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征撥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征撥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於1984-07-06發布並生效。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7-06
【生效日期】1984-07-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征撥用地有關事項的通知
(1984年7月6日)
為了減少環節,加快辦事速度,市人民政府決定授權市城鄉委負責征、撥用地審批及上報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以來,市政府已經批准征、撥用地而尚未辦理轉戶、供糧等手續的,請市公安、糧食等有關部門憑市規劃局所發征、撥用地通知書,抓緊補辦。今後,市規劃、房地產局仍按各自分工辦理土地征、撥手續,市城鄉委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審核同意後,按照省、市批准許可權負責發出征、撥用地通知書,同時抄報市政府備案。市公安、勞動、糧食、規劃、房地產局等部門和建設單位憑此通知書辦理轉戶、供糧等有關手續。
二、征、撥用地面積超過一百畝、征地後需撤銷生產隊建制和涉及一些要害地區、重要建築的用地,應先約請市政府有關領導現場察看後再予定點劃線,然後辦理有關手續。
三、征、撥用地應儘量採取現場會辦、當場蓋章制度,以簡化手續。具體辦法由市城鄉委與市、區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四、在國家建設征、撥用地過程中,市、區、縣各主管部門必須實行按級分工負責制,努力做到各司其職,嚴格把關。在審批征、撥用地中仍應堅持節約用地,制止亂敲“竹槓”,以保證各項建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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