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外向型農業若干政策的意見》是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9月2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外向型農業若干政策的意見
- 行業:農業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02
【生效日期】1992-09-02
【失效日期】暫無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外向型農業若干政策的意見(1992年9月2日寧政發〔1992〕214號)
為了推動我市農業出口創匯,利用外資和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發展外向型農業有關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外商通過多種形式來我市進行農業投資。興辦農林牧漁產品深度加工企業、農產品生產銷售一體化企業;開發農業資源,發展種植業和養殖業;參加農副產品出口基地開發和外向型農業開發等。
二、新辦“三資”農業企業,在批准建設期內免繳土地使用費。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開發,10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利用外資開發荒山、荒地、荒水,暫緩交土地出讓金,投產後五年內免徵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
三、對成片開發,用於發展外向型農業的土地,實行有償出讓,成片批租。有償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年限最高為50年,出讓金可低於工業用地價格。國營農林場圃和農口部門、單位與外商合資合作興辦農業及其他加工業項目,土地使用權可以估價入股。
四、外商投資的農業創匯企業、出口基地和開發區內企業,凡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總產值50%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開發名特優新農產品3年內免徵農林特產稅。
五、對當年出口產品產值比重達到50%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減免稅期滿後,納稅有困難的,經稅務部門核定,可繼續五年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對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期滿後3年內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外商投資的出口創匯企業和農副產品出口基地,所需進口的各種機器設備、原輔材料、零部件等,由海關按有關規定辦理減免稅證明手續。發展出口農業產品加工項目所進口的種子、種禽、種苗,1993年以前免徵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或產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