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中立

城市、河流、海峽、海域、極地、天體、太空等自然區域根據國際條約取得的中立。取得中立的自然區域可以在一國內部,也可以跨兩個或多個國家,還可以在國家之外而為全人類共有的國際區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區域中立
  • 外文名:territory neutrality
1888年《君士坦丁堡公約》規定,蘇伊士運河戰時應與平時一樣,對世界各國的商船或軍艦一律自由開放,不得封鎖;同時禁止任何國家在運河水域進行戰爭,使蘇伊士運河中立化。1919年《凡爾賽和約》使德國的基爾運河中立化。1947年《關於建立的里雅斯特自由區的永久規約》使位於義大利和南斯拉夫之間的港口城市的里雅斯特中立化。1959年《南極條約》使南極中立化。1966年《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層空間活動的原則條約》(簡稱《外層空間條約》)使月球和其他天體中立化,並使外層空間部分中立化(禁止放置核武器和大規模毀滅性武器)。1977年美國與巴拿馬簽署的《關於巴拿馬運河永久中立和營運的條約》(又稱《托里-卡特條約》),使巴拿馬運河中立化。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使實行過境通行制的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中立化。
區域中立是與國家中立相對應的中立形式。主要區別是:①主體性質不同。在國家中立中,國家既是中立的客體,又是中立的主體,被中立化的國家享有中立的權利,承擔中立的義務。在區域中立中,區域只是中立的客體,不是中立的主體;區域不享有中立權利和承擔中立義務,而是簽訂區域中立條約的國家相互之間針對該區域享有中立權利和承擔中立義務,互相承諾和保證不在該區域部署條約禁止部署的軍事力量,不對該區域採取軍事行動,也不利用該區域獲取違反中立法的軍事利益。②權利內容不同。在國家中立中,被中立化的國家仍然像一般主權國家一樣有權擁有和發展軍事力量,享有自衛權。在區域中立中,被中立化的區域不得擁有和發展軍事力量,也不享有自衛權。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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