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建設企業勞動工資管理的暫行規定

《北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建設企業勞動工資管理的暫行規定》是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市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並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建設企業勞動工資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5-05-23  
  • 生效日期:1985-05-2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0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5-05-23
【生效日期】1985-05-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建設
企業勞動工資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市人民政府公布

內容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令、法規和條例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外國和港澳地區的公司、企業、個人(以下簡稱客商)在北海市興辦的中外合資、合作和客商獨資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外企業),雇用職工,實行契約制,由企業同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職工的雇用、解僱和辭職、生產和工作任務;生產、工作時間和假期;勞動報酬和獎懲規定;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勞動爭議的解決;勞動契約的時效、變更和解除;其他應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等。
契約須報經北海市勞動部門批准才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契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廢止。
第三條企業的勞動計畫和人員配備,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自行確定,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備案,專項納入國家勞動計畫。
第四條北海市設立勞動服務公司,協助企業招用和培訓職工,負責職工就業輔導,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核定職工勞動工資標準,協助企業對職工進行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企業需要招用職工時,應提前三個月向市勞動局提出申報,申報的內容包括:所需職工數量、職務或工種、年齡、性別、學歷、資歷以及業務專長等。經北海市勞動局核准後,可由勞動服務公司代為招收,也可由企業自行招收或由勞動服務公司和企業聯合招收。不論那種方式,均應公開招收,通過考試,擇優錄用。新招職工試用期為半年。試用合格後,正式簽訂勞動契約,並由市勞動服務公司統一辦理錄用手續,發給《勞動手冊》。
對錄用的職工按照契約規定及本企業的經營要求進行管理,可以根據生產需要,舉辦各種訓練班,培訓管理人員和工人,提高勞動力素質。
職工享有法律所保障的和契約所規定的一切權利。
企業不得招用在校學生和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
企業招聘農村勞力或內地職工,需經北海市勞動局批准。
第六條企業雇用職工,應按人按月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標準應比國內同類行業職工的工資水平,高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在簽訂勞動契約時議定。根據職工勞動熟練程度,每年調整一次工資,上調幅度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七條中外企業實行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制度。
市勞動局成立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負責職工的社會勞動保險統籌工作。中外企業每月向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交納相當於職工工資總額(指中方,下同)百分之二十五的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職工的退休金,非工傷死亡的喪葬費、撫恤金,退休後的醫療費和解僱待業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支付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管理費,給市勞動服務公司。
中外企業每月應提取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一作職工福利基金,由企業掌握,用於本企業職工的集體福利、醫療保健和困難補助等。
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和管理費,由用工單位在每月二十日前分別上繳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和勞動服務公司,每逾期一天加收保險基金、管理費的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八條企業職工的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自行決定,報市勞動、財政部門備案。企業的工資形式,可根據本企業經營的需要,採取計件、計月、計日、計時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浮動工資制等。
第九條一般企業實行每周六個工作日,每日工作八小時制(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由企業與市勞動部門協商另定)。企業因生產需要加班加點時,應徵得本企業工會同意。每周加班勞動總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入費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節假日加班費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
第十條企業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北海市有關部門對此有權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企業職工享有我國規定的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探親、婚喪等假日待遇,以及契約中訂明的其他權益。職工享有工資的節假日為:公休日每周一天;法定節日七天(元旦一天,春節三天,國際勞動節一天,國慶節二天);婚假三天,女職工產假不少於五十六天;病假和非工傷假,全年累計不超過十五天的工資照發,超過十五的病假、事假等假期工資,由企業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女工保護的規定,對女工實行特殊保健。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由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中外企業應向市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險,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或患職業病,由保險公司按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企業職工有權建立基層工會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開展活動。企業工會主要任務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安排使用福利基金,組織職工開展文化娛樂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企業應支持工會工作,負責解決同級工會辦公用房,並每月十五日前按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逾期未撥,按日加收滯納金千分之五,由上級工會通知銀行扣交。
第十五條企業因生產、技術情況變化,需在契約期內辭退富餘的職工,或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經企業工會同意,可以辭退。但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本人,並報市勞動服務公司備案。
職工因工傷、疾病治療期間和療養期間,女職工懷孕或產假期間,不得辭退。
對於被辭退的職工,企業必須根據他們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和離職前半年平均月工次,發給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試用期間辭退的,發給半個月本人工資;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發給一個月本人工資;工作滿一年以上的,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工資;工作十年以上的,前十年每年發一個月本人工資,第十一年開始每年發一個半月本人工資。
第十六條企業職工因有特殊情況,要求辭職時,需提前一個月向企業提出申請;經過企業培訓三個月以上者,結業後一年內不準辭職。如堅決辭職或擅自離職者,職工本人應賠償企業培訓費的損失。賠償條件和數額應按勞動契約規定辦理。企業應將辭職和辭退名單抄送北海市勞動局和勞動服務公司。
第十七條企業對在生產、工作中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由廠長(經理)決定,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有突出貢獻者,可以晉職、晉級。
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對職工進行處分,需徵得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聽取被處分人員的申辯,最後由廠長(經理)決定。開除人員的處分決定,應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和企業工會,並報市勞動局備案。
第十八條中外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企業工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參與協商,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爭議當事人向市勞動局申請調解或仲裁,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企業對外籍職工、港澳、台灣職工的雇用、解僱、辭職、報酬、獎懲、福利和社會保險等事項,由企業自行決定,並在雇用契約中作出明確規定。契約副本報北海市勞動局備案。
第二十條本規定修改、解釋權屬北海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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