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太平洋溯河性魚類種群養護公約

北太平洋溯河性種群主要來源於加拿大日本俄羅斯聯邦美利堅合眾國水域;這些種群在北太平洋的特定水域中混犧。各相關國家對養護這些魚類種群 具有基本的興趣和責任,故促進有關北太平洋溯河性種群及其生態相關種科學信息的獲取、分析及傳播而建立的此公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太平洋溯河性魚類種群養護公約
  • 外文名: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adromous Stocks in the North Pacific Ocean 
  • 簽訂地點:墨西哥
  • 簽訂時間:1992年2月11日
  • 委員會:北太平洋溯河性魚類委員會
  • 公約內容:全文共18條,1個附屬檔案
  • 公約性質:區域性公約
  • 時效性:有效
概況,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附屬檔案,一、種類,二、兼捕,北太平洋溯河性魚類資源狀況,

概況

1992年美國及俄羅斯等國簽訂北太平洋溯河性魚類種群養護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Anadromous Stocks in the North Pacific Ocean),並於1993年2月成立北太平洋溯河性魚類委員會(North Pacific Anadromous Fish Commission;簡稱NPAFC),管理魚種包括白鮭等7種鮭鱒魚類,公約管轄水域涵蓋北緯33度以北的北太平洋公海區域。

內容

本公約各締約方:
認識到北太平洋溯河性種群主要來源於加拿大、日本、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水域;
認識到這些種群在北太平洋的特定水域中混犧;
認識到這些溯河性種群的魚源國對這些種群具有基本的興趣和責任;
認識到捕撈溯河性種群的漁業只能在從領海基線量起的二百海里內的水域內進行;
認識到溯河性種群的魚源國提供經費和放棄經濟發展機會來創造有利條件養護和管理這些種群;
強調為養護北太平洋溯河性種群進行科學研究的重要性;
願意促進有關北太平洋溯河性種群及其生態相關種科學信息的獲取、分析及傳播;
願意協力養護北太平洋溯河性種群;並
願意建立一個有效的國際合作機制促進北太平洋溯河性種群的養護;
茲協定如下:

第一條

本公約適用的區域,以下簡稱“公約區域”,為從領海基線量起的二百海里以外、北緯33度以北的北太平洋及其毗連水域。出於科學目的,公約下的活動可以在從領海基線量起的二百海里以外的北太平洋及其毗連水域內向南延伸。

第二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1.“溯河性魚類”,是指附屬檔案第一部分所列的洄游進入公約區域的溯河性魚類種類。“溯河性種群”是指這些溯河性魚類的種群。
2.“魚類”,是指除海洋哺乳類動物及鳥類以外的魚類、貝類、甲殼類及其他所有的海洋動物和植物。
3.“捕撈”是指:
(a) 對魚類的捕獲、采捕或獲得或其他任何預計可以導致捕撈、采捕或獲得魚類的結果的行動,或
(b) 任何海上的為上述(a)款所述行動做準備或直接的補給活動。
4.“直捕”是指針對特定魚類種類或種群的捕撈。
5.“兼捕”是指從事直捕其他魚類種類或種群時捕撈、采捕或獲得的一種魚類或魚類種群。
6.“生態相關種”是指公約區域內與溯河性種群有聯繫的海洋生物種類,包括但不局限於以溯河性魚類為食或被溯河性魚類所食的種類。
7.“創始方”是指本公約第十七條第1款所列的國家,只要這些國家成為本公約的締約方。

第三條

1.在公約區域內:
(a)禁止針對溯河性魚類的直捕。
(b)兼捕溯河性魚類應根據附屬檔案第二部分儘可能限制在最低水平。
(c)針對非溯河性魚類的直捕中兼捕的溯河性魚類不得留在捕撈船上,應立即放回海中。
2.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根據本公約第七條為科研目的所進行的捕撈。
3.各方應根據國際法及其各自的國內法,單獨地或聯合地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從事違反本公約條款所捕獲的溯河性魚類的交易,並對從事這種交易的人員進行處罰。

