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35年的59所發展到1948年的130所,十多年間國立高等院校規模的迅猛擴大,得益於國民政府一系列扶掖政策和對高等教育的巨大投入。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定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保障。”這就為高校專心致志開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1944年,高等教育的總經費達到180億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平民國大學
- 所數:35年的59所發展到48年的130所
- 態勢發展:向東部沿海地區和中心城市積聚
- 政策:政府薪資鼓勵
政府薪資鼓勵
憲法鼓勵民國政府一直把高等教育的發展,置於整個社會發展的全局加以布局和統籌。1936年5月,國民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七章第136條,從保障公民教育權的角度強調國立大學及國立專科學校之設立,應注重地區之需要,以維持各地區人民享受高等教育之機會均等,而促進全國文化之平衡發展。1946年憲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平,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