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通能源[600605]

匯通能源[600605]是一支股票。

要點一:所屬板塊 新能源板塊,新上海板塊,上海板塊,商業百貨板塊,長江三角板塊。
要點二:經營範圍 風力發電的企業投資;投資諮詢(除經紀),實業投資,投資管理,企業資產受託管理、經營、處置、諮詢;物業管理,水電安裝維修,房屋代理經租(受產權人委託)(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建築、裝潢材料,金屬材料,衛生潔具,五金交電,木材批發;生產經營輕工機械、原輔材料、配套容器、包裝物、電腦軟硬體、配件及IC卡、有色金屬、黑色金屬、鋼材、化工原料(除專項規定)、家電產品、建材、裝潢材料、通訊設備,銷售潤滑油、潤滑脂及相關技術服務,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和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開展對銷貿易和轉口貿易。公司主營生產經營輕工機械、原輔材料、配套容器、包裝物、電腦軟硬體等。公司具有定向回購題材,定向回購後,上海弘昌晟集團將成為第一大股東,其在內蒙古烏蘭察布市擁有400平方公里範圍的風電場,並承諾將逐步注入到公司。
要點三:新能源(風電一期) 公司以9900萬元收購內蒙古匯通能源投資100%股權,通過收購,公司獲得在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卓資縣巴音錫勒風電場(一期)49.5MW風電特許權及相關批准檔案和四子王旗1000MW風電場勘測權,共400平方公里的風電場資源,該風電場全部投產後,將形成總裝機1500兆瓦,年發電量37.5億千瓦時,預計年售電收入可達20.63億元,淨利潤3.71億元,投資回報率15%。2011年4月,卓資巴音錫勒風電場一期項目於2011年4月21日下午全部調試成功,正式併網發電。
要點四:定向增發+風電二期1 2011年3月,公司擬以不低於13.04元/股向包括控股股東弘昌晟集團在內的不超過10名特定對象發行不超過4800萬股,募資不超過5.81億元投資於風電項目。其中,弘昌晟集團以對公司1.6億元債權認購不超過1250萬股,其他對象以現金認購不超過3550萬股。內蒙古自治區地域遼闊,風能資源豐富,全區風能總儲量為8.98×108kW,技術可開發量為1.5×108kW,占全國風能資源技術可開發量的50%,居全國首位。同時,全區風能豐富區和較豐富區面積大,分布範圍廣,且具有穩定度高,連續性好的風能品位,年有效風速的持續時間長,無破壞性颱風和颶風等。從風力發電的形式看,既有人口分散,電網難以通達的適於搞微小型及中型風力發電的廣大草原牧區,又有靠近電網,交通便利,易於聯網運行和維護的適於建設大型風電場的風能豐富地區。全區的風能利用具有明顯的優勢和巨大的潛力。
要點五:定向增發+風電二期2 匯通能源卓資巴音錫勒風電場位於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卓資縣境內,風電場規劃分兩期建設,風電場一期項目已於2010年底前建設完畢,已建裝機容量為48MW,風電場二期項目擬建裝機容量49.5MW。風電場項目的開發任務主要是風力發電,向內蒙古電網提供電力資源。據內蒙古電力勘測設計院2011年3月編制的《匯通能源卓資巴音錫勒風電場二期49.5MW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風電場二期項目總投資為42144萬元,擬裝設單機容量2000kW24台及單機容量1500kW1台的風力發電機組,建設期1年,項目建成機組全部併網正常運營後,預計每年可為電網提供12253萬千瓦時清潔電量,項目的總投資收益率為6.93%,投資回收期為9.98年。項目的實施主體為內蒙古匯通能源卓資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匯通能源通過向其增資的方式實施該項目。本項目的風電場地處荒漠草原,其所處的地理環境決定該地區風能資源豐富,有效風時數高,風向穩定,風能分布集中,對風機的布置較為有利,具有經濟開發利用價值,且適合建設大規模風力發電場。
要點六:股權投資 公司持有申銀萬國176萬股,初始投資125萬元,2010年11月,為保證公司風電項目建設資金需求,公司與控股股東弘昌晟簽署股份轉讓協定,弘昌晟以1056萬元受讓公司所持有的申銀萬國證券176萬股股權。
要點七:風電規劃 “可再生能源十一五發展綱要”計畫到2010年我國的風電裝機容量將達到1000萬千瓦,整機生產能力達到年產500萬千瓦,零部件配套生產能力達到年產800萬千瓦,小型風力發電機的使用量達到30萬台,總容量達到7.5萬千瓦,設備生產能力達到年產8000台。到2020年,全國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000萬千瓦。截至2008年底,我國風電實際完成裝機容量約為894萬千瓦,預計到2010年全部裝機容量將超過1000萬千瓦。
要點八:股東回報規劃 2012年9月,公司制訂未來三年(2012-2014)股東回報規劃。未來三年內,公司將採取現金、股票或者現金與股票相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未來三年公司原則上每年度進行一次現金分紅。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盈利情況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現金分紅。在公司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為正、審計機構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且保證公司正常經營和長期發展的前提下,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低於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30%。如果未來三年內公司淨利潤保持持續穩定增長,公司可以提高現金分紅比例或者實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對投資者的回報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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