第四條

1.締約方同意,提請非本公約締約方的任何國家或實體注意其國民、居民或船舶可能對公約區域內溯河性魚類養護產生消極影響的漁撈活動有關的任何問題。
2.締約方同意,鼓勵非本公約締約方的任何國家或實體通過與公約條款相一致的法律或規章管理其國民、居民或船舶所進行的捕撈活動,並對本公約目標的實現給予合作。
3.每一締約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根據其法律和法規註冊的船舶為規避遵守本公約條款而轉移註冊。
4.締約方應,與國際法和其各自的國內法律相一致,為防止非本公約締約方的任何國家或實體的國民、居民或船舶在公約區域內直捕溯河性魚類和減少這類國家或實體對溯河性魚類的兼捕,合作採取行動。
第五條
1.每一締約方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其國民和懸掛其旗幟的漁船遵守本公約的條款。
2.任一締約方可在公約區域內根據以下內容執行公約條款:
(a)任一方的經正式授權的公務人員,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其他方的船舶從事了直捕或兼捕溯河性魚類的活動,可登臨該船檢查設備、日誌、檔案、漁獲物和其他物品,並詢問船上人員,以實施本公約條款。這類檢查和詢問不應給船舶造成大的妨礙和不便。如果船長有要求,這類公務員應出示各自政府頒發的證件。
(b)如果這類人員和船舶從事了違反本公約條款的作業,或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其在任何這類公務人員登臨該船前明顯從事了違反本公約條款的作業,該公務人員可逮捕這類人員或扣押這類船舶,如有必要,再做進一步調查。這類公務人員所屬方應將這類對人員的逮捕或對船舶的扣押立即通知這類人員或船舶的所屬方,並應盡實際可能從速將這類人員或船舶在雙方同意的地點移交其所屬方的經授權公務人員。但當收到通知的一方不能立即接受移交時,通知方可將被逮捕或扣押的人員或船舶留在公約區域內或由通知方預先指定並通知公約其他方以及其他方在收到通知後的六十天內沒有反對意見的任何方便的港口,直至這類船或船舶的所屬方的經授權的公務人員接受移交為止。
(c)如收到這類通知的一方同意接受移交,該方經授權的公務人員應進行必要的調查,以獲得為採取適當行動所需的證據,包括但不局限於對違法行為的審判。他們也應,為有關漁汛期的剩餘時間,立即採取必要行動,以確保防止有關的人員或船舶從事進一步的違反公約規定的行動。採取的行動可包括在該船上派駐執法公務人員、限制該船的允許作業區域、或將該船逐出公約區域。
(d)只有上述人員或船隻的所屬方當局可審判違法行為並課以處罰。在其他任何公約方控制下的用以確定違法的證人和證據,應從速提供給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審判的一方,並應由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審判的一方的執行當局考慮和在適當時使用。締約各方的有關法規所規定的處罰,應與違法的嚴重情況相當,並考慮委員會依據第九條第3款提出的建議。
3.締約方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其漁船允許並協助任何一方經授權的公務人員根據本條第2款登臨和檢查這類船舶,並在可能採取的執法行動中給予合作。

第六條

1.締約方應合作交換任何有關違反本公約條款的活動的信息。
2.締約方應合作交換有關對違反本公約條款捕獲溯河性魚類而採取的執法行動和案件處理的信息。
3.締約方應合作交換任何有關非本公約締約國或實體的國民、居民或船舶在公約區域直捕或兼捕溯河性魚類的信息。

