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性治理工程責任書

區域性治理工程責任書是中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書的一種重要的形式。以區域性生態或污染治理或綜合治理工程為目標,由省長、直轄市市長、自治主席或者受其委託的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省長、副市長、副主席與省轄市、行署、自治州、區、縣的行政首長簽訂的責任書。具有行政契約性質和法律約束力。

世界某個區域的國家在它們彼此關係中發展起來的一些原則、規則和規章制度。最典型的是所謂“美洲國際法”、“拉丁美細國際法”。區域國際法不得否定國際法的存在及其普遍的適由性,不得與國際法的一般原則、規則相衝突。只是因為特殊^史環境的緣故而強調某些國際法的原則-和規則,並在此基礎上規定該區域內國家間的相互關係。區域國際法只在本區域內的國家間適用,本區域內國家與區域外國家間的關係必須適用一般國際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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