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機動車註冊登記由自治區公安廳負責辦理。
基本介紹
- 項目名稱:機動車註冊登記
- 事項編碼:A1130100
- 法定辦結時限:2工作日
- 材料預審時限:3工作日
- 是否收費:否
- 審批類型:行政許可
- 受理方式:承諾件
- 承諾辦結時限:0工作日
- 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下放事項,實施主體,審批對象,負責機構,審批依據,審批條件,應交材料,審批收費,
下放事項
擴權強縣下放事項:否
實施主體
(一)實施許可權:
2008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根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修正。
(二)實施主體:
1、本廳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區警車的機動車註冊登記審批。
2、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除前一項以外的其他機動車註冊登記審批。
3、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機車、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的機動車註冊登記審批。
4、條件具備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辦理除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的機動車註冊登記審批。
審批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所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
負責機構
自治區公安廳
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登記規定》
審批條件
(一)機動車註冊登記審批條件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機動車註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2、機動車來歷合法、具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3、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者具有免稅憑證、並已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應交材料
(一)機動車註冊登記申請材料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條第一、二款規定,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3、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4、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審批收費
(一)收費項目、標準
1、反光號牌工本費,汽車:100元/副,掛車50元/副,三輪車:40元/副,低速載貨汽車:40元/副,機車:70元/副。
2、行駛證工本費:15元/本。
3、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10元/本。
4、臨時號牌工本費5元/張
5、臨時行駛證工本費:10元/本
6、號牌專用固封裝置1元/個
7、抵押登記費:70元/輛/次。
(二)收費依據
桂價費字【2001】385號、桂價費【2005】23號、桂財綜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