第七條

1.締約方應,為養護溯河性種群及其生態相關種,在自領海基線量起的二百海里以外的北太平洋及其毗連水域內合作進行科學研究。
2.在公約區域內漁業及科學研究方面,締約方應,適當時在生物統計信息、漁業數據方面,包括漁獲量和漁撈努力量統計、生物樣本和其他的與公約目的有關的數據的收集、報告和交流方面進行合作。
3.儘管有第一條的規定,締約方應在委員會的要求下,提供與公約區域相鄰並且溯河性種群從其洄游到公約區域的海域的有關漁獲量的信息、增殖信息、諸如生物樣品等材料和其他與溯河性種群以及生態相關種有關的技術數據或信息。
4.締約方應制訂合作計畫,包括科學觀察員計畫,為溯河性魚類和在適當時,生態相關種的科學研究在公約區域收集科學信息。
5.締約方應盡力在科學交流方面進行合作,例如舉辦研討會和學術會議,在適當時,為實現公約的目標,交流必要的科研人員。
6.締約方應充分提前地向委員會提交其國民或船舶在公約區域內將要從事的直捕或兼捕相當量的溯河性種群的科學研究計畫,以便所有各方進行適當的科學評價。如果除要求方外的其他所有創始方在收到該計畫後的三十天內通知委員會,指出該計畫違背第三條第1款(a)項或(b)項,則在委員會做出決定之前不執行該計畫。
7.締約方同意為科學研究的目的而采捕溯河性魚類必須與科學計畫的需要和本公約條款相一致。為科學研究在公約區域的溯河性魚類的漁獲量應在九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1.為此建立一個國際組織,稱為“北太平洋溯河性魚類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
2.委員會的目標是促進公約區域內溯河性種群的養護。
3.委員會可考慮在公約區域內與生態相關種養護有關的事項。
4.委員會應具有法人地位,並在與其他國際組織的關係上和在各締約方的領土內享有為履行其職責和實現其目的所需的這類法律地位。委員會及其官員在締約一方的領土內享有的豁免和特權應取決於委員會和該締約方之間的協定。
5.委員會的總部應位於加拿大溫哥華,或委員會可能決定的其他地點。
6.委員會的正式語言為英語、日語和俄語。
7.每一締約方應是委員會的一個成員,並可任命不超過三名代表參加委員會,代表可由專家和顧問陪同參加委員會的會議。
8.在必要時,委員會可設定下屬機構。
9.委員會應設定由執行主任和適當工作人員組成的秘書處。
10.每一締約方應在委員會中擁有一票。
(a) 委員會關於所有重要事項的決定應在有溯河性種群洄游進入公約區域的魚源國方之間協商一致做出。
(b) 委員會關於其他所有問題的決定應按所有締約方所投的贊成或反對票的簡單多數做出。
(c) 如果任一有溯河性種群洄游進入公約區域的魚源國方認為一個事項是重要事項,則該事項為重要事項。
11.委員會應選舉主席和副主席,每一任期為兩年。他們可被再次選舉,但在每一職位上的任期不能連續超過四年。主席和副主席不應為同一締約方的代表。
12.委員會主席應在委員會總部或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地點定期召集委員會的年會。
13.委員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時間和地點由委員會決定。
14.除定期年會外,委員會主席應一方要求,並在另一方的支持下,可在該主席決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集會議,但該兩方中至少有一方應是創始方。
15.委員會應通過其議事規則。
16.委員會應通過其財務規則。

第九條

委員會應具有下列職權:
1.就公約區域內溯河性種群及生態相關種的養護向締約方提出建議。
2.促進有關違反公約條款行為的信息交流,特別是違反第三條規定從事溯河性魚類的捕撈和交易,以及締約方和非本公約締約方的任何國家或實體對此所採取措施的信息交流。
3.考慮並向締約方提出建議,制訂對違反公約條款的行為同等處罰細則。
4.考慮可能的方式以減輕由於違反本公約的捕撈可能給魚源國帶來的損失,並為此目的,確立鑑定這種捕撈所獲魚類來源的辦法。
5.審議並評價締約方根據第五條所採取的措施,並向締約方提出採取進一步行動的建議以使公約條款得以有效和積極的執行。
6.促進締約方的,並在適當時非本公約締約方的任何國家或實體的有關漁獲量和捕撈努力量信息的交流,以進行科學研究和協調溯河性種群以及生態相關種的科學數據收集、交流和分析,包括確定溯河性種群來源地點的數據,並為締約方在這類溯河性種群和生態相關種合作方面提供一個論壇。
7.考慮並向締約方提出建議,制訂能夠證明溯河性魚類產品是合法捕獲的產地證書的計畫。
8.在公約區域內有關溯河性魚類,以及在適當時,生態相關種的科學研究活動方面向任一締約方提出建議。
9.適當時,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除其他外,獲得最佳信息,包括科學諮詢,以推動公約目標的實現。
10.適當時,邀請非本公約締約方的任何國家或實體在公約區域溯河性種群和生態相關種養護方面與委員會磋商。
11.建議修改本公約和公約的附屬檔案。
l2.提出避免或減少公約區域內對溯河性魚類的兼捕的建議。
13.向締約方提出為推動公約目標的實現所需的任何措施的建議。

第十條

1.執行主任應由委員會任命,並領導秘書處的工作。
2.秘書處應:
(a)為委員會提供行政服務;
(b)編輯和傳送與本公約有關的溯河性種群及其生態相關物種的統計和報告。
(c)履行源於本公約其他條款或委員會決定的職能。
3.執行主任及工作人員的招聘條件由委員會決定。
4.執行主任應根據委員會批准的對工作人員的要求任命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1.締約方應支付其各自代表、專家及顧問的費用,委員會的開支由委員會從締約方交納的會費中開支。
2.委員會應通過一個年度預算。執行主任應將預算草案及締約方分攤會費的細目在委員會召開討論預算的會議之前六十天送交各方。
3.預算由締約方分攤。
4.執行主任應通知每一締約方其分攤額,締約方應在收到這類通知之後的四個月內,以委員會總部所在國的貨幣交納。
5.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一方,將失去參加第八條第10款所載的決策資格,直至該方履行完其義務為止。
6.委員會的財務事務應由委員會選定的外聘審計人員進行年度審計。

