經過規模化回收,集中處理才能夠重新獲得循環使用價值的廢玻璃類、廢木質類、廢軟包裝類、廢塑膠類等固體廢物。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工作的組織推進、指導、監督管理以及支付相關服務費用。
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措和撥付。商務、供銷社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鼓勵物業、環衛等企業參與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
第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通過政府採購方式向企業購買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處理服務,並簽訂購買服務契約。處理服務、回收服務分別由市、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採購。
玄武、秦淮、建鄴、鼓樓、棲霞、雨花台區的回收服務費用由各區級財政承擔,處理服務費用由市級財政承擔。其他區回收、處理服務費用由各區級財政承擔。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生活垃圾的收運處置成本為依據制定採購指導價,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回收處理服務單價。
第七條 回收處理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電子計量系統,系統數據接入城市管理部門監管平台。相關監管部門可以通過監管平台,依法調取、查詢相關數據信息。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分別對低價值可回收物處理、回收量進行審核。
第八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按季度向市、區財政部門書面提出撥付資金需求,市、區財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核定處理、回收服務資金,並將資金撥付至回收處理企業。
第九條 市、區城市管理部門通過現場核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回收處理企業的台賬、計量系統、監管設備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回收處理企業違反有關規定,可向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市商務、財政部門,制定《南京市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目錄》,每年根據市場情況對下年度的目錄進行調整並公布。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辦法解讀
制定背景
生活廢品“利大搶收、利小少收、無利不收”是普遍現象,也是市場規律,但是卻造成大批低價值可回收物混入生活垃圾,既加重垃圾處理設施負擔,又造成資源浪費。針對這個問題,制定了《南京市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提出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辦法,引導企業開展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處理,做到低價值可回收物的應收盡收,進一步促進垃圾源頭分類和資源回收利用。
回收種類
低價值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廢玻璃類、廢木質類、廢軟包裝類、廢塑膠類等,由市城市管理局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制定《南京市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目錄》,根據每年市場價格、回收條件等因素對納入回收範圍的具體種類進行適當調整並公布。
服務方式
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前端回收服務由各區城管局組織購買,後端處理服務由市城管局組織購買,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企業,支持企業整合現有回收人員、站點,將回收力量向前端延伸,開闢新的回收處理渠道,切實發揮垃圾減量、資源循環利用效益。
服務單價
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採購指導價,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是低價值可回收物從生活垃圾中分類出來,節省了生活垃圾收運、處理費用,將節省下來的費用用於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處理。二是滿足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過程本身的成本,讓回收、處理企業有利可圖。最終通過公開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回收處理服務單價。
計量審核
城市管理部門在辦法實施前制定詳細的計量和監管辦法,區、市城管局分別對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處理量進行審核,建立台賬記錄和監管平台,準確掌握低價值可回收物收集、運輸和處理各個環節的數據,相互比對、印證,確保計量準確。區、市財政局對回收、處理量核定後支付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