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泉州商會是經湖北省十堰市工商聯合會批准、十堰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由在湖北十堰的福建泉州籍企業家自願發起組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於2011年7月9日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泉州商會
- 外文名:ShiYan 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 成立時間:2011年7月9日
- 性質: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商會簡介,組織構架,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十堰市泉州商會現有會員單位近200家。會員遍布十堰各市、縣(區),會員從事的產業涉及建材裝飾、建築工程、房地產、餐飲娛樂、機械設備、交通物流、商業旅遊資等多個行業和領域。
本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商會以“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我管理”為辦會原則,堅持“建平台,促交流,謀發展,增效益”為目標,以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己任,積極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本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為宗旨。商會以“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我管理”為辦會原則,堅持“建平台,促交流,謀發展,增效益”為目標,以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己任,積極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為會員排憂解難,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
商會的宗旨是:凝聚福建泉州商界精英,整合在堰閩商資源,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升泉州商人形象,構築政商溝通平台,謀求企業共同發展,促進十堰經濟繁榮。商會將不斷加強自身建設,使各項工作程式化、規範化、制度化。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遵照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方針,腳踏實地、團結協作。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思想路線,秉承團結合作、廉潔自律、無私奉獻的工作作風,建立健全會議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辦公室工作制度,用我們的愛心、熱心、信心,內聚人氣,外塑形象,構建和諧環境,展現泉州人風采,共同提高泉州人的社會知名度和良好信譽,辦成團結、文明、進步的商會。
2011年7月9日下午,十堰市泉州商會召開成立大會。和昌(十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吳龍圳當選會長。泉州市統戰部副部長、市工商聯黨組書記蔡文良,市工商聯副主席林平原等領導出席本次大會。長沙泉州商會、武漢泉州商會等兄弟商會到會祝賀。會上,十堰市泉州商會還捐贈了10萬元給當地的貧困大學生。
泉州市統戰部副部長、市工商聯黨組書記蔡文良表示,十堰泉州商會的成立,不僅為泉籍企業家搭建了互助合作的發展平台,也將為泉州和十堰兩地架設了溝通聯繫的橋樑。希望十堰泉州商會要充分發揮橋樑、紐帶的作用,加強自身建設,把商會建成“會員之家”。成為十堰與泉州經貿文化交流合作發展的重要平台。
十堰市泉州商會現有會員單位近200家,會員遍布十堰各市、縣(區),會員從事的產業涉及建材裝飾、建築工程、房地產、餐飲娛樂、機械設備、交通物流、商業旅遊等多個行業和領域。
泉州市統戰部副部長、市工商聯黨組書記蔡文良表示,十堰泉州商會的成立,不僅為泉籍企業家搭建了互助合作的發展平台,也將為泉州和十堰兩地架設了溝通聯繫的橋樑。希望十堰泉州商會要充分發揮橋樑、紐帶的作用,加強自身建設,把商會建成“會員之家”。成為十堰與泉州經貿文化交流合作發展的重要平台。
十堰市泉州商會現有會員單位近200家,會員遍布十堰各市、縣(區),會員從事的產業涉及建材裝飾、建築工程、房地產、餐飲娛樂、機械設備、交通物流、商業旅遊等多個行業和領域。
組織構架
商會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十堰市泉州商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ShiYan 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SQ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十堰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泉州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織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民間商會,屬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團結、凝聚、引導、服務廣大會員,為促進十堰、泉州經濟交流與合作,兩地共同發展和繁榮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是十堰市工商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十堰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5號。
第一條 本會名稱:十堰市泉州商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ShiYan Qua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SQ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十堰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泉州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織成立的非營利性的民間商會,屬社會中介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團結、凝聚、引導、服務廣大會員,為促進十堰、泉州經濟交流與合作,兩地共同發展和繁榮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是十堰市工商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十堰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湖北省十堰市浙江路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方針政策規定;
(二)引導會員積極投身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全面發展,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搭建政府與工商界的溝通橋樑;
(三)開展自我教育,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培養社會經濟骨幹隊伍;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投資、會展、行銷與公共關係等諮詢服務;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五)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協調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六)增進與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七)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公益活動,投身“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八)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代會員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換證、暫住證等項目並收取一定代辦費
(九)為會員建立客戶商業誠信銷售預警機制,為會員溝通商業信息,積極創建信息資源共享平台。
(十)承辦政府和工商聯委託的事項。
第六條: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的方針政策規定;
(二)引導會員積極投身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全面發展,做合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搭建政府與工商界的溝通橋樑;
(三)開展自我教育,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培養社會經濟骨幹隊伍;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投資、會展、行銷與公共關係等諮詢服務;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五)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協調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六)增進與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七)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公益活動,投身“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八)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代會員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換證、暫住證等項目並收取一定代辦費
(九)為會員建立客戶商業誠信銷售預警機制,為會員溝通商業信息,積極創建信息資源共享平台。
(十)承辦政府和工商聯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泉州籍在十堰地區的生產(或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相關經濟組織;是泉州籍的投資者在十堰市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萬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萬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七條: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泉州籍在十堰地區的生產(或銷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相關經濟組織;是泉州籍的投資者在十堰市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萬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萬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三人,副會長十六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或監事會)監事(或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推薦1人。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三人,副會長十六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理事會或常務理事中競選產生,或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或監事會)監事(或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指導單位)推薦1人。監事(或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常務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