第十二條

1.任一締約方可在任何時間提出對本公約正文的修正案。
2.如果三分之一的締約方要求召開會議討論本條第1款所載的修正案,保存方應召集一次這類會議。
3.修正案應在保存方收到所有各方的核准、接受或批准書後生效。

第十三條

1.本公約的附屬檔案應是構成本公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對於本公約的引用應被視為包括附屬檔案。
2.有溯河性種群洄游進入公約區域的所有魚源國政府接受委員會根據第九條第11款提出的附屬檔案的修正案時,本公約的附屬檔案將被認為已予修正。
(a)附屬檔案的修正案應在委員會收到所有的有溯河性種群洄游進入公約區域的魚源國方的接受修正案的通知之日起對這類締約方生效。
(b)如果非魚源國的一締約方在(a)項所載的日期接受了附屬檔案修正案,該修正案應在當日對其生效。如果非魚源國的一締約方在(a)項所載的日期之後接受了附岱修正案,該修正案應在委員會收到該方接受附屬檔案修正案的通知之日起對其生效。
3.委員會應將收到的每一接受附屬檔案修正案的通知的日期通知所有締約方。

第十四條

任一締約方在正式通知保存方其準備退出之日起12月後,可以退出本公約。

第十五條

本公約不應損害任一締約方在其是締約方的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下的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立場或觀點及其在海洋法有關問題上的立場或觀點。

第十六條

本公約正本應保存於俄羅斯聯邦政府,其應是保存國。保存國應將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所有其他簽約國和加入國。

第十七條

1.本公約應開放由加拿大、日本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利堅合眾國簽字,他們是有溯河性種群洄游進入公約區域的主要魚源國。
2.本公約須經這四個國家根據其各自的國內法律程式核准、接受或批准,並將在這四個核准、接受或批准書交存之日後的90天生效。

第十八條

本公約生效後,在創始方一致同意時,其他國家可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應在這類國家交存其加人書之日起對其生效。
以下經各國政府正式授權之代表簽署本公約,以昭信守。
1992年2月11日訂於莫斯科,正本一份,用英文、法文、日文和俄文寫成,每一文字之文本同等作準。

附屬檔案

一、種類

大麻哈魚Oncorhynchusketa
銀大麻哈魚Oncorhynchuskisutch
細鱗大麻哈魚Oncorhynchusgorbuscha
紅麻哈魚Oncorhynchusnerka
大鱗大麻哈魚Oncorhyuchustshawytscha
馬蘇大麻哈魚Oncorhynchusmasou
硬頭鱒Oncorhynchusmykiss

二、兼捕

1.捕撈非溯河性魚類的漁業應在能最大限度的把兼捕降低到最低水平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
2.當兩個或更多締約方通知在第八條下建立起的委員會,他們認為一締約方的國民或船舶在公約區域內從事的漁業違背了本附屬檔案,委員會應儘快召集特別會議考慮這一事項。通知委員會的締約方應負責提供其提出這類通知的依據,其國民或船舶從事所提及的漁業締約方,應負責表明其漁業沒有違背本附屬檔案。如委員會決定所表明的情況不能令人滿意,這一漁業應暫停,直至能表明這一漁業將以符合本附屬檔案的方式進行為止。

北太平洋溯河性魚類資源狀況

為保育北太平洋海域的溯河性魚類種群資源,,目前會員國包括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日本及韓國等五國。
2007年日本、美國、加拿大、俄羅斯及韓國水域內的北太平洋鮭魚總產量約1,021,000噸,相較2006年產量增加18%,主要2007年在美國、俄羅斯水域的粉紅鮭(Pink Salmon)、白鮭(Chum Salmon)、紅鮭(Sockeye Salmon)漁獲量明顯增加,2007年以粉紅鮭及白鮭為最主要的捕撈魚類,其粉紅鮭漁獲量占總產量的50%以上及白鮭漁獲量占30%以上,次為紅鮭、銀鮭(Coho Salmon)、王鮭(Chinook Salmon)及櫻鮭(Cherry Salmon)。按生產國別而言,美國產量達43萬噸以上,為最大生產國。另為恢復鮭資源的目的,2007年5國共放流503,800萬尾稚鮭魚苗,粉紅鮭及白鮭為主要放流對象,日本和美國則系主要的放流國家。
NPAFC委員會為各國在公海執行取締違規流網漁船時,如何與各國巡護計畫的執行單位實時交換信息,而研發任務監測船舶整合信息系統(Integrated Information System, IIS),該系統已趨成形,以達迅速取締及監測的成效,利用衛星網路與巡護船舶保持信息傳遞及聯繫是目前發展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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