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居民普通護照簽發,換髮,補發指南

北流居民普通護照簽發、換髮、補發由自治區公安廳辦理。

基本介紹

  • 項目名稱:普通護照簽發、換髮、補發
  • 事項編碼:A1060000
  • 法定辦結時限:15工作日
  • 材料預審時限:3工作日
  • 是否收費:是
  • 審批類型:行政許可
  • 受理方式:承諾件
  • 承諾辦結時限:0工作日
  • 審批數量:無數量限制
下放事項,實施主體,審批對象,負責機構,審批依據,審批條件,應交材料,審批收費,

下放事項

擴權強縣下放事項:否。

實施主體

根據公安部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範》第二條規定,承擔受理、審批簽發普通護照職責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須由公安部確定。其中,縣(市、區、旗)、地級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負責受理普通護照申請;地級市公安機關出入境機構(以下簡稱審批簽發機構)負責審批簽發普通護照;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制證機構)負責指導、監督本地區的普通護照受理、審批簽發工作,並製作普通護照。

審批對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五條規定,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負責機構

自治區公安廳。

審批依據

2006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四條: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由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和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

審批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五條規定,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

應交材料

依據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簽發管工作規範》第五條規定,受理機構應當要求普通護照申請人本人提效如下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張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複印件;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還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提交其監護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見、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護照及複印件;
(四)屬於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五)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批准,要求特殊調控地區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現役軍人申請普通護照的,應當由其所屬部隊駐地的受理機構受理。受理機構應當要求其提交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材料、本人的身份證件、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

審批收費

依據桂價費字164號。普通護照(97系列)200元/本,丟失補發400元/本;普通護照貼紙加注20元/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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