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利用外資優惠政策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白浪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縣級事業單位,各大中型企業,駐市各單位: 《十堰市利用外資優惠政策》已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發布單位】十堰市
【發布文號】十政發[2002]26號
【發布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2002-09-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十堰市利用外資優惠政策
(十政發[2002]2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白浪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縣級事業單位,各大中型企業,駐市各單位:
《十堰市利用外資優惠政策》已經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十堰市利用外資優惠政策

外商到我市投資興業,除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利用外資政策外,還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第一條本優惠政策所指外商是指國外、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的公司、其他經濟組織、個人及華人、華僑。
第二條實行土地優惠。
外商投資的生產性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外商投資50-100萬美元,每畝土地價格5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100-200萬美元,每畝土地價格4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200-300萬美元,每畝土地價格3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每增加30萬美元,由政府無償提供1畝土地。以提供場地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免收兩年場地使用費;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免收兩年租金。
外商投資非生產性項目(房地產除外)、內資項目比照執行。
第三條實行零收費服務。
外商在十堰投資,執行國家現行稅(費)收優惠政策。十堰市政府自留部分的所有收費一律免交。
第四條創造優良的服務環境。
在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設立外商投資代辦處,提供一條龍服務,一星期內辦齊所有證照,可以邊辦理,辦建設,並受理有關投訴。
建立市政府領導與重點外商投資企業聯繫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市政府批准,不得隨意進入外商投資企業檢查、收費。
第五條實行公開獎勵。
對引進外資的中介人,可由項目單位按有關規定支付中介費,並將中介費計入成本。項目建成後,政府按外商到資額的1%給予獎勵。
第六條根據項目和投資情況,還可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原則,提供更優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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