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暫行辦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建立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暫行辦法,1987年9月25日南京市發布的街道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7-09-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9-25
【生效日期】1987-10-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
關於建立街道居民代表會議制度的暫行辦法
(1987年9月25日)
一、為了使街道在社會工作中更好地發揮組織、協調作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密切政府與民眾的關係,保障居民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促進街道幹部轉變作風,組織駐街單位和民眾共同創建安定團結、環境整潔、生活便利的文明地區,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二、居民代表會議是街道轄區內的民眾監督組織,原則上每年召開一至二次。
居民代表採取民主協商、提名推薦的辦法產生,一般每個居民小組產生一至二名代表。包括駐街的區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代表,熱心街道工作的離退休幹部、職工代表和各居民委員會主任。
三、居民代表會議代表一般任期為三年。主要責任是,宣傳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規;監督和幫助街道工作;對轄區內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提出建議;及時反映民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居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議程是,評議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討論轄區內重要社會事務;檢查代表意見、建議的落實情況。召開居民代表會議的籌備工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五、居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可視情況建立代表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動制度,視察、檢查地區工作,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研究、組織、協調有關工作,聯席會議成員由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和各代表組組長組成。有條件的居民代表會議可設立街道民主管理委員會,負責督促落實代表會議通過的有關事宜。
六、本暫行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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