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合浦漢墓群保護條例

北海市合浦漢墓群保護條例

《北海市合浦漢墓群保護條例》於2018年4月13日經北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7月27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條例》於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合浦漢墓群保護條例
  • 批准日期:2018年7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8年9月1日
條例簡介,條例目錄,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四章 展示和利用,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附屬檔案,

條例簡介

2017年4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合浦縣漢代文化博物館,指出要讓文物說話,讓歷史說話,讓文化說話。要加強文物保護和利用,加強歷史研究和傳承,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不斷發揚光大。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加強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浦漢墓群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自治區黨委和北海市委的要求,市人大常委會於2017年11月成立《北海市合浦漢墓群保護條例》專項立法小組,召開動員會及工作部署會,進行調研、起草、研究與《條例》有關的各項工作,在認真聽取和徵求各方面意見,反覆推敲、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北海市合浦漢墓群保護條例(草案)》。經北海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十二次會議、第十三次會議的審議,《條例》最終獲得通過,並獲得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於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六章三十五條,包括總則、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和管理、展示和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並以附屬檔案的形式對地理範圍做出詳細說明。針對不同的保護範圍,《條例》根據上位法和當地實際情況分別做出不同的禁止性規定和限制性條款,並設定相應的罰則。
《條例》的頒布實施,必將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浦漢墓群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提供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也將為進一步挖掘和宣傳千年漢郡合浦悠久燦爛的歷史文化,展現真實全面的當代合浦,激發民眾的愛國、愛鄉情懷發揮重要作用。

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展示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合浦漢墓群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繼承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遺產,弘揚海上絲綢之路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合浦漢墓群,是指位於本市合浦縣廉州鎮,經國務院公布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以漢墓為主的古墓葬群。
第三條 在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保護管理、考古發掘、規劃建設、生產生活、展示利用或者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合浦漢墓群保護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確保合浦漢墓群及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合浦漢墓群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合浦漢墓群保護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合浦漢墓群保護的政策制定、展示利用、環境整治、資金投入等重大事項。
合浦縣人民政府負責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管理、展示和利用工作。
廉州鎮人民政府在市、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合浦漢墓群的相關保護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合浦漢墓群保護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市政、林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旅遊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合浦漢墓群保護工作。
第七條 合浦漢墓群管理機構負責合浦漢墓群保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合浦漢墓群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將合浦漢墓群保護納入村規民約,設立民眾性文物保護組織,加強對合浦漢墓群的保護。
合浦漢墓群管理機構可以通過與村(居)民委員會簽訂保護協定等形式明確村(居)民委員會文物保護的範圍、責任和報酬。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合浦漢墓群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年度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支持合浦漢墓群的保護事業。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文物、廣播電視、教育等部門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對合浦漢墓群的保護意識。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合浦漢墓群的義務,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合浦漢墓群的行為。合浦縣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部門設立舉報信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章 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第十二條 合浦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合浦漢墓群保護總體規劃納入本級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旅遊發展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合浦漢墓群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
合浦漢墓群保護根據合浦漢墓群保護總體規劃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分類保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劃分為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
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具體範圍見附屬檔案。
第十四條 合浦漢墓群的建設控制地帶劃分為一類建設控制地帶和二類建設控制地帶。
一類建設控制地帶和二類建設控制地帶的具體範圍見附屬檔案。
第十五條 合浦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合浦漢墓群保護總體規劃對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進行邊界核定。
合浦漢墓群保護總體規劃依法重新劃定的,從其新的規定。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 合浦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合浦漢墓群文物安全責任制,制定實施合浦漢墓群文物安全事故防範方案,制定落實合浦漢墓群保護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文物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合浦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合浦漢墓群管理機構和相關單位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加強日常巡查,建立監測系統進行實時監測;
(二)完善文物記錄檔案,建立文物信息資料庫,配置保護設施,加強對出土文物和需要保存的已發掘墓葬的保護;
(三)結合地形做好保護範圍排水,清理墓葬封土上的樹木,消除樹木根系對墓葬本體的破壞,完善墓葬封土保護措施;
(四)打擊盜掘、破壞墓葬行為;
(五)落實合浦漢墓群保護總體規劃規定的其他保護措施。
第十八條 合浦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邊界設定保護標誌及其說明、界標、標誌碑和其他保護設施,在建設控制地帶邊界設定界標和標誌碑。
第十九條 在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塗污、損壞、攀登、踩踏墓葬及其保護設施;
(二)擅自移動、損壞保護標誌及其說明、界標、標誌碑;
(三)擅自改變墓葬的原狀;
(四)擅自遷移、挖掘墓葬;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壞;
(六)葬墳、建窯、取土、採石、撈(挖)沙、開礦、毀林;
(七)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合浦漢墓群的安全,並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 在合浦漢墓群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設污染合浦漢墓群及其環境的設施;
(二)建設歪曲、損害合浦漢墓群真實性的各類人造景觀、景點;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合浦漢墓群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應當保證合浦漢墓群的墓葬本體及其環境的安全與完整,並不得破壞合浦漢墓群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在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前,應當徵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在一類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任何破壞合浦漢墓群歷史風貌與自然環境的活動。保持現有建築高度,新建、改造的建築高度、形式、體量、色調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劃。
在二類建設控制地帶內要保護周邊生態區,確保其植被不被破壞。對高層建築發展加以控制與引導,保證觀賞景觀視線不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對危害合浦漢墓群本體或者破壞合浦漢墓群歷史風貌的現有建築物、構築物,由合浦縣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時,依法對該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遷。
第二十四條 在合浦漢墓群從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活動,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結束後,應當及時向市、縣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勘探和發掘情況、出土文物清單和保護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考古發掘單位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活動。在考古發掘結束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考古發掘區內進行施工、生產或者其他妨礙考古發掘的活動。

