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千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千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千陽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全縣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工程建設、建築業、公用事業、物業市場等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制度規劃和管理規定並指導實施。
(二)負責全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設、分配、管理、運營及城區直管公房的資產管理工作。
(三)負責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工作。擬訂全縣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措施,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制度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負責商品房預(銷)售管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縣區房屋徵收與補償和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全縣棚戶區改造統籌管理工作。
(五)負責建築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縣建築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並監督執行;承擔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和監督管理建築市場的職責。指導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施工、監理、招標投標、造價諮詢等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和指導實施;負責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圖審查備案等工作。
(六)負責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城市照明、燃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和戶外廣告設施的行業管理,承擔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和城區綜合執法;負責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工作,組織協調專項整治等重大活動。
(七)負責建築、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縣房屋安全鑑定監管工作;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八)負責建築節能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節能規劃和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和綠化建築推廣套用的管理工作,推進裝配式建築產業發展。
(九)指導村鎮建設、農村住房和重點鎮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
(十)負責城市道路、排水、燃氣、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園林綠化、橋樑、隧道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維護工作;負責城市路燈管理和城市規劃區內景觀照明管理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工程建設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依據縣政府授權,負責有關城市公共資源的特許經營、招標出讓等組織協調工作。
(十三)實施中、省、市規定的城市規劃區有關城市管理執法職責,並實施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1.行使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執法職能(包括行政處罰、監督檢查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處罰中,降低紙質等級、吊銷證牌照除外),主要包括:行使城市規劃實施管理方面(包括地上建築、地下人防工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行使房地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能;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行使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行使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
2.行使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執法職能。
3.行使市場管理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亂擺攤點、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執法職能。
4.行使交通管理方面的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執法職能。
5.行使水務管理方面的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執法職能。
6.行使食品藥品管理方面的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隨意擺放、占道經營、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執法職能。
(十四)負責全縣防震減災工作,組織制定防震減災規範性檔案,制定全縣地震危險區應對工作方案並開展培訓演練;對全縣城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備案管理,開展抗震設防安全隱患排查,督查檢查農村民居抗震設防工作,負責地震監測預報、地震巨觀觀測管理工作;負責防震減災知識及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實施。負責全縣建築施工領域防雷電設施的安全監管。
(十五)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建設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1.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畫;負責全縣人防工程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核報批、預算決算、竣工驗收及質量監督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審批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許可,負責和協調指導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及臨戰前的工程保障工作。
2.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檢查城市總體規劃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4.擬定和修訂人民防空城市防空襲預案及相關保障方案。
5.制定全縣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計畫;指導開展人民防空防災知識教育;組織人民防空防災幹部教育培訓,開展人民防空防災科學技術研究。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任務。

內設機構

一、政秘股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對外聯絡、新聞宣傳、信息報送、印鑑管理、負責會議組織、材料起草、機關文書、檔案管理,信訪、保密、綜治、精神文明、工作督查任務目標等工作。
二、業務股
分管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的會審和工程項目督查、防洪防汛、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審定工程的預(決)算,年度、月、季業務計畫和總結,市、縣列重點項目的建設、資料收編、匯總和驗收、全年目標任務的分解、督辦和爭資金任務的落實、負責兩辦重點工作政務督辦、招投標、工程竣工驗收等工作、各項契約的草擬、簽訂、實施及行政效能執法、工程分類管理,各項執法及對外法規、法律的貫徹落實、招商引資、危房改造工作,進展匯報和資料整編裝訂歸檔工作工作。負責固定資產投資、城建年報、園林綠化、統計、行政審批、城鎮管理、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工作。
三、人防減災股
1.制定全縣人民防空防災宣傳教育計畫;指導開展人民防空防災知識教育;組織人民防空防災幹部教育培訓,開展人民防空防災科學技術研究。
2.指導全縣縣城民眾防空組織的組建和訓練。
3.擬定和修訂人民防空縣城防空襲預案及相關保障方案。
4.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縣城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縣城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5.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縣城建設相結合規劃,檢查縣城總體規劃貫徹落實人民防空要求及人民防空建設規劃情況,依法對縣城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6.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畫;負責全縣人防工程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核報批、預算決算、竣工驗收及質量監督、定額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審批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許可,負責和協調指導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及臨戰前的工程保障工作。
7.貫徹執行人民防空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人民防空建設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8.完成縣住建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四、物業辦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擬定我縣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2、負責抓好全縣物業管理工作,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監督,指導成立業主委員會並正常運轉。
3、規範物業服務企業市場準入,嚴格審核物業服務企業及法人資質和相關人員證書。
4、依法監督管理物業服務市場的招投標工作,強化物業服務企業的項目備案,監督業主委員會,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契約及履行情況,確保業主利益、企業利益相平衡。
5、受理物業管理方面的各項信訪投訴案件,並做好回訪工作。
6、定期對物業企業進行綜合考核,加強物業管理監督,促進服務水平提高。
7、負責抓好物業管理統計、歸檔信息收集和管理等工作。
8、負責抓好物業服務企業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及繼續教育工作。
9、認真負責辦理好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城建檔案室
負責全縣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城建檔案儲存中心和城建信息交流、諮詢、服務中心。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建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在主管部門的領導和檔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對全縣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檢查。
3、負責接收和保管本城市規劃區內重要的、需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市建設檔案。
4、採取各種方式開發城建檔案資源,為社會利用提供服務。
5、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實施行業教育培訓。
六、地震局
1.負責全縣防震減災工作,組織制定防震減災規範性檔案、地震監測預案、事業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事業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
2.負責實施全縣城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縣、鎮人民政府建設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地震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
3.負責制定全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負責組織、承辦縣級地震應急演練,指導各鎮、部門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4.負責地震技術標準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管理地震計量工作。
5.完成縣住建局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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