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嚴禁非法電捕魚炸魚毒魚的通告

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嚴禁非法電捕魚炸魚毒魚的通告,2013年9月3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嚴禁非法電捕魚炸魚毒魚的通告
  • 發布日期:2013年9月30日
為嚴厲打擊電捕魚、炸魚、毒魚違法行為,保護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維護正常的漁業生產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我市傳統管理海域從事非法電捕魚、炸魚、毒魚作業。凡使用電捕魚、炸魚、毒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於2013年10月15日前主動向漁政管理部門交出電捕魚、炸魚、毒魚器具。違者一經查獲,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二、凡使用電捕魚、炸魚、毒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魚作業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的相關規定,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當年度漁業柴油補貼,吊銷漁業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嚴禁製造、銷售、購買和使用電捕魚、炸魚、毒魚器具。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製造、銷售、購買和使用電捕魚、炸魚、毒魚器具;拒不執行的,一經查實,沒收其器具、配件、生產設備及產品,並依照相關規定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任何組織和個人在禁漁區、禁漁期非法捕撈或者使用電捕魚、炸魚、毒魚等禁用的器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對妨礙漁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公安機關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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