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個不準

十二個不準即在1981年初,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關於制止盲目建設、重複建設的幾項規定》中的十二個不準。

在執行“五五”計畫中,鑒於基本建設中盲目上項目、重複建設造成的損失浪費相當嚴重。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民經濟調整的方針,正確引導基本建設投資的合理方向,縮短基建戰線,制止盲目建設和重複建設,充分發揮投資效果,國家有關部門作出以下規定:
(1)不準搞資源不清的項目;
(2)不準搞工程地質、水文地質不清的項目;
(3)不準搞工藝不過關的項目;
(4)不準搞工藝技術十分落後、消耗過高的項目;
(5)不準搞協作配套條件不落實的項目;
(6)不準搞污染環境而無治理方案的項目;
(7)不準搞“長線”產品項目;
(8)不準搞重複建設的項目;
(9)不準搞“大而全”、“小而全”的項目;
(10)不準搞同現有生產企業爭原料的項目;
(11)不準盲目引進項目;
(12)不準擅自搞“樓、堂、館、所”。
對於違反“十二個不準”的,計畫、基建部門不予列計畫,銀行不撥資金或貸款,物資部門不供應設備、材料,施工單位不得施工。這就從巨觀控制和微觀管理上都得到加強,為“六五”計畫的順利執行和國民經濟的健康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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