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口岸企業自備碼頭開放管理暫行規定

《南京口岸企業自備碼頭開放管理暫行規定》是1990年4月16日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員會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口岸企業自備碼頭開放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90-04-16
  • 生效日期:1990-04-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6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04-16
【生效日期】1990-04-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口岸企業自備碼頭開放管理暫行規定
(1990年4月16日)
第一條為了方便和擴大商品進出口,充分利用本企業自備碼頭進出口外貿物資,降低企業運輸成本,對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自備碼頭實行開放,以促進南京地區外向型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開放自備碼頭,系指南京港開放水域內,主要裝卸本企業出口成品、進口原料,且批量大,到船多,需要直接靠泊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專用碼頭(南京港對外開放時明確開放的碼頭除外)。
第三條開放自備碼頭的條件及審批手續
(一)開放條件
1、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數量相對穩定,到船密度較高(月均不少於一艘次)。
2、航道暢通,碼頭應符合“安全港”的要求,具備相適應的靠泊能力;同時具備適應外籍船舶要求的裝卸設施、安全設施和必需的輔助設施,並經港監核准。
3、具備查驗單位必需的工作條件(包括辦公用房、辦公設施等),實施監管、監護的條件,以及監管、監護人員食宿條件。
(二)審批許可權及手續
1、凡需開放的自備碼頭,其經營單位必須正式向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南京市口岸委)提出申請報告,同時報送南京港監、海關、邊防、衛檢、商檢、動植檢、船檢、市經貿委、公安局、規劃局、環保局、南京港務局等有關單位。
2、本著“條件成熟一個開放一個”的原則,由南京市口岸委組織研究和負責審批自備碼頭的對外開放,並抄報上級口岸領導機關。
第四條碼頭管理
(一)碼頭的日常管理由經營單位負責。
(二)南京港務局負責指泊;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為提高泊位利用率,經協商,也可委託碼頭單位進行指泊。
(三)碼頭經營單位應按期向南京市口岸委及有關單位報送其月度計畫和各種規定的報表。
第五條自備碼頭開放需要設定相應的口岸工作機構,明確行政負責人,業務上接受南京市口岸委領導,兼辦南京市口岸委委託的有關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市口岸委派員指導工作。
自備碼頭的口岸工作機構,須經南京市口岸委考核、審查,領取合格證後,方可開展工作。有關合格證發放的實施辦法由南京市口岸委制訂。
自備碼頭工作機構的主要任務是:
(一)對本口岸實施管理、監督;
(二)溝通與口岸部門間的關係;
(三)協調工作中出現的矛盾;
(四)掌握自備碼頭單位的生產狀況、進出口計畫和到船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協調自備碼頭單位內有關部門在裝卸和準備工作中的銜接問題;
(五)掌握到船預確報,對靠船聯檢、檢驗、裝卸船、直至船舶離碼頭的各個環節進行記錄,對船舶數量、在港時間、運量等進行統計;
(六)搞好口岸的治安、安全和涉外管理工作,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對所發生的問題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七)及時向南京市口岸委匯報和反映情況,並協助做好口岸委和監管查驗單位委託和交辦的工作。
第六條監督和查驗
在開放自備碼頭工作的各監管、查驗單位,視工作量的大小,應明確現場工作人數,建立必要的機構,派出現常駐人員;對貨種單一的自備碼頭的監管,各監管、查驗單位在有人負責的前提下,可培訓專業人員協助管理。
第七條進出口貨物經營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查驗單位的要求辦理各項申報手續。應加強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法紀教育,防止走私和其他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八條批准開放後的自備碼頭不再收取監管費,由南京市口岸委向貨主收取口岸管理費,用於口岸建設、管理的各項費用。具體收取辦法和標準由南京市口岸委與物價、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九條對運量小、到船少的裝卸點,仍按非監管點的有關辦法管理,口岸管理由南京市口岸委直接負責,口岸管理費按自備碼頭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十條在南京港開放水域內開放自備碼頭的工作程式、監管等原則,均按一類口岸辦理;開放水域以外的碼頭按國家開放二類口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暫行規定授權南京市口岸委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