第四章 展示和利用

第二十五條 合浦漢墓群的展示利用,應當堅持不改變原狀的原則,保存、延續其真實性和完整性,符合合浦漢墓群保護總體規劃及專項保護方案,防止對合浦漢墓群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產生破壞影響。
鼓勵利用合浦漢墓群及其研究成果,宣傳和展示其獨特的歷史文化價值。
第二十六條 在不破壞合浦漢墓群本體和景觀環境的前提下,合浦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國家考古遺址公園、博物館等方式對合浦漢墓群及其出土文物進行合理、適度展示。
製作電影、電視、錄像、廣告、出版物、音像製品等需要拍攝合浦漢墓群及其出土文物,或者使用合浦漢墓群進行演出的,應當制定文物保護預案,簽訂保護協定,落實保護措施,並接受文物行政部門及合浦漢墓群管理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合浦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合浦漢墓群管理機構應當運用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提升展示水平,利用合浦漢墓群文物資源開展教育教學、社會實踐活動,發揮社會服務功能。
第二十八條 合浦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及合浦漢墓群管理機構應當利用合浦漢墓群文物資源開展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及套用研究,提高業務水平,促進專業人才的成長,並為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專家學者等開展科學研究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刻劃、塗污、損壞、攀登、踩踏墓葬及其保護設施,尚不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責令賠償損失,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擅自移動保護標誌及其說明、界標、標誌碑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損壞保護標誌及其說明、界標、標誌碑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賠償損失,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擅自改變墓葬的原狀、擅自遷移或者挖掘墓葬、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毀壞的墓葬,造成文物破壞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葬墳、建窯、取土、採石、開礦、撈(挖)沙、毀林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七項規定,排放污染物、堆放垃圾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在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在合浦漢墓群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建設污染合浦漢墓群及其環境的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建設歪曲、損害合浦漢墓群真實性的各類人造景觀、景點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進行工程建設時,其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准,對合浦漢墓群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由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管理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糾正、制止破壞或者危害合浦漢墓群的生產建設活動的;
(二)未依照合浦漢墓群保護規劃實施保護的;
(三)在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內違規批准宅基地的;
(四)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能,造成合浦漢墓群損壞、損毀的;
(六)不移交依法沒收、追繳的合浦漢墓群附屬文物,私自占有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合浦漢墓群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邊界範圍
一、合浦漢墓群重點保護區範圍包括:四方嶺、風門嶺(西區)和金雞嶺。
(一)四方嶺重點保護區東至羅屋村內南北向小道的延長線(328號大墓向東280米),南至羅屋村東西向小道(328號大墓向南470米),西至合乾公路東側,北至南寧至北海二級公路南側。
