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系統論,社會系統學派創始人C·I·巴納德於1939年寫的《經理的職能》一書中提出來的理論之一,認為一個協作系統是由3個基本要素構成的。第一個要素是“協作意願”。協作意願意味著自我克制,交出個人行為的控制權,使個人行為非個人化。協作意願的獲,一般可以採取兩種措施:一是為成員提供物質、威望、權力等客觀刺激,二是通過說服來影響成員的主觀態度,包括培養成員的協作精神和團隊精神精神等。第二個要素是共同目標,這是協作意願得以產生的必要前提。第三個要素是信息聯繫。協作意願和共同目標。都要通過信息聯繫才能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