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其他有關政策;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財政分配政策,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的建議。
(二)起草財政、預算、稅收、財務、會計、資產評估管理等政府規範性檔案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
(三)承擔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北流市人民政府委託,向北流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向北流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
(四)編制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管理財政票據,負責彩票市場監管。
(五)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國有資本及收益收支管理,按規定管理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
(七)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市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參與擬訂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八)負責管理全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九)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政策,防範財政風險。管理全市政府外債。負責對外財經交流工作。
(十)負責管理會計、資產評估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的業務。
(十一)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事項,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自治區黨委、政府,玉林市委、市政府,北流市委、市政府有關金融工作的決策部署並組織實施。
(十三)統籌研究金融經濟政策,加強對金融經濟的統計分析和綜合研判,統籌研究全市金融支持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金融經濟問題,引導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發展,促進全市金融與實體經濟良性互動、健康發展。
(十四)負責起草北流市金融工作相關檔案,擬訂全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推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高質量發展。推動新型金融業態規範發展,發展壯大金融業,統籌規劃和推進金融集聚區建設。
(十五)負責擬訂全市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培育、推動企業改制上市(掛牌),協助證券監管部門做好上市(掛牌)公司的規範發展工作。
(十六)牽頭加強對全市金融工作的組織協調,承擔與駐北流市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的聯繫、協調、服務工作。積極培育和引進金融機構、金融中介機構,發展壯大全市金融服務產業。承擔北流市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的具體工作。
(十七)按照中央統一制定的規則和自治區、玉林市制定的監管辦法,負責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管工作。
(十八)負責對轄區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的監管工作。
(十九)組織、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打擊轄區內各類非法金融活動,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組織推進轄區內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指導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落實屬地金融風險防範處置責任。
(二十)統籌推進全市金融改革發展工作。指導、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改革和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等工作。協調推動有關新型金融機構規範發展。推動我市金融業融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面向東協金融開放門戶工作落實。負責協調全市金融對外合作交流工作。
(二十一)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職責調整
1.將市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劃入市審計局。
2.將市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職責劃入市農業農村局。
3.將市財政局的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相關職責劃入國家稅務總局北流市稅務局。
4.將市政府辦公室(市金融辦公室)的金融工作,典當行、融資租賃管理職責等劃入市財政局。
5.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市財政局。
(二十四)職能轉變
1.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深化財稅管理。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
3.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新聞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股
負責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工作;管理住房改革資金及有關機構財務;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財政票據管理工作。
(三)預算股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全市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全市部門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承擔全市各鎮(街道)、各部門單位支出標準體系建設;負責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四)國庫股
監督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負責全市財政資金調度;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管理財政總會計核算、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管理全市財政和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
(五)行政政法股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行政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政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六)教科文股
承擔宣傳、文化、旅遊、科技、教育、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宣傳、文化和旅遊、科技、教育、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承擔全市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經濟建設股
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全市預算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相關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社會保障股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社會保障和就業等資金;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九)農業股
承擔農業農村、水利、氣象、扶貧、水庫移民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
(十)農村財政財務管理股
擬訂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農村財政財務管理工作;參與財政涉農資金的監督檢查;協助有關涉農財政政策的落實。
(十一)企業股
承擔工業信息、企業國有資產有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和分配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會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二)會計管理股
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註冊會計師行業規章制度、會計信息化標準,制定有關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規範全市各單位會計基礎工作;承擔代理記賬機構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承擔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管理和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信息化工作。
(十三)法規稅政股
組織研究財稅法規,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辦理行政複議案件;負責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財政行政執法監督和依法行政考核;組織財政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法律顧問管理。
(十四)監督檢查股
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管理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單位內部財務監督工作。
(十五)人事股
負責機關和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勞資工作。
(十六)金融股
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贈)款;負責貸(贈)款項目管理工作;承擔政府外債、政策性金融業務及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涉外的財政政策;承辦國際國內區域經濟合作中對外財經交往有關的事宜,組織推進國際組織與各專業部門參與合作;指導、管理和監督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及資金管理工作;做好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各項財政金融支持工作,落實國家、自治區、玉林市和我市的各項企業上市扶持工作政策,做好企業上市扶持資金申報、撥付服務工作,按時撥付各項貼息及補貼資金,提高財政金融支持經濟力度;做好外國政府、世行貸款項目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政策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的預算、籌集、撥付、管理、結算、監督等各項工作;管理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負責PPP日常工作,負責PPP政策宣傳工作,負責PPP項目錄入財政部PPP中心綜合信息平台,參與PPP項目前期識別認證工作,承擔相關規範管理工作。承擔市金融辦日常工作。負責典當行、融資租賃管理。
(十七)國有資產管理股
負責全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依法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準;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監繳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收益,編制國有資本金預算和執行方案;負責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調配、調撥、報廢、處置。
(十八)債務管理股
負責擬訂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政策措施;評估、預警和監控政府債務風險情況;編制全市和市本級年度政府債務收支計畫;承擔政府性債務的預算管理和監督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負責市本級政府債務限額管理;承擔地方政府債務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或有關債務監管工作。
人員編制
市財政局行政編制34名,後勤服務聘用人員控制數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7名。
其他事項
市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 3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