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現代遠程教育法學專業系列教材:經濟法學》學以致用、活學活用,以多樣化的模組單元展示學習內容,淺顯易懂。法律是一個實用性、操作性極強的課程。在教材的編寫過程中,儘量採用“案例分析模式”、“主題討論模式”、“虛擬審判模式”等方式,突出教材的適用性和實用性,以提高學員獨立思考、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基本介紹
- 書名:十二五現代遠程教育法學專業系列教材:經濟法學
- 類型:經濟法
- 出版日期:2014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62052685
- 品牌: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作者:張新民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頁數:438頁
- 開本:16
- 定價:52.00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經濟法學》儘量考慮了遠程教育在教育方式、學習方式、教育對象、學習條件、學習目的上的特殊性,突出強調了學習方法的指導性、學習目的的實用性、學習內容的重點性、學習過程的有效性、學習方式的便捷性。編寫組在編寫本教材的過程中主要採納了西南政法大學李昌麒教授關於經濟法的觀點,並參考了他主編的所有有關經濟法的教材,在此特作說明並致謝忱。本教材由張新民教授和楊連專教授任主編。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經濟法基礎理論
第一章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
學習單元一經濟法的產生
學習單元二經濟法興起的一般原因
第二章經濟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
學習單元一經濟法的定義
學習單元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三章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學習單元一資源最佳化配置原則
學習單元二適度干預原則
學習單元三社會本位原則
學習單元四經濟公平原則
學習單元五經濟安全原則
學習單元六可持續發展原則
第二部分 市場臘危戲欠主體調控法律制度
第四章企業形態法定化與企業法律形態
學習單元一企業形態法定化
學習單元二我國企業的法律形態
第五章市場準人制度
學習單元一市場準人制度概述
學習單元二一般市場準人法律制度的企業設立登記制度
學習單元三特殊市場準入制度——審批許可制度
第六章我國企業運行中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
學習單元一罪洪漿企業治理結構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
學習單元二企業生產經捆凳營活動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
學習單元三企業變更和終止的國家干預法律制度
第七章企業社會責任
學習單元一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
學習單元二我國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規定
第三部分 市場秩序調控法律制度
第八章反壟斷法
學習單元一反壟斷法概述
學習單元二壟斷協定及其法律規制
學習單元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規制
學習單元四經兵宙淋營者集中的法律規制
學習單元五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法律規制
學習永霸祝單元六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
第四部分 巨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
後幾組巴記
文摘
著作權頁:
(二)針對競爭對手的妨礙性濫用
針對競爭對手的妨礙性濫用,其濫用行為的目的是排除競爭對手。至少應滿足以下三個構成條件:一是行為人在市場上占支配地位;二是行為人所實施的排他行為不具有正當性或合理性;三是這種行為會嚴重損害市場甚至相鄰市場上的競爭,甚至排除競爭。如拒絕提供許可和掠奪性定價就是針對競爭對手的妨礙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四、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制裁
基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市場競爭的損害一般都是相當嚴重的,因此都受到各國反壟斷法的嚴厲制裁。綜觀各國(地區)的反壟斷法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處罰。它一般由專門執行反壟斷職能的機構作出淚盛漏虹。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22條第5款規定,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卡特爾局可以禁止該企業從事濫用行為。
2.民事賠償。如日本《反壟斷法》第25條規定:“進行私人壟斷……的事業者,對被損害者負有賠償的責任。”美國法律還規定,壟斷企業的受害者可以就其損失提起3倍賠償之訴。
3.刑事處罰。具體有罰金、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如韓國《反壟斷法》規定,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可處以1億元以下的罰金和兩年以下的徒刑,並實行法人和行為人的“兩罰”原則。我國台灣“公平交易法”第35條規定,獨占事業有濫用市場壟斷力之行為者,可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國《反壟斷法》第47條和第50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行為的責任進行了具體規定。
四、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制裁
基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市場競爭的損害一般都是相當嚴重的,因此都受到各國反壟斷法的嚴厲制裁。綜觀各國(地區)的反壟斷法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處罰。它一般由專門執行反壟斷職能的機構作出。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第22條第5款規定,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卡特爾局可以禁止該企業從事濫用行為。
2.民事賠償。如日本《反壟斷法》第25條規定:“進行私人壟斷……的事業者,對被損害者負有賠償的責任。”美國法律還規定,壟斷企業的受害者可以就其損失提起3倍賠償之訴。
3.刑事處罰。具體有罰金、拘役和有期徒刑等。如韓國《反壟斷法》規定,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可處以1億元以下的罰金和兩年以下的徒刑,並實行法人和行為人的“兩罰”原則。我國台灣“公平交易法”第35條規定,獨占事業有濫用市場壟斷力之行為者,可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我國《反壟斷法》第47條和第50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行為的責任進行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