(二)風門嶺(西區)重點保護區東至第二麻紡廠西側圍牆,南至廉風路居住區西側、縣炮竹廠南側圍牆向南65米的連線,西至縣炮竹廠內主路東側(望牛嶺M1號墓向西280米),北至縣炮竹廠內東西向路(望牛嶺M1號墓向北280米)。
(三)金雞嶺重點保護區東至外東環路西側與衝口國小東北方向220米十字路口連線,南至白墳面村北側小路與衝口國小東北方向220米十字路口連線,西至內東環路東側向東100米的金雞嶺山腳,北至廉州大道(G325)南側。
二、合浦漢墓群一般保護區範圍包括:銅鼓嶺、脯魚嶺、堂排村、衝口、大沙洲、風門嶺(東區)、文昌塔、獅子嶺、禁山、浪狗嶺、紅嶺頭、黃泥崗和寮尾村。
(一)銅鼓嶺一般保護區由北區、東區、西區三個區域組成。北區包括墓葬本體現存封土四至向外10米的範圍;東區東至江邊村東側小溪向東拐彎處道路西側,南至南端墓葬向南70米的田埂,西至南端墓葬向西20米田埂與大墓向西北65米田埂的連線,北至江邊村東側小溪西岸;西區東至大墓東側水泥路東側,南至大墓南側緊鄰道路,西至大墓西側水泥路,北至大墓北側100米的水泥路。
(二)脯魚嶺一般保護區東至墓葬東側道路,南至南端墓葬向南140米的道路,西至西端墓葬緊鄰道路,北至堂排村委會南側道路。
(三)堂排村一般保護區東至墓葬現存封土東側向東10米的線,南至南端墓葬現存封土南側向南10米的線,西至墓葬西側道路與封土西側向西10米線的連線,北至北端墓葬現存封土北側向北10米的線。
(四)衝口一般保護區東至外東環路西側,南至東山路北側、廉州鎮水管所東側山路、廉州鎮農機廠南側路的連線,西至廉州鎮農機廠西側村路(距內東環東側約200米),北至衝口變電站南側道路及向西北方向延長線。
(五)大沙洲一般保護區由北區、南區2個區域組成。北區東至墓葬東側村路,南至墓葬南側小路與廉北村委會北側路西端拐彎處連線,西至墓葬西側小道,北至墓葬北側與上村西側拐彎處連線;南區東至進東園家酒廠主路西側,南至距南端墓葬100米處的道路與廠區圍牆連線,西至距西側墓葬25米處道路及其延長線,北至磚窯村村道與磚廠南側路連線。
(六)風門嶺(東區)一般保護區東至進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醫院)主路西側,南至第三人民醫院(精神病醫院)內部道路南端、縣畜牧良種場東西向小路(場區主幹道向北100米)連線,西至還珠南路東側向東約350米路與得其利出口煙花廠東西向廠區路連線,北至豐門路南側。
(七)文昌塔、獅子嶺、禁山一般保護區由北區和南區組成。北區東至還珠南路西側,南至欽北鐵路、站前廣場南側連線,西至欽北鐵路、合浦縣氮肥廠、廉州第二炮竹廠西北山腳連線,北至南寧至北海二級公路南側;南區東至合浦高鐵站南側圍牆與山邊村、塘背村路口連線,南至山邊村村路南側,西至合乾公路東側,北至上禁山南側村路。
(八)浪狗嶺、紅嶺頭一般保護區東至寮尾村內南北向主幹道向西445米的小道、縣爆竹廠東西向內部路、縣冷凍加工廠西側圍牆、鶴塘村南北向村路連線,南至楊家山村內主幹道、站前道北側連線,西至公務員小區東南側圍牆、平陽塘村內主幹道(距還珠南路東側約350米),北至縣第二炮竹廠北側圍牆、北側山腳連線。
(九)黃泥崗一般保護區東至距外東環西側140米的小路,南至距豐門路南側280米的小路,西至距外東環西側480米兩條小路的連線,北至豐門路南側。
(十)寮尾村一般保護區東至最東端墓葬東側約75米的小路,南至最南端墓葬南側兩條小路連線,西、北至寮尾村內部主幹道東側、南側。
三、合浦漢墓群一類建設控制地帶範圍包括:金雞嶺、衝口風門嶺(西區)、四方嶺、文昌塔、獅子嶺、禁山。
(一)金雞嶺、衝口一類建設控制地帶東至南寧至北海高速公路西側,南至龍門江水庫北岸一線與衝口村進廉州鎮農機廠路口的連線,西至內東環路東側,北至廉州大道(G325)南側。
(二)風門嶺(西區)、四方嶺、文昌塔、獅子嶺、禁山一類建設控制地帶東至還珠南路西側,南至山邊村、深坭村南側小路連線,西至禁山村西側山腳、縣氮肥廠北側山腳、文昌塔西側山腳(距文昌塔620米)、文昌新城居住區北側的北插江南側與定海中路東側的連線,北至機耕隊北側185米道路南側與糧食局倉庫北側道路的連線。
四、合浦漢墓群二類建設控制地帶包括:銅鼓嶺、脯魚嶺、堂排村,大沙洲,風門嶺(東區)、浪狗嶺、紅嶺頭、黃泥崗、寮尾村。
(一)銅鼓嶺、脯魚嶺、堂排村二類建設控制地帶東至上花根村東側470米的小溪,南至距中花根村東南角岔路口與石嶺垌村南寧至北海高速公路涵洞東口的連線,西至南寧至北海高速公路東側,北至合浦縣第七中學南側、三官廟村北側小溪南岸一線。
(二)大沙洲二類建設控制地帶東至上村西側村路拐彎處與廉北村委會南側與東山路交匯的路口的連線,南至東山路西側與廉州紙箱包裝廠南側東西向道路連線,西至廉州紙箱包裝廠南側道路西路口與過下村東南村口道路的連線,北至北環路南側。
(三)風門嶺(東區)、浪狗嶺、紅嶺頭、黃泥崗、寮尾村二類建設控制地帶東至風門嶺水庫西岸、南岸一線、豐門路北側270米道路、過南寧至北海高速公路寮尾村涵洞、高速公路西側、進中華永久墓園幹道與村頭江村南側400米道路拐彎處的連線,南至村頭江村南側400米道路拐彎處與小村尾村南側250米的機耕道北端、塘背村210米處水塘的連線,西至還珠南路西側,北至楊屋村南側90米處的街道與北海軍分區教導隊西側圍牆、北側圍牆、廉州鎮水利工程管理所西側道路的連線。
五、廣西合浦漢墓群文物保護總體規劃保護區劃圖(見概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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