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洋巡警學堂
- 創辦時間:1902年
- 所屬地區:中國
- 原稱:天津警務學堂
創立,教育,
創立
1902年8月15日,時任清朝直隸總督、北洋大臣的袁世凱,在代表清朝政府接收侵華的八國聯軍歸還對天津軍事殖民統治機構“天津臨時政府”的同時,成立天津巡警總局,開創清末地方警察機構的先河。是年9月,成立天津警務學堂,由此始創天津警察教育。清末天津警察教育與警察機構的建立幾乎同時進行。
袁世凱向光緒皇帝《奏天津及海口一帶設立巡警先後籌辦情形折》中稱:“查各國警務本為專門之學,欲其精益求精,非設學堂不足以資考校。當於二十八年冬間,在津設立警務學堂,飭令各巡局官弁兵丁分班肄業,延訂洋員充當教習,編譯外國警務諸書,立定課程,為之講貫,務令一兵一弁皆由訓練而成。”(引自《袁世凱奏議》下冊)
由此可以看出,清末建立天津警務學堂,是基於以下考慮:一是,借鑑外國,把警察工作當作一門專門學問。欲提高警察工作水平,必須建立警察教育。二是,吸收外國教育理論,聘請外國警務教員,以提高中國警員的素質。三是,通過對全體警員分班培訓,系統地進行警務知識的灌輸,使每個警員都經過訓練,達到勝任崗位工作要求的目的。
教育
基於此,天津警務學堂創辦伊始,就突出對在職警員培訓的警察教育特色。開設警官和巡警兩個班,學員均從現職警官、巡警中選拔,學習內容為中外法律及警察業務知識。光緒二十九年,袁世凱為加強警察教育工作,將直隸省府保定警務學堂併入天津警務學堂,改稱北洋巡警學堂。
北洋巡警學堂的主要任務是“造就通省巡警官弁”。其與原天津、保定兩地警務學堂相比,不僅招收學員增多,而且招收的條件更加嚴格。規定年齡為20歲至35歲,粗通文字,五官端正,身體強壯,經考試合格後錄取。
為提高警察教育層次,光緒三十二年,北洋巡警學堂重新制訂章程,一方面培訓在職警官,一方面面向社會招收學生,還開設警察高等教育課程。培訓在職警官,學制兩年,每半年一個學期,第一學期教授初等功課,第二學期教授中等功課,第三、四學期教授高等功課。是年7月,北洋巡警學堂增設高等警察科,學制4年,前兩年為預科,後兩年為正科。開設的課程更多更細。
據《北洋巡警學堂推廣重訂章程》的規定,課程分1.補習科:修身、倫理、生理、中外歷史、中外地理、算學、國文、統計2.必修科:警察律例法政(憲法、行政法、裁判所構成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學、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國際法(國際警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外交史)、條約、操法3.隨意科:測繪、理化、東文東語高等警察可選修日語或英語。”(參見《北洋公牘類 》卷七)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十月,清朝民政部《奏定巡警學堂章程》規定,高等學堂設在省城,各府廳州縣設立警察教練所。為此,宣統三年(1911年)五月,北洋巡警學堂併入保定府巡警學堂。至此,北洋巡警學堂共培訓官警25期,畢業生3632人。
在開展正規警察教育的同時,袁世凱還命令直隸所屬各州縣設立巡警傳習所(後改名為巡警教練所)。宣統元年(1909年),天津南段巡警總局、天津北段巡警總局、天津四鄉海河巡警總局,在各個巡警分局均設立了巡警傳習所,對初識文字、識字不多及一字不識的在職巡警進行傳習教育。《巡警傳習所章程》規定:“各局區傳習所1年為一個學期,畢業時由總局派員考驗一次,分數及格者,分別等第發給文憑,優等者記名提升,不及格者仍令補習,下期再考,確定不堪造就者,稟請革退。”
北洋巡警學堂對清末警察教育產生重要影響。光緒三十四年九月九日(1908年10月3日),清朝民政部在《奏擬各省巡警學堂章程折》中肯定了天津巡警教育在全國的首設地位,對各省的警察教育影響深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